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对于私人和民间经济的依赖性也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开始越来越多地依靠对民营企业和公民(俗称“老百姓”)的征收来获取财政收入。最近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将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说明中国已经在宪政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的宪政化,将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在新宪法的引导下,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政府未来较长时期内新的税收增长点和输血管道,一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的税制结构将逐步形成,而这种税制结构正是我国宪政转型所需要的。
四、我国税学研究的缺陷
多年来,我国的税学研究一直谨慎地将自己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税收的征收阶段,对税收与宪政的关系问题基本上是避而不谈,税收的使用问题亦极少涉足,研究视野较窄。这种割裂税收“制度链”的做法使得税收学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裹足不前,难以深层次地理解税收法治的准确含义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税收理论其价值大打折扣,也对我国税收立法和税收实践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例如,对税收定义的表述偏重于对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和“无偿性”、“强制性”等形式特征的强调,未从宪法学中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的角度设计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过程,进而准确定位各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以体现宪政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的意义。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法治精神指导下,公民依法承担纳税义务是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的,因此,仅从税收或纳税义务的角度构造税收的概念,无论其理论多么高尚,都是片面的,都无法体现宪法所预定的税收性质,这样的定义是不完整性和缺乏实质性含义的。完整的税收概念应包括税的纳付与使用统一的内容,即税收是从纳税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构造的概念。借鉴社会契约论、交换学说和公共需要论等观点中的合理因素,税收的概念做这样的表述可能更加准确: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公民),以履行纳税义务作为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依照遵从宪法所制定的税收法律为依据,承担物质性的给付义务,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活动。23笔者认为,这样定义税收的概念,将有益于拓展税收学的研究领域,在构筑科学的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税收学体系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宪政精神的“缺位”使得税学研究难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发展的需要。例如,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散见于各单项的税法中,还缺少一部介于宪法和各具体税法之间的税收基本法,因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些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问题无法得到完整和准确的反映。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中的“宪法”,是有关国家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最基本问题的立法,对诸如税收要素、税收立法权、纳税人权利、税收基本原则、税收执法等问题做比宪法具体的、高效力层级法律确认,在所有的税法中起“统帅”的作用,实际上是宪法和具体税法之间的“桥梁”。制定一部既符合宪政精神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当然是必要的和急需的,但我国税务界从1990年代开始重视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并着手起草该法,数易其稿,至今难以出台,其原因就在于税学研究的滞后使其无法为法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像我们现在探讨的税收与宪政关系的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就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来说本来极为重要,也是税收立法实践中最难以回避的问题,但在税收理论界还较少有人关注,即使关注了也难以取得基本一致的理解和阐释,对国外先进的税收理论的学习和理解也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对称”和意识形态上的偏见而使不少学者还处于“未启蒙”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现在就出台一部粗糙幼稚的税收基本法还不如让它暂时“难产”来得好些。学界现在要做的,应当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所有的“禁区”,融合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成果,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一些税收领域的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辩论,以求在税收宪政精神这样的大是大非、不容糊涂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哪怕是稍微接近一点真理也是进步,从而为未来的那部禁得住人民审视和历史检验的税收基本法做一些实质性的理论准备。
在财产权与国家税收的关系方面,我国税制改革、税制建设和税收理论研究亦显得比较落后。国内任何一本财税法律读本和教科书,开宗明义都要讲“税收法定”原则,但却不明白或不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的道理,不明白或不阐述确立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制度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和宪政制度的起源,因为只有对私有财产的征用才可称之为税收。在税务机关多年来进行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这个问题也是一直是被忽略的。我们从不强调国家税收与宪政制度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在税收的基本理论中一直没有强调现代国家税收是建立在宪政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直没有赋予税收以宪政的制度因素,而是把税收建立在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威权体制之上的24.如果我们承认制度改革,理论先行的道理,那么就必须改变税学研究落后于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们的学者至今很少有人提到在基层税收工作中落实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问题,这些权利包括一视同仁的税收,拒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无歧视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权利等。大概没有人能够否认,中国“底层”民众特别是农民目前的处境,在很多方面正是由于缺乏上述权利所造成的,他们的不幸缘于缺乏宪法的保护。这就使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难以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这就可以解释“底层”民众在面临纳税(包括“纳费”)的困境时,为什么很难寻找到相关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一些地方行政权力可以肆意侵犯宪法权利,又用行政权力来对付滥用行政权力,新出现的问题总是多于被解决问题的局面。当我们谈到解决诸如农村乱收费之类的问题(当然不仅限于农村)时,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弄清楚,这里所涉及的究竟是行政权力到位不到位的问题,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到位问题。如果我们的学者总是固守某种观念来观察社会问题,就永远只会在“转变观念”、“多渠道增加收入”、“工业化问题” 、“调整农业结构”、“脱贫致富奔小康”这些具体的政策问题上打转,而把问题的根源忽略掉,使那些问题成为“伪问题”,永远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宪政转型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税学领域的研究急需弥补上述缺陷,才能跟进和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
一个民族最重要的创造是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国民性都由其来决定。在宪法中写入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但困难还不在于此,要让宪法真正应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成为全民族的共识,还需进一步探索将这些宪法条文和精神转换成现实的约束力量的制度,比如,建设法治秩序,改革司法制度,推动民主政治,构建违宪纠察制度等,只有这样,纸面上的权利才会化作实实在在的宪政精神,纳税人的权利尤其如此。当然,以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而言,要确立税收的宪政精神和实现宪政目标的难度是相当大的,由于涉及传统价值观和制度的基本面,中国宪政改革的进程将是漫长的甚至是痛苦的。但执政党“以民为本”的承诺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对宪法的补充和完善,勾画出一个充满人文关怀和充满活力的公平社会,让我们感受到中国的未来将是乐观的。我们应立即开始进行一场全民族的宪政启蒙运动,通过一种渐进的方式,开展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用一代人或几代人的持续努力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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