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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      ★★★ 【字体: 】  
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6:58   点击数:[]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并非象这些理论所设想的那样都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那种长期建立的、多方面的、连续不断的业务联系仍然在许多企业之间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威斯康星商业争端小组的调查的另一个结论是,美国汽车行业尽管在同一期间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有关的合同诉讼却几乎没有增加。大的汽车生产公司所起草的商业协议中都包含尽量避免诉讼的内容。而且,这些公司的法律部门都采取措施使解决争端的消耗降低到最低水平。标准化合同已经被重新起草,尽量减少争端,使汽车生产厂能够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获利。这些公司寻求迅速解决争端,因而利用和解、专家和仲裁的方法解决争端。9所以,尽管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通过诉讼解决争端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不能因此得出一个结论,认为非法律的方法只适用于传统社会,在现代社会它们已经过时了,主张一切争端都应该用法律方法解决。

  3. 文化影响

  还有的学者从文化的角度解释为什么有的人喜欢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而有的人又喜欢用诉讼地方法解决争端。对这个问题常见的一种解释就是,东方人厌诉,把人际关系的和谐看得更重要;而西方人好诉,目的就在于分清是非,明辩权利与义务。用不同的文化来解释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证材料的证实。

  美国1989年州和联邦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14,800,000件,其中1/4是家庭案件,1/4是小要求案件。相当于每10万人口5968件。10法国1987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326,393件,每10万人口2412件。德国1984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291,209件,每10万人口3756件;意大利1987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29,022件,每10万人口1630件;而日本加上通过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1985年一审民事(和家庭)案件822,600,每10万人口680件,只是德国民事案件诉讼率的18%和意大利的42%,和美国的11%.如果只从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来看,这些国家都属于发达国家,基本上处于同一水平,但为什么在选择诉讼还是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方面会存在这样大的差别呢?显然不是经济因素所能完全说明的。见表3:几个国家每100000人口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率

  1. 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的统计资料来自D. Clark  T. Ansay(ed.),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Deventer,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92; Herbert Jacob, Courts, Law and Politica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6.

  2. 英国只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

  但文化解释也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同样受到东方文化熏陶的日本和中国,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传统上有好诉的习惯,但是近年来随着“诉讼爆炸”,有越来越多的呼声主张采取非讼的解决办法处理民事争端,东方人传统的调解、仲裁等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这些现象只用文化传统来解释显然也是缺乏说服力的。

  4.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只看争端参加者关系的远近是不够的,还要看关系对争端者的重要性程度。处于核心地位的争端,尽管争者之间有亲密关系,但只要它处于核心地位,不可放弃,也不可分离,争端者宁愿选择诉讼的方式;反之,处在边缘地位的争端,尽管自己一方很有理,有十足的取胜的把握,但与自己的核心的利益相比,仍然是可放弃的或者是可分割的,争端者则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通过让于某些权利,获取某些利益。马考利在《商业中的非合同关系》一文中提出,既然商业习惯执行着合同的职能,运用法律方法比靠商业习惯成本高,为什么仍然有的商人有时又运用合同呢?作者指出,这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在建立交易关系时,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他们估计到按合同办的所得大于所失,如当卖方的不履行会对买方的伤害特别严重时,买方因此要求卖方有一个详细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比如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又如当由于买方的不履行会给卖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时,卖方通过合同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比如空调制造商与汽车旅馆之间的买卖空调的合同)。而在交易关系的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一方的损失特别大,以至威胁到它的生存,如一个企业要撤消它的产品的专营经销商的许可,这将直接给经销商在经营该产品方面所做的投资、设备以及预期的利益方面带来巨大的损失,这时经销商权衡利弊,会运用合同,不惜花钱请律师,打官司,以尽量弥补由此给他带来的损失。马考利这里提到的这些运用合同的例证实际上都涉及到核心关系。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涉及到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没有合同,仅凭商业信誉,在出现事故时,是根本靠不住的。空调制造厂与旅馆之间的购买空调的合同,如果空调制造厂不履行或不适当旅行合同直接关系到旅馆是否能够正常的营业,没有合同的制裁条款的保障,仅凭信誉也是靠不住的。

  当然,核心关系与非核心关系之间并没有一条严格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一些核心关系可能转变为非核心关系,变成当事人讨价还价的对象,在国际事务中我们也经常能够发现这样的例证,所谓“拿主权做交易”,就属于此类,出卖主权,以换取更大的利益或度过暂时的难关。

  5、利益的计算

  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究竟选择什么调整方式,诉讼还是调解,依赖于利益的计算,依赖于哪种方法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许多学者经常以日本的环境污染案为例说明利益因素在决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日本在60-70年代曾经出现了“四大污染案”。首先是50年代初期, 日本化肥和塑料公司Chisso所在地Minamata附近发现一种奇怪的病,鸟和猫动作异常,被当地人称为“跳舞的猫病”。后来人开始发现类似的症状,浑身发抖、四肢麻木、视力和语言障碍,后来许多受害者卧床不起,40%的患者死亡。开始,有些人认为是卫生条件差引起,患者感到羞愧而不敢披露实施。1956年发现病因是由于患者吃了当地的鱼的缘故。1958年又进一步确定是由于Chisso公司污染造成的。这时,受害者组成了一个相互协助的团体与Chisso公司进行谈判。1959年又发现这种病的直接原因就是人们吃了水银中毒的鱼,而水银是Chisso公司排放到附近海域的。受害者团体要求Chisso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认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Chisso公司应对此负责。在受害者的强烈抗议下,Chisso公司同意调解,并提出总共赔偿20万美元,被受害者拒绝。后来市长出面,威胁要解散受害者团体,不赔偿任何损失。最后,达成协议,死者每人赔偿830美元,丧葬费每人55美元,病人每人280美元,包括一切现在和将来的赔偿,一次付清。

  1959年的协议后,该争端停滞了几年。在此期间,Chisso公司继续否认其责任,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病状是由于水银中毒引起。公司与政府相互勾结,企图一起掩盖证据。政府则决定把该案由卫生和福利部转交到国际贸易和工业部。

  1964年,另一种类似的怪病又在Showa Denko化学公司所在地新泻爆发,引起了同样的社会骚动。新泻大学医疗系对该病进行的研究也受到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的压制。政府过去所资助的研究被撤消。1967年受害者在左翼律师的援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又发生了Yokkaichi空气污染案,富山镉中毒案,连同Minamata和新泻的水银中毒案,共称为日本60年代的四大污染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这四个案件的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的受害人采取了不同的态度。Minamata的受害者分为三派:一派直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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