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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规则及其意义——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之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3:55   点击数:[]    

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欲在凭信人之外,别求把柄,无奈中的希望,希望而又无奈。由此,则此一设置似乎并非西洋制度的独家之病,各社会各国族均欲托庇于此,只不过近世西洋人将此“把柄”运用到家罢了。发端于西洋的近世工商社会这一人世生活方式所需要的恰恰就是这一“把柄”,这一“把柄”也只能脱胎于并有效地服务于工商社会这一人间秩序。从而,风借火势,火助风威,法制与工商社会一体二面,一来俱来,蔚为一种最具裹胁力量的人间秩序。以致于通常所谓法制或者法治,在许多人的眼中,亦即近世工商社会的规则之治。

  其三,不宁惟是。在他体会,西洋立法似乎秉持一种“科学态度”,而科学讲的就是一般的、普通的、平均数的,而不以少数的、特殊的为限。既然法律本来就是为众人而设,其不信任人,只是说看人只能从平均数来看,将每个个体抹平,变成一个常人、中人或者说法律上拟制的平均的人;我固然不能说你是坏人,亦不能说你是好人,为着安全起见,所以当然只能以性恶立基了。46

  在中年撰著的代表其成熟思考的《中国文化要义》里,如历来儒者一样,梁氏肯定人性的善端,并认为这是相较于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中国文化的一大特别处;另一方面,却又对人性本身时时处处深怀怵惕,绝不抱天真的乐观。他认为自孔孟而王阳明,径直以人生行为准则,交托给人们的感情要求,而完全信赖人类自己,实是儒家对于人性光辉之不胜其赞叹,但却“不免危险。”他说:“不论是向某个人或向一般的人要求其道德,都始终是有希望而有没有把握的事。”47 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对于人性恶的深深怵惕与预设人性恶的西洋人性论在最高层次上其实是颇相连通的。漱溟有此体认,实已为接引西方法制于心性一脉廓清理路。而所谓性恶,今日我们都知道,不过是指人人具有以自我为中心,而将私利作无限扩大化的趋势与可能。法律所要立基者,正是这一趋势与可能;法律以及道德之所以必要,也是立基于这一趋势与可能。由此,心性一脉正可以向外推延至制度建构,扩展为实践理性,借用新儒家们的话,其实这也就是在法律领域“由内圣打出外王”之道。

  另一方面,漱溟在多处论述中将“法制”以“刑赏统驭的旧路”一言以蔽之,则又暴露了当时的漱溟对于现代法理的理解的肤浅,而自局于“法即刑”这一狭隘的法意。虽然漱溟在后续的著述中实际所表达出来的对于法的理解已超越于此,有如上述,但指出其早年这一点,或可有助于理解正是基于儒学心性论,才使得漱溟很长时间内拒绝以流行的“法制”为医治“中国问题”的药方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正是基于儒学心性论,一旦接墒于西方人性论,反倒为漱溟于后来竭力倡言“真正的”的法制与宪政,预为认识论的铺垫。

  六、结 语

  综理梁氏有关法的概念的认知可以看出,其内涵相当繁富,涉及的头绪益且十分宏博。既将法律放置于制度建构层面进行功能性描述,又从法源及其合法性角度见证法律的意义之维,同时并指认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的秉性。综合来看,漱溟最终揭橥的是法律作为一种人文设置的意义,即作为一种表达生活方式的规则、制度和意义三位一体的社会-文化设置的意义。笔者体认,漱溟提出的这一法的概念,是一种“三位一体”的法定义,一个颇具解释性的所谓“间架性范畴”,蕴涵着规则、制度和意义三者之间的分梳与整合,紧张与自洽。关于法律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形式与内容、感知与概念,尽可纳入其中而不悖,消融其间却又无碍于其个别性的存在。可能,正因为漱溟并非科班习法出身,因而,心中有问题,眼里无学科,得以避免关于法的认知的知识羁绊和学科局限,于历史-文化视角,作远距离观,反得其近,庶乎谓确。如果说梁氏的局限在此,因而不免将需要实践智慧以为铺垫的复杂的法律作大而化之处理的话,则梁氏的高瞻亦恰恰在此,于略去枝蔓的作业中深得其髓,而有令专业法学家叹为不及者。其实,所谓法的综合学派的努力,不也就是这一效果吗!

  而且,今日覆阅漱溟前后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著述,其有关法的概念的认知之能打动我们这些后人,还在于其理路之亲切,立论之踏实,释证之可触摸。即漱溟总是从常人落笔,于生计出发,在推己及人的有关如何善自打理日子的省思中,关于中国语境下如何安排当下生活的考虑中,阐发法之所以为法,揭斥具体实在之法之所以非法。因此,不论是指认法为“国人”的公共意见而反证“立宪”之伪,还是竭言法为一种“合理的”的世间规则而严辨“法政”与“政法”,紧扣的主旨都是法律在安排生活中的功能与意义,此刻中国人通过法律而生活的可能与现实。至于视法律为“秩序的制度化”这一颇为结构-功能性质的解读,也是于生计的考量中,将法律归结为关于组织生活的常态、常规与常例,而诉诸其后的常识、常理与常情。从而,在漱溟的思虑中,由对于人事的料理和规范,进求服务和造福人世,不仅是法律的功用所在,同时并为法律的合法性源泉。

  可能,正是对于法律的合法性的关注,使得“公共意见”的引入并非只是一种民粹主义的诉求,而成为关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进而关于“民主中国”与“法制中国”的体制建构的切入点;而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规则必得具备“合理”品格的论述,所阐发的不仅仅是法律的理性品格,更是直指合法性本身,将一切人世规则悉数交由公义公道这一最高价值天平进行衡估。也正是在此,与一般科班出身的专业法学家们的区别在于,漱溟关于法的概念的相关论述乃是一个更为宏大的语境中的一部分。如果说“国人”的公众意见引申的不仅是“天理-人情-国法”谱系中的一环节一部分,从而彰显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公共意志和公共理性的话,那么,关于法律之为“文化的一部分”的解说,联结的则是整个“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正如“生活方式”这一判语展示了近世全球范围的文明格局变迁这一宏阔历史背景。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并为此背景的一部分,即近世中国正好是自伦理文明秩序向法律文明秩序转型的“历史三峡”时段。由此,漱溟的申论不仅表达了思想的认知力量,更倾吐了理性的一腔悲情。其打动后人者,此为一端。

  总之,在对不同人文类型的观照中阐发以中国的人生与人心为内容的中国法的理念,砥砺、提澌现代性意义上作为中国国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固有内容的法意与人意,是梁漱溟等现代新儒家心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二十世纪以还中国学术思想中堪具承先启后意义的一脉学思。其对于法意与人意的思索,总是伴随着对于中国文化有关理想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预设与预期的省察,不仅接续了固有的法意与人意,更因其出现于中华民族存亡危急之秋,而复秉文化自卫之命运,遂透显、提炼出新的法意与人意,从而为中国式的新型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理出大端。梳理、接续这一学思,是营建法意与法制,而达成中国国族理想的人间秩序与人世生活的必要学术工作。如果说接引西方法意,观摩左邻右舍的活法,特别是她们遭遇苦难的应对之策,是建设“法制中国”与“民主中国”的人间秩序与人世规则的必经之途的话,那么,于重温梁漱溟们的学思中接续先知,为当下灌注传统活力,恰是文化更新与自强的正道。无他,正如漱溟所言,法律是而且不过是一种将你我都包裹其中的有意义的人世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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