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作“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的外在过程的基础。而且,面对我们把它们看作“相同形式”的种种情况,我们也“理解”一种差别很大的、在意向上往往恰好是相对立的行为(例子见齐美尔的《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c)面对往往是相对立的、相互斗争的推动力,行动的人们处于一些既定的情况之中,我们则从总体理解这些情况。然而,在“动机斗争”里不同的、被我们理解为它们之间相同的意向相关性,在行为中通常表现出什么样的相对强大的力量,根据全部的经验,在很多情况下,甚至不能作出接近的估计,根本没把握作出有规律性的估计。只有动机斗争的实际决定性的东西才能给予这方面的启发。因此,通过成就,即通过实际进程中的决定性东西,来检查可理解的意向的阐释,如同假设一样,都是不可或缺的。可惜只有心理实验中在少数的、而且形式上很特别的、对此适合的情况下,才能比较准确地实现这种检查。通过统计,在可数的而且在归纳时一清二楚的大规模现象的(同样是有限的)情况下,只能达到极为不同的近似的检查。在其他情况下,只能对历史的或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多的事件作比较,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形式是相同的,然而在决定性的一点上是不同的,即在各自的实际重要性方面,被研究的“动机”或“诱因”是不同的;这是比较社会学的一项重要的任务。诚然,可惜往往仍然只不过是用“思想实验”的不可靠的手段,也就是说,对动机链条上各个组成环节和然后是可能的进程的设想继续思考的不可靠手段,企求达到因果的归纳。
例如,所谓的“格雷钦定律”(托马斯。格雷钦,1519-1579年,英国金融政治家。格雷钦定律是说在双重币制(如金币和银币同为法定比值货币)下,坏的货币会把好的货币排挤出流通领域:好货币会被囤积居奇。)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和在纯粹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的理想类型的前提下,一种对人的行为作合乎理性的明确的阐释。在多大程度上在实际上依照它而行动,只能由在货币法律中定价太低的硬币品种以流通中实际消失的(原则上最终以某种方式“统计”表示出来的)经验得知:经验说明它在实际上广泛适用。事实上,认识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是有经验的观察,然后才形成阐释。没有这种成功的阐释,我们的因果需要显然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倘若没有证明,-如同我们想假设的那样-这个在思想上阐明的行为的过程也真正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那么这样一个本身哪怕是十分明确的“规律”,对于认识真正的行为将是一个毫无价值的杜撰。在这个例子里,意向的适当性和经验检验的相似特点是有说服力的,而且有无数的情况足以把检验看作是有足够的可靠性。Ed.麦耶尔(爱德华。麦耶尔,1855-1930年,德国历史学家。)关于马拉松、萨拉米斯、普拉泰埃等战役对于希腊文化(因而也是西方文化)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在意向上可以阐明的、依靠象征性事件(希腊的神谕宣示所和预言家们对待波斯人的态度)支撑的、很有见地的假设,只能通过检验加以证明,波斯人在胜利的情况下(耶路撒泠、埃及、小亚细亚)的态度提供的例子可以说是一种检验,但在很多方面这种检验必然必然依旧是不完整的。在这里,这个假设的重要的、合乎理性的明确性,也不得不拿来权作支撑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毕竟还是可能的。然而在很多似乎很明确的历史归纳的情况中,缺乏哪怕是仅仅这样一种检验的任何可能性。于是,归纳最终仍然胆“假设”而已。
7、“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意向适当”就是一种相互关联地进行着的举止,其程度是它的各种组成部分的关系被我们根据的思维和感情习惯作为一种类型(我们往往说“正确的”)意向相互关系加以肯定。相反,“因果适当”是一种事件的先后顺序,其程度是按照经验的规则存在着一种机会:它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际进行着。(例如,在这种词意理解上的意向适当,是根据我们通常的计算或思维准则衡量一道算术例题的正确的答案。因果适当是-在统计资料范围内-一种-从我们今天通常的准则看-根据经验的受检验的规则得出的“正确”或者错误答案的可然率。)因此,因果解释意味着,指出根据某一项共可以估计的、在-很罕见的-理想情况下可用数字表明的可然率规则,在紧接着某一个特定的、被观察的(内心的或外在的)事件之后,会有另一个特定的事件发生(或与它一起出现)。
对一个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外在过程和动机确如其份地被认识,同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在意向的理解上也被认识。对某一类型的行为(可以理解的行为的类型)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被认为是一种类型的过程既(在某一种程度上)显得意向适当,又在(某一种程度上)可能确定为因果适当。倘若缺乏意向适当,那么即在过程(包括外在的以及心理的过程)的最大的而且在其可然率的数字中草药可以准确表示的规律性情况下,也只不过是一种不可理解的(或仅仅是不能完全理解的)统计学上的可然率。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学认识本身的深远意义来说,最明确的意向适当只有在由于一种(某种程度上可表示的)机会的存在,证明行为的过程实际上往往显得意向适当,可以表示频率或大致接近的频率(在一般的或“纯粹的”情况下)。只有这种与一个社会行为易于理解的、所认为的意向相适应的统计的规律性,才是(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易于理解的行为的类型,也就是说,“社会学规律”。只有在意向上易于理解的行为的这种合乎理性的构想,才是现实生活的社会学的类型,在现实中至少可以观察到它们某种程度上的相接近。这远不是说,与可以阐释的意向适当相并行,与之相适应的、进程的频率的实际机会也总是不断地在增加。而是说,情况是否这样,无论如何只能由外在的经验来显示。-既有非意向性事件的统计(死亡统计、疲劳统计、、机器功率统计、降雨统计),也有在同样意义上的意向性事件的统计。然而,社会学的统计(犯罪统计、职业统计、价格统计、耕作统计)只是后一类事件的统计(不言而喻,包含着两者的情况是常有的,如收成统计)。
8、有些事情和规律性因为不可理解,不是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的称之为“社会学的事实”或规则,当然,它们并不因此而不那么重要。包括对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的社会学也并不是不重要(这个词义包含着局限于“理解社会学”,这个限制不应该也不可能强加于任何人)。它们仅仅不同于可以理解的行为,进入另一个位置:进入行为的“条件”、“诱因”、“阻碍”、“促进”的位置,而这在方法上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9、自己举止的取向在意向上易于理解,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对于我们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个的人的举止。对于其他的认识目的来说,例如把单个的个人作为“细胞”的社会化,或者生物化学反应的一个整体,或者把他的“心理生活”作为通过(哪怕是特殊的)若干单一的因素构想出来的来理解,可能是有益的,或者必要的。这样一来,无疑会赢得很宝贵的认识(因果规律)。只是我们不理解这些因素有规则地表示出来的这种举止。在心理因素方面也不理解,而且在自然科学上越是严格地把握它们,就越不理解:这个永远不是达到由所认为的意向进行阐释的道路。但是,对于社会学(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下班,同样对于历史学)来说,正是行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是把握的对象。心理学单位如细胞或其他任何心理因素的“举止”,我们(至少根据原则)可以试图进行观察,或者由观察进行阐明,获得这方面的规则(规律),并借助它们从因果上“解释”一个一个的过程,也就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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