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们谈到“资本市场”,这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渴望得到货物,尤其是货币,目的是作为资本商品派上用场,和存在着赢利企业(尤其是某种特定形式的“银行”),它们为此目的从企业经营搞到这些货物(尤其是货币)中赢得利润。在所谓“借贷资本中”-发放货币,以期偿还同样面值数目的货币,带有或不带“利息”-,我们谈到“资本”时,将仅仅指那种构成资本赢利经营对象的借贷,而在其他情况下仅仅说是“货币借贷”。只要支付利息,通俗的习惯用语就说成是“资本”,因为利息往往是作为这个面值数目的一个比较计算出来的:仅仅由于这个计算上的功能,借贷或存款的钱数才叫做“资本”。诚然,这是习惯用语应用的出发点(资本=借贷的基本总数,据说-但无法证明-是渊源于牲畜借贷合同的牲口头数)。现在,这一点已无关紧要了。不过,这些历史的端倪已经显示,发放实物变为一个货币计算数目,然后按照这个数目计算利息,因此,在这里“资本商品”和“资本计算”以其历来就有的典型方式相互并存着。对于一笔构成财富管理一部分的简单的借贷,就贷方而言,我们不想说它是“借贷资本”,如果服务于家庭预算的目的。当然,对借方来说,也同样不是“借贷资本”。
“企业经营”的概念与一般用语相一致,只是着重强调以资本计算为取向,在大多数情况下,资本计算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前提,强调的目的是表明并非任何寻求赢利本身就应该叫做“企业经营”,而是只有当它可以以资本计算(不管是大资本主义的或者“侏儒式”资本主义的)。这种资本计算是否也在实际上合理地实现,和计算是否根据合理的原则进行,反而并不令人感兴趣。同样也只能在资本计算的企业经营中,才应该谈什么“赢利”和“亏损”。(作家、医生、律师、官员、教授、职员、技术员、工人的)无资本的所得,我们当然也认为是“所得”。然而,它不应该叫做“赢利”(习惯用语也不是这样称呼它)。“有利可图”是一个可以应用于任何以商业计算技术手段、能独立计算的收益行动(雇佣一位特定的劳动者,购置一台特定的机器,安排劳动休息时间等等)的概念。
为了给资本利息的概念下定义,有的放矢地不能以议定的借贷利息为出发点。如果有人用粮食种子帮助一个农民,条件是偿还必须有附加费,或者以货币办同样的事情,一家需要钱,另一家可以出借钱,人们将有的放矢地尚不称这为一个“资本主义的”过程。附加费(“利息”)-在行为合理的情况下-是商议的条件,因为贷款的举借者期望在借贷的情况下,与他放弃借贷情况下他的处境所带来的机会相比较,能看到他的供应机会会有所区别,其改善会优于所许诺的附加费。而贷款的发放者认识到,并且在这样程度上利用这种处境,即他自己对被借货的货物目前支配的边缘效应,通过在偿还时商议的附加费的预计边缘效应会被超过。而且这里所谈的还是预算和财富管理的范畴,而不是资本计算的范畴。谁要是为自己需要的目的,让一个“犹太高利贷者”发放一笔紧急贷款,他所“支付”的也不是我们术语意义上的“资本利息”,放贷人接受的出不是“资本利息”,-而是借款的报酬。按企业方式经营的放贷者,(在合理的经济的情况下)预计自己会从他的商业资本中得到“利息”,而如果由于贷款无偿,还没有达到这种有利可图的程度,他的经营就“亏损”。这种利息对我们来说就是“资本”利息。另外的那种就简单称之为“利息”。因此在我们的术语意义上的“资本利息”,总是由资本产生的利息,而不是为资本产生的利息,总是与货币估计和“私有的”亦即被占有的对于市场的或者其他的赢利手段的支配权力这一社会学事实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赢利手段,“资本”的计算,也就是说,包括利息的计算,根本是不可想像的。在合理的赢利企业中,比如利息要是在计算方面加重一个似乎作为“资本”的项目的负担,那种利息就是最低的有利可图,利用资本商品的有关方式的适当性,就是以达到或达不到这种最低赢利来估计的(当然是在赢利观点即有利可图的观点下的“适当性”)。这种最低限度的有利可图的利率,显然只能根据“资本市场”上信贷的利息机会来确定,达到某种程度的接近,虽然这种资本市场信贷的存在当然同样是采用这种计算措施的诱因,正如市场交换的存在是采用帐户记帐的理由一样。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现象是对“各种借贷资本”-由企业家们-不断支付补偿,解释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回答这个问题加以解决:为什么企业家们尽管要支付这种补偿给贷方,一般还能持久地希望有利可图,以及在什么样的一般条件下,这种情况一般是切合实际的:现在换入100,将来支出100+X,这是合理的。对此经济理论将会把将来货物的边缘效应的比数与当前货物作比较来回答。太好了!此时社会学家感兴趣的是:这种所谓的比数表现在人的怎么样的行为中,致使它能把这种前后有差别的估计的结论以一种“利息”的形式出现,成为他们行动的基础。因为在何时,何地情况会是怎样,这绝不是不言自明的。显然,这实际上发生在各种赢利经济中。然而,对此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是赢利企业和家庭预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实力地位,两者都消费所奉献的货物,也在奉献某些生产手段(首先是劳动)。只有这时才建立企业,并且持久地(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如果希望等到最低限度的“资本利息”的。经济理论-其表现极为不同-可能会断言,那种利用实力地位-生产手段和产品私人所有制的一个后果-使得只有这类经济主体能够说:“依照利息”从事经营。
2、财富管理和赢利企业在外表上似乎可以接近一致。在实际上,前者仅仅由于经济行为的具体的最后的意向而有别于后者:一方面提高和持续保持企业的有利可图和市场的实力地位,-另一方面是保障和提高财富和收入。然而,这个最后的意向,在现实中,在这个和那个方向上被决定或者哪怕是仅仅可以决定,绝非是排他性的。比如,在一个企业领导者的财富与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力以及收入与赢利完全一致的时候,两者似乎是完全并行不悖的。然而,各种各样的个人的情况,可能会促使这位领导者走一条从以企业经营的合理性为取向的观战看是不合理的领导企业道路。但是,首先财富和对企业的支配往往并不一致。此外,所有者个人负债过多,个人需要当前的高收入,遗产的瓜分等等,常常对领导企业产生一种按企业经营来评价是极不合理的影响,这往往成为采取某些手段以彻底消除这些影响的诱因(例如家庭企业建立股份)。把家庭事务和企业经营分开的这种倾向并非偶然。它正是源由于财富及其命运,从企业的立场上看,所有者们各自的收入利益从赢利的立场上看,都是不合理的。正如一个企业的利润计算,丝毫没有明确说明作为劳动者或者作为消费者令人感兴趣的人们的供应机会一样,一个对企业拥有支配权力的个人或团体的财富利益和收入利益,并非必然会与企业的持久的最大限度的有利可图的市场实力地位的方向相一致(如果赢利企业是在一个“生产合作社”的支配权力下,当然两者的方向也不一致-而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不一致)。现代合理的企业领导的业务利益与支配权力拥有者或拥有者们的个人利益绝不是一致的,往往是相对立的:这意味着家庭“预算”和“企业”原则上分开,包括在从支配权力的拥有者和制度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地方。
把“家庭预算”和“赢利企业”分开,在术语方面也应该有的放矢地、旗帜鲜明的加以坚持和贯彻。1个领息金者为了享受货币的收益而购买有价证券,不是“资本”投资,而是一种财富投资。个人为了获得利息的权益而货币放贷,与一家银行货币放贷给同一个举债人,从放贷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