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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治理      ★★★ 【字体: 】  
法律与治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7:09   点击数:[]    

的大法官,并不是因为这种政治上的明智,而是因为他的一系列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合同自由等法律原则。

    朱苏力:但这种判决也是一种政治力量的运作。比如,一个法官知识很高,但是很孤傲,不能调动其他法官,那他就无法获得判决。因为这时知识上的优势并不一定特别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判断,比如是否到了需要废除种族隔离的时机,这种判决是否会获得国会的支持,做出这个判断以后,能否获得其他法官的支持等等,这些考虑就非常重要。而这些东西往往被人们忽略了。

    强世功:的确,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或者时代的要求,而不仅仅在法律知识上是正确的。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判决尤其需要法官的明智与判断。由此,我们可能触及到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方面,司法建立在独特的知识基础上,而且必须以强大的、成熟的法律知识传统为依据,正是基于这种知识的独特性,司法独立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司法独立实际上是司法运作逻辑的独立,是一种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比如必须进行辩论、必须遵守程序等等。因此,我们才能将司法诉讼区别于上访、行政命令等这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如果没有这种独立的、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的话,司法机关即使在制度上是独立的,但是,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无法起到司法本身的作用。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绝不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孤立过程,司法过程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不是书本上的理论推理。因此,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必须要符合社会的要求。司法过程中的知识运用要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部分,甚至司法过程本身就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强调前一个方面往往被称为司法保守主义,强调后者往往被称为司法能动主义。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往往是在二者之间来回摇摆的。在一个社会稳定的时期,强调司法保守,而在一个社会变化的时期需要强调司法能动。

    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的确是两面为难。一方面,由于我们没有强大的法律知识传统,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知识化,强调司法逻辑的独立性,由此为司法独立建构一个成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立法的后滞使得法官必须具有适度的发现甚至创造法律规则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法官对社会的发展作出直接的反映。

朱苏力 强世功

    朱苏力:关注真实问题是前些年关于法律学术研究本土化讨论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学研究的中国化问题,即对西方理论和方法的关注必须以中国的真实问题为出发点,因为我们所接受的西方关于法治的经典理论实际上是西方思想家在解决他们的时代和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时的产物,而中国的问题是有独特性的,我们只有在把握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时候,才能作出我们的贡献,包括实践上的和理论上的。实践上的问题就是解决中国的问题,使中国成为法治国家,而这是不可能依葫芦画瓢就能完成的。

    强世功:如果将西方的历史作为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指标或维度,那么中国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因为我们要在近一百年内完成西方在近千年内完成的社会变迁。我们既要面临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但由于我们与西方存在着同时性,也深切感受到了后现代性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与治理的关系。

    在西方,从12世纪罗马法复兴到18世纪资产阶级法治的建立,法律在西方主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以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共同体、法律机构等等这些法治的要素,对政治权力形成某种制约。从19世纪开始,法律成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治理工具,比如人口问题、犯罪问题、贫困问题等。而中国在向现代国家转型中面临的迫切问题首先是现代化推动的社会治理问题,比如国家政权建设、农村的土地改革、婚嫁家庭问题等等。由于没有强大的法律传统,也没有成熟的法治构成要素,所谓法律就简单地变成了社会治理的工具。我们近20年来的法治建设,就是将法律逐步从这种治理工具中解放出来,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的自主性的力量。如现在强调法律的专业化、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进行司法改革等正是如此。

    如果以西方法治的发展作为参照系的话,中国的法治发展似乎是一种逆转的西方法治历史。

    朱苏力:你说我们与西方相比是一个压缩的、甚至逆转的过程,我同意前一种压缩的说法,倒不一定同意是个逆转的过程,我更倾向认为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西方现代法治的产生有很多支撑性的东西,而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可以说真正有法治的东西,以前即使讲法治还是作为意识形态来谈,没有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只是民法、刑法上稍微有一些技术性的东西,而许多其他的部门法,比如最初的科技法、经济法,都缺乏细致的技术,更没有像反垄断法这种应用经济学分析的法律。因此,不能说80年代之前就已经开始进行治理了,那时也许只有治,没有理.因为治理需要一种专业化的能力,而那时我们缺乏这种能力。直到90年代,随着市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技术才开始得到更多重视,逐步发展起来了。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反复互动的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而法律要真正成为治理的工具,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发展,也就是说要有一种福柯讲的gaze的概念,即对目标的凝视:知道我们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效地治理。

    当然,这种互动会出现很多问题,尽管有人提出了这些问题,但社会还没有各种支撑力量(包括技术的、财政的、管理的等)来真正推进它,因此可能需要回头做补充工作,不光是知识上的,还有技术等一系列的调整。例如司法改革,我觉得不远的将来就可能会出现大的调整。如今法院案件越来越增多,法院变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部门,法院能不能承受这种压力就会是个问题,而且这样的话,法院也就不可能成为确认规则的部门。因此,要让法院成为法院,必须要有某种制度上的调整,实现纠纷解决的分流,包括民间自行解决、行政部门解决以及其他方式解决。而法治意识形态化的做法之一就是把一切纠纷都赶到法院去。

    强世功:正是在治与理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现代治理技术的转型。80年代之前的治理并不是一种理性的科学的治理,但是,它有一套成型的治理技术,比如群众路线、批评自我批评、说服教育等等。这种治理技术大多是针对灵魂的治理,是对思想的凝视(gaze)。现在,我们对这种治理的技术很少使用,而发现法律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治理工具,甚至无论什么都似乎想通过法律来解决。这种对法律的误解、迷信有可能最终会破坏法律,因为法律承担了它所不能承担的任务时就会发生畸变。比如,用法律来治理包二奶的社会问题就引起很大的争议。法律要有所节制,有所为有所不为。

    尽管法律的治理会出现一些负面的效果,但是,正是在对法律的期望中,我们看到了对新的治理技术的探索和追求。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而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无法治理人的灵魂,只能治理人的行为,这正是法律治理的特征。管理一个复杂社会,尤其是中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需要很精致的技术,只有具备了成熟的治理社会的技术,我们才能构建治理国家政治生活的技术。法治、宪政、民主也是一种技术,因此,我们不能将中国的法律治理混同于西方的法律治理,而要区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技术和作为治理社会的技术。

    我前面所说的都是法律的社会治理。在西方,法律的社会治理是在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治理完成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在法治、宪政和民主政治的框架内进行的。而在中国,仅仅强调法律的社会治理就忽略了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治理。因此,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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