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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的宪政精神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4:37   点击数:[]    

数,或人为地往往达到增值税、消费税的增收目标以争取中央财政的定额返还,以行政命令的手段“政治任务式地征税”,或不按规定及时抵扣增值税应扣税款等手段,迫使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过量承担了一部分税法之外的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却几乎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经济补偿,造成征纳主体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此外,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也是屡禁不绝。

  如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认真培育税收的宪政精神,不真正建立起宪政性质的税收制度,就将导致决策者个人偏好代替民众偏好的现象发生,最终将侵害纳税人的权利,这在现代国家是属于ABC的简单道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就税收问题再次修宪势在必行,而未来的修宪将以补充体现税收宪政精神的条款为特征,具体内容应集中在“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权”、“税收委托立法权”、“税收要素”、“依法征税”等方面。

  三、财产权与税收的宪政精神

  宪政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税收权力的财产权。在宪政社会,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公民不会因为性别、政治立场、宗教信仰、贫富差距等差别而在财产权的享有和财产的保护方面受到任何歧视。财产权的牢不可破,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财产权也构成公民的政治权利,它分散了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利,避免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使得公民在获取物质资源时不必产生对国家的过度依赖,这就为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纳税人的私有财产能否得到宪法的保护关系到政府税收的合法性,是税学当中的第一理论问题。这个问题搞不清,可能连什么是税收这样最基本的问题也无法准确回答。我们现有的税收学理论似乎仅能对税的特性、类型、结构、税种设置等现象问题作出解释,对其存在的合理根源和法理性的揭示还显得很缺乏。凭什么说政府征税就是合理、合法的?有人回答:依法纳税是老百姓应尽的义务,交税的那部分钱本来就不属于你,那是国家的钱,不交税就等于是偷国家的钱。应该说这话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想法,政府在进行纳税宣传时也有意无意地回避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解释。从宪政精神的高度来看,这种说法恰恰是不对的。因为这种看法本质上是把国家收税跟开赌场的老板抽份子当成了一回事,也就是说把现代民主制度下的税收合法性给排斥掉了,这样的认识丝毫也没有超出封建专制社会交“皇粮国税”的思想水平。

  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的,国家税收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社会基本制度上的。没有财产权,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不需要征求非财产主体的同意。政府是在产权确定的情形下从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并且事先要取得公民的理解和同意,这才是“税收”。所以国家税收的前提也就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必然前提,即财产的私人所有。所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非法税的侵犯。宪政理论主张政府征税权力的合法性在于公民“同意”,为什么政府从公民手中拿走财产是需要公民同意的?原因很简单,仅仅因为财产是私有的,所以才需要财产所有人的同意。税收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的第一次剥夺,财产权在国家税收之先的意义,首先就是要制约这第一次的剥夺。国家征税,就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凡以税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国家,就等于在逻辑上承认了私有财产先于国家而存在。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凡是没有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其税收都是缺乏政治合法性的。因为只有当私人领域中的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和在先的,公共领域中的国家财政才可能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就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限制上。对于纳税人来说,政府在放弃由自己占有并经营财产以获得收益(财政收入)、即“所有者国家或企业主国家”角色的同时,必然要通过税收“分享”私人经济主体的经济收益以维持国用;而私人经济主体欲安全享有其财产,并通过自由经济体制加以经营盈利,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纳税,以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收同时也要为其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而支付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合法的税收也是一种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且是更具体更重要的保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在这里找到了结合点。

  人类社会为划定政府征税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的“楚河汉界”曾经历了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内容涉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规定:“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17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一次在政治的逻辑上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同时也在古典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1625—1649年的国王查理一世不顾《大宪章》的限制,强制增加税收,大量出售专卖权,并垄断明矾、肥皂、煤、盐和砖等日用品的贸易,到30年代,王室的年收入已达到40万镑,当然,这是以任意侵犯纳税人财产权和政治上不得人心为代价的。1635年,为了筹措海军军饷,查理一世在全英格兰征收“船税”,终于引起大祸。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时代也曾征收过船税,但那时只向沿海城市征收,而且是间断性地征收,而查理一世却是年复一年地全面征收,这就带来了一个宪政的问题,即如果国王不经议会就能够任意征税,那么《大宪章》精神和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才建立起来的议会还有什么用处?“王在法下”的古老原则和民众的财产自由权利置于何处?白金汉郡的乡绅约翰。汉普顿率先拒付船税。1637年,“汉普顿拒付船税案”被提交给财务署审理,辩护律师称:“为保障英国人的生命权和财产安全,国王的特权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汉普顿先生因抵制国王征税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而成为英格兰历史上令人瞩目的英雄。查理一世的一意孤行,终于引发了英国革命,竟把他自己送上了断头台。查理一世执政最大的失误,就在于他不能容忍议会的存在,不顾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任意征税,不愿在与纳税人达到“博弈”中作实质性的让步,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光荣革命”后的1689年,掌握实权的议会通过了许多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法案。维护纳税人财产权利这一原则基本在社会上得到确立,而且人民已形成共识:国家机器不能再凭借政治权力滥征税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当然,以后新的社会政治矛盾又出现了:那时只有富裕的人才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其余的社会成员无权投票,多数人的财产权仍无确切的保障。于是,广大无权无势无钱的工人阶级、穷人群体从14、15世纪一直到20世纪,经过了长期斗争,最终争得了普选权,传统的关于纳税的主体资格的限制逐渐淡化,大多数欧洲国家变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由于现代商业社会中几乎没有人是不纳税的,从在先的财产权原则出发,普选权具有宪政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是成熟的宪政税收制度。

  在20世纪初,流行欧美的宪政文化也开始为中国社会的知识分子、士大夫阶层和政治革新派们所接受,开始认识到争取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纳税人财产权的重要性。著名的“立宪运动”就是由官、学、商和普通民众组成的“立宪派”发起的。两次鸦片战争和洋务运动之后,中国闭关锁国的格局已被打破,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开始形成,客观上要求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结构,构建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而清末的专制政体仍然是钳制工商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民族资本和市场交易饱受清政府的搜括和破坏,私人财产权得不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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