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阶段”:地主的和世袭的王公家族经济-,城镇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在他的术语里,这些阶段是由经济调节团体的种类所决定的。但是,这并不说明,在规模不同的团体中,经济调节的种类也不同。例如,德国的“区域经济政策”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只不过是承袭城市经济的调节,它的新的措施并没有特别不同于“重商主义的”政策,尤其是世袭的、然而相对合理的国家团体“重商主义的”政策(也就是说,在这一点上按一般的、并不十分受欢迎的术语,它是“国民经济政策”)。然而,完全不说明,经济的内在结构-劳动效益的分类方式或者劳动效益的专门化和结合的方式,把这些效益分配给独立的经济方式相对劳动的使用、生产手段和赢利机会的占有方式-与曾是一种经济政策的(可能的!)体现者的团体的规模相平行,并且根本不说明,它与团体的规模总是在相同的意义上对换位置。把西方与亚洲作比较,以及把现代西方与古代西方做个比较,将会表明这种看法的错误。然而,在作经济学的观察时,永远不能撇开在实质上进行经济调节的团体-自然不仅仅是政治的团体-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不能撇开它们调节的原则性意向。赢利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此决定的。
4.在这里讨论的目的,首先也是提出经济上形式的合理性的最佳前提条件,以及它们与实质性“要求”的关系,不管这种要求具有什么性质。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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