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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3:20   点击数:[]    

明的根源而受到欢呼。正式禁止在法庭上引证任何法律见解的建议,已经不时地得到考虑(并且甚至被制定为法律)。(45)今天,事实颠倒了过来:立法被认为是法律系统的复杂性的主要根源,而对多样化的秩序的追求,尽管确信其实现的希望越来越小,仍被作为法律学说的一般原理而提了出来。

  这种颠倒与法律系统日益增强的独特性以及法律系统范围内施加于学习和非学习意向上的日益增大的压力相互关联。这种情形已经由于进化而变成不可逆转的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接受现状。立法创造出复杂性,因为它同时是对政策和结果取向的法律实践的实施。显而易见,在法律系统范围内,结果取向的法律实践是法律系统的复杂性最为重要的根源(在更为古老的年代里,它曾同样是讼争和利益多样化的根源)。定位于结果的倾向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会达到其目的,并且将会产生出各种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如果无过错离婚提高了离婚率,或者如果它改变了丈夫与妻子讨价还价的境况,那么,这种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吗?如果不是,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来妥善处理这些结果呢?这样一些令人失望的事情被反馈回法律系统内,而立法再一次成为法律系统最重要的学习机制。这样一来,是立法促成了立法。古希腊平民大会的改革常常关系到改革者。对法律效果的观察旨在法律的改变:条件的变化正是变化的条件。

  很难理解,法律学说如何能够面对这样一种骚动的状态而继续发展。在制造一系列教条式的基本原理或者判决规则方面,任何一种尝试与立法在同“一水平上进行竞争的努力,都将是一种无益的运动。或许,法律学说与专长于反思的法律理论结合起来了。它的领域可能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它可能会制造出各种有节制的、超然的和”老练的“的陈述,例如:无过错责任意味着转移保险的成本。这并不会立即使变化的进程放慢下来,而且并不肯定促进了非法律化。它可能加速了良好意愿耗尽的进程,并暗示如下事实,即状态更好的股票实际上是很有限的。这并不会与政治上的责任相抵触,但是它可能会通过评论来阻止创新。不过,法律系统以及社会会支持将法律描述为是专门用来使判决同”基本“规范所需要的支持之间实现平衡的吗?如果这样一来的结果是不可避免地接受法律系统承担的过重负荷,那么,我们将发觉我们自己不再打算为法律而斗争了,或者不再打算按照苏格拉底对他的义务的思考,尽管法律的适用很拙劣,仍愿为其而牺牲生命。

  ——

  [注释]

  *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杂志社编辑(100720)o

  **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师(100871)。

  ① 这个问题目前再一次受到批评性的评论。参见Richard L.Abel,“Delegalizatim:A Critical Review Of hs ldeology,Manifestations,and Social Consequences,”Jahrbuch fur Rechtssoziologie undRechtstheorie(1980),6:27.

  ② Niklas Luhmann,“CommunicatiOn About Law in Interaction Systems”,in K.Knorr-Cetina and A.V.Cicoural,eds.,Admnces in SocialTheory and Methadology:Toward an Integration of Micro- and Macro-Sociotogies,Boston,Mass.: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81,p.234.

  ③ Niklas Luhmann,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 sity Press,1982,p.122

  ④ 事实上,最近十年来在一般系统论中所发生的最重要的范式改变,是由自我指涉的概念从结构这—层面扩展到系统的各个要素这一层面构成的。这一改变要求对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进行重定义,并且将其注意力从设计和控制转移到自主性上来,从对进化的计划、从静力学和动力学的区分上转移到动态稳定性问题上来,等等。参见Humberto R.Maturana and Francisco J.Varela,Autopoiesis and Cognition:The Realization,of the Living,Dordrecht:Reidel,1980 and Francisco J.Varela,Principles of biological Autonomy,New York:Elsevier,1979,后面这本著作为这种理论方法提供了一个生物学上的版本。

  ⑤ 亚什比将控制论上的系统界定为“对能量开放而对信息和控制封闭”。参见W.Ross Ashby,“Principles OF the Self-OrganizingSystem,”in w.Buckley,Ed Modern:System research for the Behavioral Scientist,Chicago,Ill:Aldine,1968,p.4.反映近期关注闭合性与开发性的结合问题的另一个资料来源是J.Y.Lettvin,Humberto R.Maturana,W.S.McCuUoch,。and,W.H.Pitts,“What the Frog‘s Eys,tells the Frog’s Brain,”Proceediings of Institute of Radio Engineers,1959,47(11):1940.

  ⑥ 记住圣餐中耶稣的血肉同存(concomitans)在神学上的原型——它暗示上帝共同出现于地球上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当中——或许会有所帮助。以此为背景来看,关于同时起作用的自我指涉的观念,显露出它本身是一种世俗化的思想形态。

  ⑦ Niklas Luhmann,Die Wirtschaft der geseUschaft,Frankfurt:Suhrkamp,1988.

  ⑧ 在这一短语中,“因为”一词绝不是一个错误,而是有意这样用。它证实了由Torstein Eckhoff和Nils K.Sundby在其《关于法理学中基本规范的概念》(“The Notion of Basic Norm(s)in Jurisprudence”)一文中提出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出现在1975年出版的《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研究》(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第123页上。还可参见Torstein Eekhoff,“Feedback in Legal Reasoning and Rule Systems,”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1978),p.41.

  ⑨ 参见MichelVitally,“Le Ph6nomene juridique,”Revue du droit public et de lascience politique(1966),82:5,该文就I‘ordrejudique本身详细阐述一种涂尔干(Durkheim)式的见解。类似的看法运用了(社会)制度的概念。参见Neil McComfick,“Law as lnstitutional Fact,”the Law Quarterly Review(1974),90:102.

  ⑩ 进一步的阅读将会导致发现许多种晚近产生的在神的领域中寻找效力的先验论或者唯心论见解的变种。参见Heinrich Henkel,Einfuhrungt.in die Rechtsphilosophie,Munich:Beck,1977,p.550.

  (11) ErikWolf,Griechisches Rechtsdenken,Frankfurt am Mahu:Klosterrnann;vol.1,1950,V01.2,1952

  (12)现而易见,规范在这里的意思是人们应当做什么“,Paul Bohannan在其《社会 人类学》一书(Social Anthropology,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1963)第 284页上写道。同样,对Robert Nisbet来说,”社会规范最有生命力的特性“就是”它们在人类行为中唤起的关于应当的意识“。参见Robert Nisbet,The Social Bond: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Society(New York:Knopf,1970),p.226.这类系统阐述也许有赖于其他人提出的如下陈述,即”‘应当是’是意识的—项基本的、不可化约的内容。“参见Nicholas S.Timasheff,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logy of Law,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9,p.68.

  (13)我遵从了Johan Gakung在其《预期与互动过程》(“Expectation and Interaction

  Processes“)一文出的一项建议,该文载于<探索)(Inquiry)1959年,2:213,在该文中他试图在行为主义的框架内,将规范方面的预期与事实方面的预期结合起来。有关进一步的详尽阐述,参见Niklas Luhrnann,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London:Routledge,1985.

  (14)当然,不一致性始终是一种从文化上加以界定的事实,而且众所周知,先进社会察觉到的不一致性,与早期社会要处理的不一致性一样,都是定期出现的不规则性。参见Peter Winch,Ethics and Ac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2,p.8.这种日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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