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成本是很高的,比较困难。)
主张用新文化代替现有的文化,男女应重新界定其位置。
3、女权主义方法论
(1)着重研究妇女问题
(2)具体问题不是用一个系统的、逻辑的规则,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调实体正义。强调人跟人不同,案子跟案子不同。
(3)强调社群主义、多视角主义
三、评价
女权主义是否有一定的方法论还值得商榷。激进女权主义过分强调了特殊性,乃至使法律作为一个规则失去了意义,增加了社会成本。女权主义强调社群主义的道德听起来很好听,但在高度工商社会中法律很难办到。另外,男女是存在生理、心理上的差别,但未必无法沟通。
当然,男权主义的文化还是存在的。在我国,现在至少是某些妇女的生活地位在下降,男权主义文化在振兴,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对女性不利。最终来说,女性地位的提升还是要靠社会经济条件。
女权主义的观点在细节的问题上还是有启发的,而且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程序的问题等等。
所以,女权主义法理学的价值可能并不在于发现了什么女权主义法理学或方法论,而是这些理论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后果使我们重新考虑妇女、女性的问题并且可能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第九讲 公共知识分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其他现象)
参考文章:苏力:《遭遇哈姆雷特》;
第十讲 福柯
参考文章:《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
第十一讲 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参考文章:
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
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原有的社会机制的失效,,从而引起诸多社会问题。就拿sars来说,张文康的做法其实是依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进行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人口的流动性比较小,所以,广东的病是不大容易传播到北京来的。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人口流动性很大,瘟疫的传播就会波及面广一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开始关心sars的有关情况,知情权的问题就提出来了。(人们关心的往往是与自身有关的信息。)
一定的社会结构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机制。法治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但我们不必迷信之。应当客观的、清醒的对待。
第十二讲 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参考文章:《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第十三讲 法律解释的法社会学研究
这次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去把握法律解释的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
很多人会认为法律解释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重视,只要把解释的问题搞好了就可以完美的解决法律问题。其实没有这么简单。解释不仅仅是法条的解释,许多问题是法条解释不能单独解决的。
法学家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同,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学家是很超脱的,但法官不行。
哲学上的阐释学不同与法律解释,因为后者涉及一个利益的问题。故不能简单的把哲学上的解释往法律解释上套。
※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法律解释?
一般认为是解释法条,其实不然。法律解释往往与法律推理连在一起,我们讲法律解释的时候更多讲的是法律推理,即如何把一个法律条文具体适用到一个案件中去。这种解释的最大问题在于,它不是一个哲学阐释学的问题,它不是一个理解、体会文本的问题。在法律中,重要的问题在与处理问题,人们关心的是这个案子如何处理才让人信服,而不是解释。(所以说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学科。)
事实上,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判断的问题而不是解释的问题。解释其实是一个掩盖利益的过程。杀了你还让你觉得杀得有道理。(但人们不是那么傻。)
解释是一个公共事件:
法官解释时是决定别人的命运的,他想的不是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对不对,而是这种解释能否产生自己所设想的结果,解决案件。
律师关心的是当事人,即使一般的理解对当事人不利,律师也要找出一点特例使自己的当事人免于损失或获得利益。而对方律师则由于其所处的地位而把解释往另一个方向推。(屁股决定脑袋。)
即使是法学家的解释,能够比较超脱,但也是要为了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利害关系,解决时也要给一些理由。
法律解释不是说服自己,更主要的是说服当事人。现代社会尤其如此,要说服公众,确立法律的权威。我们会看见解释当中有许多修辞。如司法独立、人权等等,使人们信服、接受之,形成统一的观点。
所以法律解释不是一个智力上的竞赛,其背后是权力的因素。美国最高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我们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正确是因为我们说了算。
※实用主义的法律解释和形式主义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包含对大前提的解释,对小前提的解释。
对大前提的解释就是对法条的解释,当法律条文与案件似乎无关,不能适用的时候,通过解释,使用某种规则使之适用;这正是普通法的实践。这种大前提的解释往往掩盖了判断的问题。比如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问题的关键不是他是不是,而是他应当不应当是。前者是解释,而后者是判断。
对小前提的解释即对事实的解释,法律解释在很多时候都涉及事实,如美国的“焚烧国旗案”,“焚烧”这个事实被解释为一种“表达”,因而被纳入言论自由的领域。很多案件都必须把法条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事实进行剪彩,有时是通过证据重构事实;所以法律解释就不是一个纯文本的解释,往往与事实纠缠。
由此,我们提出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和形式主义的解释方法。其中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又包括个案实用主义和规则实用主义两种。
实用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关心后果。(严格来讲,每个人都是实用主义的,都会关心后果。)
形式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关心自己判断所依据的规则是哪儿来的,关心自己解释的正当行性,不大考虑事实问题,不大考虑由大前提到小前提到结论形成的后果。
实用主义中的规则实用主义主要考虑后果,但对形式主义的东西也给出一定的回应。持这种解释方法的人们认为:个案实用主义可能出错。第一,信息的提供和处理,个人的理性等都会由缺陷,许多问题可能会被忽略;第二,每个案件都具体分析,给法官的裁量很大的空间,给权力滥用带来可能;第三,如果依据具体情况而不是一个合法的依据判决案件的话,法官的个人权威必须有保证,而这在现代社会往往不行;第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成本太高。
形式主义则有许多好处:1、凭借经验和规则性的东西进行形式推理,减少法律的冲突,增加法律的一致性,这在现代社会很重要。 很多法官都愿意用形式主义的方法。2、减少法官处理问题的成本,减少决策是所需要的信息。3、由于有了固定的规则,人们也可以事先预防之。(恶法也会变成好法)4、凭借先例法典,增强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掩饰个人魅力的不足。5、与现代的意识形态相关。现代社会有一个关于民主的神话,由此,法官依法判案就是把作为人民主权的意志的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同时,法官还诉诸科学的权威,把解释变成精密的学科,成为一门“科学”。6、保护法官,形式主义掩盖了法官个人的判断,把个人参与的东西变成了非个人的,为法官排除了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压力。
形式主义很有道理。但也有很多问题。
形式主义不大关心法律的后果,而法官在很多时候不得不关心后果。形式主义认为大前提是明确的,但法条实际上可能涵盖不了新出现的事物,对于一些边际问题适用哪一个法条也是不确定的。形式主义的解释可能很难执行。而且,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利益群体多元,不能过分强调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实际上行政机关、法官也在制定法律。如果过多的形式主义,法官的积极性就没有了(只有给予裁量权才给了法官努力做事情的激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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