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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法理探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8:02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历史和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比之于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几百年前就已被思想家所揭示的传统人权来说,对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深入开展对发展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展权由来的实在法探究

  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继出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从人权目标到应有人权。发展权萌生于将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与人权的基本目标定位于“发展”的国际人权法。其总体思路是,人权是借以实现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发展是人权的目的与归宿。自《联合国宪章》强调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时起,人权法都试图去确立人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从起初的自决权、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再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不以人类发展,特别是非自治领土和非发达国家的发展为依归。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1966年的两个著名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几个规定在发展权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人权目标向应有权利的飞跃,是发展权演化史上的第一次质变,其标志有二:一是把“发展”与“责任”联结起来。1969年联大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的主要责任在于这些国家本身”,而其他国家也有责任“提供发展帮助”,这里实质上隐含着赋予发展以权利形式的认识。二是在学理上凝结成“发展权”这一范畴,以及为使之获得普遍确认和规范所作的种种努力。

  (二)从应然人权到法定人权。20世纪70年代是发展权逐步实现这一转化的十年。1977年11月,联大教科文组织主持编辑的《信使》上发表了《三十年的斗争》一文,将发展权归入一种新的人权,称为人权的第三代。教科文组织关于发展权的讨论引起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极大关注。1977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4(XXXIII)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委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从此,发展权问题才正式被提上联合国大会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讨论范围。联大就此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1977年12月16日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根据发展权的精神扩充和完善了人权概念,决定把有关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促进入的充分尊严和社会发展作为人权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当作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题时应考虑的一种新概念。同时,联大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的请求,专门发表了研究发展权的国际意义的E/com.4/1344报告。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才在1979年3月2日以决议[第4(XXXV)号和第5(XXXV)号]形式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对该决议,美国投了反对票,六个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利时、法国、前联邦德国、以色列、英国、卢森堡)投了弃权票。这表明了西方国家的基本态度。

  联合国大会为了使发展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更加全面系统地展开,在1979年11月23日,以第34/36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明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之中。

  (三)从法定人权到实然人权。从80年代起,尽管面临着对发展权基本原理存有诸多分歧与严重冲突的严峻形势,但其主流则转移到如何获取、实现和保障发展权的问题上。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标志着这一转化的开始。该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宣言并原则性地阐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的基本问题。

  90年代以来,对如何理解和保障发展权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1990年1月,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发展权保障的全球磋商会议。1991年由印度和荷兰承办的国际法协会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律委员会会议在印度加尔各答召开,此次会议聚焦于“发展权,特别是它的理念和理想,人权形式及在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实施”,并于次年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加尔各答宣言》以补充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②]

  根据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3年设立了一个由亚、非、拉、东欧和西方五个地区共15个国家的专家组成的研究发展权实现问题的专家组。从1993年至1995年,工作组召开了五次会议并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五次报告。在最后一次会议中,由于西方国家篡改发展权概念、刻意突出西方传统人权观念,致使工作组因分歧过大,无法完成人权委员会交付的使命而解散。为此,1996年第52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再设立一个政府专家工作组,重点研究实现发展权的国际战略问题。可见,发展权虽在形式上已经为国际社会认可为一项人权,但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歧与对立依然十分严重。

  二、发展权根源的法哲学分析

  发展权分歧与对立的原因之一在于对发展权存在的客观依据与理论渊源缺乏应有的深层探析。否定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认为发展权无法从人权法哲学特别是传统人权法理论中得到证实,它只不过是国际斗争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这种“工具论”称“发展权已变成在联合国进行宣传的工具的大杂烩。已被一些严重侵犯人权者用于维护反西方民主的第三世界的激进的主张。因此,它已被用作主张分享世界资源、获得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要求对过去的剥削进行补偿以及在总体上谴责西方意识形态的工具”。[③]从既对立又对话的方法论出发,本文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发展权是对人类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现实社会关系的规制,是现实社会关系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分工又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与演化的基石。发展的障碍正是在人类活动与活动的对象、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生命活动与精神活动之间,人为地安插进的以极不合理分工为核心的社会力量(而非自然力量,相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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