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新秩序的国际法现存的原则和规范,并且是补充完备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必需的法律环境所需要的新的国际法原则与规范。”[11]也就是说,发展权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自身必然会随着应有权利不断被肯定而得以发展和演进,并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实力的不断加强而不断被丰富和强化。
四、发展权涵义的分解组合
国际社会在 “发展权”概念问题上观点纷争,其说不一。有的将发展权视为个人人权,否定国家和民族的集体发展权。有的认为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利,不能将它视为是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12]有的则认为,由于“发达国家的全体人民不得不向其自己的政府主张发展权,而发展中国家(以其人民的名义)向国际社会主张发展权。因此,发展权仍然是一项属于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属于国家”。[13]还有的认为发展权不应仅仅解释为是一项个人权利,也应是一项集体权利,“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步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的发展”;[14]同时认为发展权有助于解释一整套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个背景下,全部人权的不可分性和相互依赖性才会显得更加突出。上述各观点之间差距很大。
对发展权究竟应作何解释?这里必须明确解释的理论前提和方法论应该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不能仅从各国的立场和观点出发进行任意发挥。具体说来,对发展权的规定至少应把握三个方面:其一,任何权利都是对现存经济结构的反映和对社会关系的调节。而正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的富与贫、先进与落后的悬殊,才更显发展的紧迫与必需,并应上升为发展权形式以对不干等社会关系进行矫正。其二,每一权利都表明主体在该权利领域内拥有最广泛最深刻的自由。就发展权而论,任何层次和任何方面发展的不健全都将导致片面畸型的发展以至最终窒息发展。其三,任何权利都是主体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和实践,这就需要理解发展权主体行使发展权的行为方式或参与方式及参与程度、参与结果。
基于以上考虑,对发展权的内涵应理解为: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具体理解如下:
(一)从权利主体看,发展权是人的个体与人的集体的权利的统一。《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在考察发展权中的“人”时,必须把人当成是现实的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任何个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都应一视同仁地享有发展权利。与此同时,人的集体作为发展权主体应该包括所有国家、民族和地区。从长远角度看,由人的权利的物质性带来的人权的永恒性决定着一切民族和国家有不断获取人权并发展人权的自由,“只有以个人所属的集体的福利为开端,才能更切实地迅速地获得个人福利”。“如果要使发展权具有有效的意义和内容,就必须使国家成为发展权的主体和受益者”。[15]值得强调的是发展中国家被赋予发展权利只不过是对被剥夺的发展权的一种归还或复归,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诸方面悬殊的日益加剧,才使得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旋律。可见,“发展是总体的,世界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而条件不利的地区的进步是与最繁荣地区的发展相连的。所以发展应该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一项能够持久的发展,只能是所有人的共同发展”。[16]因此,发展权主体是一个涵盖一切国家、民族和所有个人的复合主体。
(二)从权利内容看,发展权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权的统一。对发展权内容的理解涉及到对发展内涵的科学认识。各种社会联系的日渐紧密和大量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使人们对发展的观点突破了以往将“增长”(Growth)等同于“发展”(Development)的单纯的经济发展的局限性认识,提出了“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发展观。[17]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持的新发展观认为,“发展是多元的。发展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这唯一的内容;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的,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18]1991年世界银行也明确地作了权威性发言:“全面发展不仅仅包括经济变量,它还包括能够提高生活质量的非经济因素,包括环境、生物、社会、文化、政治、科学、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19]90年代以来,一种全新的更高境界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正式诞生,认为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把发展理解为人的生存质量及自然和人的环境的全面优化,体现了在发展问题上的现在与未来、整体与局部、理性与价值的多重统一。[20]
由此可见,作为发展权实体内容的发展具有多元性或综合性,覆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各个方面及其内部诸环节,是指建立在主体自身独立基础之上的以上诸因素和诸方面相互依赖、相互弥补的均衡持续的发展。即是说,发展权既非独立的公民权和政治权,也非分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是以政治发展为前提、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整体。
(三)从权利行使看,发展权是主体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的统一。人们应该从行为主体对行为目标即权利本身的接近或作用程度的运动过程来分析主体以何种方式和在何种限度内投身到实现权利活动中来,要以“参与度”作为参照系来衡量是否切实赋予主体以发展权或主体享有发展权的程度的高低。严格来说,只有当主体真正地投入发展事业的实践并占有实践活动的成果,才谈得上已经实际享有了发展权。因此,发展权是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和享受发展三行为的总和。参与发展是低层次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获得发展权所必需的参与度的最小极限值,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或者请求权,至于参加的范围有多大、需要的层次有多深却无法在这里得到确认和保证。促进发展是第二层次的行为方式,是指主体本着积极主动的行为态度,制定国际国内的发展对策,以种种方法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实施发展方案的行为。在国际上可能是开展国际斗争、加强国际合作等,在国内可以是主动制订有效规范或者个人联合的罢工、游行、示威,或者进行有关研究、宣传、教育以形成舆论影响等等。而享受发展则是最高层次的行为方式,它不仅是行为过程的连续状态,而且是行为本身的完结和终止,指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实在内容的占有和消费,只有在这里,人的发展权才由行为变成物质结果而得以实现。发展中国家业已认识到了将这三种行为方式联系起来对待的必要性,认为发展权就是要“促进社会变革,使每个人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发挥他的能力,保持他的尊严,对发展过程作出他的贡献并充分享受其成果”,[21]《发展权利宣言》也开宗明义在第1条第1款载明了这一思想。
一般来说,在发展权实现的运动过程中,参与、促进和享受三行为只有具有在时间上的继起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发展权才能由此而受到保护,而一旦参与、促进行为同享受行为脱节,那就只会是一部分主体丧失部分甚至全部权利而蜕变为义务人,而另一部分主体则不须履行部分甚至全部义务却享有发展权,此时,就可能表现为国际上发生侵略战争和新殖民行为等,国内出现剥削或剥夺人权的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由此,可以使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