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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5)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4:00   点击数:[]    

用语,而且下文也在这个特别的意义上应用。但是,一般应该说是“劳动效益”。

  在人的一个群体内,如何实现劳动效益和劳动的方式,可以分为一些典型的方式:

  1.技术方面-根据其为了生产措施的技术过程,若干合作者的劳动效益当中和在他们之间如何分配,以及如何与实际的生产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2.社会方面,-即:

  A)根据其各种单一的劳动效益如何成为或不成为自主的和自治的经济对象的方式,并且根据这些经济的特性;-与此直接相关联的是:

  B)根据其:a)单一的劳动效益,-b)实际的生产手段,-c)经济的获得机会(作为获利的源泉和手段),是否被占有的程度和方式,以及受此制约的1)职业的划分(社会的),2)市场的形成(经济的)方式。

  最后,3.对劳动效益之间和它们与实际的生产手段相结合的任何方式,以及对把它们分配给各种经济和占有的方式,在经济方面都要探究:究竟是家庭预算式的应用还是赢利式的应用?

  关于这一节和如下几节,首先请参阅K.毕歇尔在《政治学袖珍手册》里的文章《职业》和他的论著《国民经济的产生》中的长久保持权威性的论述:这是一些基本著作,仅仅出于实用的原因,在术语和模式的某些方面与之有所出入。不然的话,其他的引证就没有很大意义了,因为在下文里并未提出新的结果,而是仅仅提出一个对我们来说是适当的模式。

  1.必须强调指出,在这里仅仅-正如这属于这个范围一样-对这些现象的社会学方面尽可能扼要地加以复述,但是,在经济方面,则只有当它表现在正式的社会学范畴里才予以复述,引进迄今为止仅仅在理论上涉及到的价格条件和市场条件之后,论述才触及经济方面的实质。然而,问题的这些实质方面只能以十分令人忧虑的片面性,提纲挈领式地变为这样一种一般的揭示。而纯经济的解释方法,既是令人诱惑的,也不是无懈可击的。例如:对于中世纪的团体调节的,然而是“自由的劳动”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时代,是10到12世纪的“黑暗的”时代,尤其是有专门技术的(农民的、矿山的和手工行业的)劳动以地主、农奴主和法官-纯粹分离的、竞争这些机会的各种权力-的息金机会为取向的情况。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时代,是16世纪缓慢的价格大革命。它意味着(几乎)所有(西方的)土地产品绝对的相对的提价,因而-根据农业经济的著名原则-意味着对大规模销售经济活动的刺激和可能性,意味着对部分是(在英国)资本主义的大企业、部分是(在易北河和俄国之间的中间地区)徭役制的大企业的刺激和可能性。另一方面,它意味着,虽然部分地(而且是大多数地)绝对的价格的提高,然而,不是(普遍地)相对的价格的提高,而是相反,重要的手工行业产品典型地相对的价格下降,因而意味着刺激创建具有竞争能力的市场企业形式,只要为此存在着企业和其他的外部和内部的前提条件-德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它正是因此在经济上开始“衰落”。随后又刺激了资本主义的手工行业企业的大规模经营活动。这方面的前提条件是群众性市场的产生。英国群众性市场形成的标志首先是英国贸易政策的某些转变(撇开其他现象不谈)。-这样的以及类似的论断,似乎必须用来证明关于经济结构发展的物质的经济制约性的理论来考虑。然而,这是不可行的。这些以及无数类似的完全可以争论的论点,不能收入到这些形式出现的这种企图,本章的下述观察也(恰如前面的观察,由于放弃以这种形式出现的这种企图)首先有意识地放弃作切实的“阐明”,而是(暂时)局限在社会学的类型化,这一点必须特别加以强调。因为经济的实际情况才能有血有肉地切实阐明社会学上重要的发展进程。这里只先给个骨架,足以用一般还明确确定的概念进行论述。

  不言而喻,在这个地方,即在一个公式化的系统中,不仅各种可能的形式的经验-历史的先后顺序,而且它们的类型-起源的先后顺序,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2.经常很有道理地指责在国民经济的术语里,“企业”和“经营”往往没有分开。“企业”在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的领域里,本身是一个技术的范畴,表示特定的劳动效益之间以及劳动效益与实际的生产手段持续结合方式的范畴。它的对立面是:a)要么是不稳定的,b)要么是技术方面不持续的行为,正如在任何纯粹经验的家庭预算里不断出现的那样。“经营”是一种经济的取向(以赢利为取向)的方式;与此相对立,“家庭预算”是以满足需求为取向的。然而“经营”和“家庭预算”的对立并不包罗一切。因为有些获益行动不能放到“经营”这个范畴里:所有的纯粹的劳动收益,作家的、艺术家的和官员的收益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而息金的收入和使用显然属于“家庭预算”范畴。

  尽管有那种对立性,凡是在一种持续有相互关联的、持久的企业家行为的地方,前面到处都说是“赢利企业”,实际上没有一个“企业”(可能是没有任何辅助班子的光杆企业)的建立,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可想象的。在这里,关键问题是强调家庭预算和企业的分开。但是-正如现在必须指出的那样-,“赢利企业”的提法是恰当的(因为它清楚而明确),而不提持续的赢利经营,它仅仅适合于技术的企业单位与经营单位相吻合的最简单的情况。然而,在流通经济中,若干技术上不同的“企业”可能结合为一个“经营单位”,不过,后者当然不是通过企业家的纯粹的身兼数职,而是通过制订一个旨在赢利的某种程度上统一的、利用这些企业达到赢利目的的计划而成立的(因此,中间有过渡形式是可能的),凡是仅仅谈到“企业”的地方,无论如何总是应该理解为那种在技术上-在设施、劳动手段、劳动力以及(可能是不自主的和他治的)技术的领导方面-分开的单位,它在共产主义的经济(根据现在已经流行的习惯用语)里也有。在下文里,“赢利企业”这个术语,只有技术的和经济的(经营)单位一致的地方才应用。

  在诸如“工厂”和“家庭工业”这类范畴里,在术语上搞清“企业”和“经营”的关系显得特别急迫。家庭工业很显然是一个经营的范畴。从“企业的角度”看,一个商业企业和作为工人家庭的一部分(除了中间的师傅组织外,没有车间的劳动)的若干企业并存,它们以分类化了的劳动效益供应商业企业,反之,商业企业也向它们提供劳动效益,两者相互提供劳动效益;因此,这个过程纯粹从企业角度看是根本不能理解的,而是必须增加这样一些范畴:市场、经营、(工人的)家庭、赢利地使用有报酬的劳动效益。在可以撇开劳动者的种类(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劳动专门化(内部技术的专门化或者不是)和所使用的劳动手段(机器或者不是)的种类时,人们才可以对“工厂”本身-正如经常建议的那样-在经济方面作中性的界说,也就是说,干脆作为车间劳动。然而除此之外,让(一位所有者)占有车间和劳动手段的方式,无论如何,也必须纳入到定义当中,否则,概念就会像古希腊作坊这个概念模糊不清。照此办理,这时把“工厂”和“家庭工业”划入资本计算经营的两个严格的经济范畴之中,在原则上就显得更为恰当了。采用严格的社会主义的制度时,“工厂”和“家庭工业”一样,将会很少出现,而只有实物的车间、设备、机器、工具和各种各样的车间和家庭的劳动效益。

  3.关于经济的“发展阶段”的问题,下文还不作什么论述,或者只有在按其性质绝对不可避免的时候,才附带略作说明。在这里首先仅作如下揭示:

  虽然新近人们正确地更加准确地区分经济的种类和经济政策的种类。申贝格首先提出的、古斯塔夫。斯莫勒(1838-1917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接着延用的以及那时以来有所变化的各个阶段:家庭经济,村庄经济-其中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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