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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社会(4)      ★★★ 【字体: 】  
经济与社会(4)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4:06   点击数:[]    

人的立场上看,两者是不同的;货币借贷给一个消费者,或者给一个企业家(为了赢利的目的),从举债人的立场上看,是相互不同的,前一种情况是银行的资本投资,后一种情况是企业家接受资本。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放贷人的资本投资对举债人来说,可能是简单的家庭预算之用的借款;在第二种情况下,举债人的接受资本,对放贷人来说,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财富投资”。确定财富和资本以及家庭预算和盈利企业之间的差别,并非无关紧要,因为不作这种区分,尤其无法理解古代的发展和当时资本主义的局限(关于这一点,罗特贝图斯(约翰。卡尔。罗特贝图斯(1805-1875),德国国民经济学家,政治家、社会主义者)著名论文尽管有种种谬误和必须作补充,仍然是很重要的,同时参阅K.毕歇尔中肯的论述)。

  3.绝不是所有用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过去和现在都在这个意义上是“双向地”以市场为取向的,即它们既在市场上购买手段,又在那里提供产品(或者最终劳动效益)。形形色色的包收捐税和财政支付都以资本计算进行,却没有进行产品买卖。这些非常重要的结论将在以后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市场的赢利,而是资本计算的获益。

  4.获利工作和赢利企业在这里有的放矢地加以分开。任何以一定方式从事劳动的人,至少也是为了新获得还未占有的货物(货币和实物)。他就是在从事获得工作。也就是说,官员和工人并不亚于资本家。不过,我们只想把这样一类获利工作称之为市场获利企业,即它持续地以市场机会为取向,它把货物用作赢利的手段,a)通过制造和销售人们渴求的货物,-或者,b)通过提供人们渴求的劳动效益,以换取货币,不管是通过自由交换也好,或者通过利用占有的机会也好,如同在前一节所谈到的情况。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任何形式的拥有财产而吃租息的人,都不是“职业活动”,哪怕他多么合理地利用家产从事“经营”。

  5.尽管在理论上可以不言而喻地确定,最后的消费者根据各自的收入而形成的边缘效应的估计,决定着生产货物的赢利企业的赢利方向,然而,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却不能否定这样的事实:资本主义的满足需求,a)“唤起”新的需求,并使旧的需求萎缩,-b)通过其富有进攻性的广告,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满足需求的方式和程度。这恰恰属于它的基本特色。这里指的往往不是在轻重缓急程度上最为迫切的需求,这样说是对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中,饮食和居住的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由产品供应者们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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