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成了君主,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便可以把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赏罚以至生杀各种大权集于一身。掌握了权力的官员从行政事务、经济财政、日常礼节、裁断案件、种庄稼盖房子、发型服饰等都要管,导致的是百姓无所适从。另外,统治阶级内部残酷而频繁的争权斗争根本无规则可言,而且,每一次争夺最高权力所酿成的动乱,都给社会、给民众带来深重和无穷的灾难。在用人方面,重用亲人、近人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团结小人,任用酷吏也成了必要的手段。朱元璋把治理官风的重点放在惩治贪官污吏上,提出“杀尽贪官”的口号。他对贪官所施刑罚严酷得令人毛骨悚然。他以挑筋、断指、断手等酷刑对贪官进行严惩。一件案子往往牵连诛杀的人数上万人,而且主要是官吏和大地主。但朝廷内外,贪污贿赂照样盛行,杀了一批,又冒出一批,真如雨后春笋。历代帝王的政治目标,都只是在于巩固权势地位,而对于民众,打江山的时候是利用,坐江山的时候是支配。统治者享有绝对的支配权,皇帝享有最高支配权,臣对君不存在任何约束,民对官也不存在任何约束。历史的循环还是使一些人“人一阔,脸就变”,农民领袖上升为统治者后,照样专制,没有给人民带来权利和自由。
3、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把控制人民和占有土地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对人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与土地牢固结合在一起,并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过程进行政治干预,实行严密的连坐制度和森严的等级制度,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向,引导鼓励符合统治者意向的行为,打击违背统治者意向的行为,控制人们的谋生之路,将整个社会纳入符合统治者意志的轨道,实现社会生活的封建政治化。在土地方面,封建国家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和支配权,支配着个体小农经济。基本形成了政治支配、占有土地和生产者,土地依附政治,农民依附土地的严密等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最终形成封建皇权决定着广大农民的生死存亡大权。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意味着不可能会有人格的平等,也就意味着统治者可以凭其喜怒好恶为所欲为,被统治者只能逆来顺受。
4、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它的伦理性和宗法性,它不仅反映了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伦理体系,而且影响着中国传统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及各时代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规范,体现了孝亲、尊祖、忠君和敬天等伦理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了严密的宗法等级制度和“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法律思想也受神权和宗法思想的支配。这一思想文化自形成以来的数千年间,连绵发展,经久不衰,从未中断,具有连续性。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注重人的研究和人的道德修养;在义利之间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在群体和个人之间强调群体利益,个人服从群体,儒家的“克己复礼”、“爱人”,提倡仁政;墨家的“兼爱”、“尚同”,道家的崇尚生命自然,反对人为;佛教的劝人慈悲为本、“普渡众生”等都反映了这一点。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是充满人性和慈爱的。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传统法文化重礼,是为了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和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社会秩序。“中国的‘重人’,并非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是将个人融入群体,强调人对宗族和国家的义务,构成一种宗法集体主义的人学,与文艺复兴开始在西方勃兴的以个性解放为旗帜的人文主义分属不同范畴。”[18] 儒家虽然主张人人都有恻隐之心,但“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的“饿死”却是一种极不人道的的做法。法家思想的一个突出之处,就是提倡严刑峻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以君权为核心的集权式社会,而非保护个人的权利。这种严刑峻法不是建立在民众意愿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皇权基础上的非理性的滥施刑罚。这与今天的法治的要求正好相反。
为了维护文化上的专制,从秦始皇焚书坑儒时起算,政治权力直接干预文化几乎成了中国的传统,2000多年来一直未改变过。封建专制政体与文化专制主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文人成了儒生、官僚、封建地主这个生态循环圈中的一个环节,专制政体必须用文化专制的措施加以维护,压制民众的民主思想,以保证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而文化专制的措施又往往是靠政治权力来强制推行的。韩非提出的“言轨于法”和“以吏为师”的主张,为禁绝百家和实行文化专制提出了切实的方案,而秦始皇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缔造者,实施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汉武帝用一种文化思想压制其他文化思想,从此奠定了儒家独尊的局面。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形式已发展到了空前的高度,与此相一致,封建统治者从政治上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也更加严厉了,突出表现在惩治思想犯罪和大兴文字狱上。本来,科举制度给中国官僚机构选拔人才提供了重要渠道,但也给中国知识分子和中国的文化事业带来了一些消极和负面的影响-中国知识分子缺乏主体意识:文化只是手段,只有当官才是目的,读书只能去热衷于四书五经,热衷于科举考试,以便走上仕途;学术文化成为升官发财的手段和工具,文化人失去了作为独立的认识主体存在的可能性,只能永远作为政治的附庸。另外,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不是人的自由、人性的解放,相反,它的主旨是想方设法如何统治人、束缚人,其实质是专制主义的,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传统文化从总体上看不是把人引向个性解放和人格平等,而是引向了个性的泯灭,使大多数人不能成其为人。这主要从儒家道德理论中可以看出。儒家道德理论从表面上看,特别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修养与自我完善,然而问题恰恰藏在其中。“三纲五常”理论导出的最明显的后果之一就是把人作为工具,以至我们建国后仍把人当作“螺丝钉”。
5、战争是非理性的产物。在统一国家上,中国的历朝历代对统一采取的方式是暴力和军事手段,建立的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统治只强调目的,不强调手段,不择手段,对统治者的权力并没有作出限制,而是赋予了统治者无限的权力,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选择统治手段。这也为实施非理性的统治大开了绿灯。由统治者实施的非理性统治和被统治者采取的非理性的反抗从此拉开了序幕。其后二千多年的改朝换代,统治者大都循此故辙,没有改变,以此方式来维持大一统的状态。纵观中国古代社会,“在传统法文化中,一切大政方针都由皇帝‘乾纲独断’,法律出自君主,所谓言出法随,口含天宪。皇帝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皇帝的诏令不仅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而且不许评论。皇帝可以因一时之喜怒或立法或废法,历代中国的法典中从没有约束皇权的条款。”[19] 法律不承认个人应有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个人的社会意义被否定,个人只是义务的载体,法律只赋予君主权利与自由,君主可以凭个人好恶掌握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其实,“法律的制定不是简单的文字罗列,更非人为的利益争吵。法律背后始终有着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20]
6、中国古代酷刑的由来与非理性(完全凭喜怒好恶)有着天然的联系。“酷刑指的是通过对人身体或身体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残,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惧以至死亡,从而达到警世世人,发泄愤怒或实施个人报复目的以至变相嗜好的一种行为。”[21] 中国的酷刑死刑有凌迟、斩首、车裂、腰斩、剥皮、炮烙、剖腹、抽肠、烹煮、活埋、射杀、绞杀、火焚、饿死、断脊骨等。伤害刑有:劓刑、割舌、墨刑、砍手、宫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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