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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      ★★★ 【字体: 】  
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6:58   点击数:[]    

法院规模的方法,而是双管齐下,一方面截流,限制法院审判的数量,通过提高诉讼费和通过法院规则,阻碍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减少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开源,发展院外的解决纠纷机制,如调解和仲裁,鼓励和解和妥协。

  特别值得注意的事,在这个时期美国法院的功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这个时期虽然法院诉讼的数量迅速增加,但大量的案件并不是通过开庭审判的方式解决,而是通过简易程序、控辩交易、缺席判决等方式解决。法院的主要职能不再是审判,而是一些“日常化”、“常规化”的工作。弗里德曼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审判的前提在于当事人对案件所使用的法律和事实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对法律和合同有不同的解释,通过审判法官给出一个最符合法律、合同原意的解释。而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人们对法律与合同可能产生不同理解的机会越来越少,没有多少必要再通过法官的审判宣布什么是该案应该适用的法律的含义,法官的职能变成了日常性的,像开罚单、扣工资,或者对双方达成的协议的认可。3

  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特别是从1980年代以来,中国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指标来分析这一问题。第一个指标,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的数量之比。见表1 :中国调解的作用的变化(1986-2001)(略)

  也就是说,我国自从1986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已经由不足100万件上升到346万件;而民间调解的案件有730万件下降到486万件。二者之比由13.5%上升到71.1%.足以说明,中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的增强和民间调解作用的减弱。

  第二个指标,法院通过调解的结案率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之比,见表2 :中国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1988-2001)(略)

  也就是说,我国无论是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还是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1980年代以来都有了明显的下降。1980年代初期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都在90%以上,到1988年还有70%以上的民事案件事通过调解解决的,而到了1990年代初期已经下降到不足60%,到了2001年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只有36.7%!而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也从1988年的近80%下降到30.4%.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联系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从1980年的“着重调解”到1991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的转变,这种下降趋势就更能得到佐证。

  四、制约解决争端方式选择的条件-理论模型

  什么条件制约着人们选择正规化还是非正规化的不同的解决争端方式,在法社会学中有不同的理论

  1.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

  美国学者格鲁克曼(M. Gluckman)提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所谓简单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接触是为了非常有限的特殊目的而建立的那种关系,其特点是:第一,目的单纯;第二,接触片面;第三,存续时间短暂。比如,到戏院买戏票,问接线员电话号码,学生注册某一教授的课程。而复杂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接触为了多方面的目的而建立的关系。其特点是:

  第一,目的复杂;第二,接触面广;第三,存续时间长,是一种长期的不断发生的关系。例如一位你称为“大叔”的人,是你的亲戚或朋友,可能还是你所抵押的房产的债权人,你的合伙企业的同伙,同时还是你儿子的教父,又是你所居住社区的领导,你的家庭医师,在娱乐上你们有相同的爱好,你经常从他那里得到精彩球赛的球票。

  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所需要的社会控制形式不同。在复杂关系中人们之间有较多的相互控制方法,例如,如果你同上面所提到的“大叔”之间产生不同意见时,你同他在合伙经营的分配问题上发生争执,由于你考虑到他同时是你的家庭医师,房产的抵押人,儿子的教父,社区的头头,你就不会轻易地对他作出过度的反应,你就会考虑不要因为你与他的复杂关系中的一个关系的矛盾,影响其他关系,影响你们之间的整个关系。你会考虑如果在这一个关系上你不对他作出让步,他就可能在其他关系上还给你颜色。换句话说,复杂的关系不适合于用法律的方法,分清是非,权利与义务。而在简单关系中,人们之间有较少的相互控制的方法。因为该关系对每一方都是非常单一的,不同意见很容易使他们之间的关系破裂,也没有或不需要其他的方法补救,一方在该关系中的损失不可能通过其他方法得到弥补。因此通过法律明辩该关系中的是非,分清权利和义务,自然成为对这类关系进行控制的主要方法。4

  布莱克(D. Black)则用“亲密性”或“关系距离”来表示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与社会控制形式的关系。一个人参与到其他人的生活中的范围和程度越广、越深,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距离越近。反之,一个人参与到其他人生活中的范围越窄、越浅,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距离越远。他认为,关系距离越近,越不适合于用法律方法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反之,关系距离越远,法律方法越适用。5

  但是,这种用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亲密性来解释人们对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的理论也存在缺陷,即他们不能解释为什么即使在具有亲密的关系的人们中间,也有许多案件是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

  2. 社会发展程度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发展程度是决定人们选择什么样的调整方式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现代化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法律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许多原来由调解等非法律方法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转而由诉讼解决。1991年马考利所在的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商业争端研究小组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7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利用法律解决它们之间合同争端的比重比60年代马考利写《商业中的非合同关系》一文时增加了。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法院的合同诉讼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案件。从1971年到1986年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的诉讼增加了4倍。6

  那么,为什么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更适合于用法律调整?学者门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格鲁克曼运用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的理论提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但关系简单;而传统社会是一个简单的社会,但关系复杂。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复杂的工业社会,简单的关系,即单方面接触的、目的单一的、存续时间短暂的关系,是这种社会的最典型的关系。而在传统社会中,复杂的关系,即多方面接触的、目的多样的、存续时间久远的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在那种社会中,社会分工不发达,人们之间家庭的、血缘的、朋友的、经济的、政治的、社区的、文化的各种联系往往缠绕在一起,其中的一个关系发生矛盾,还要顾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因此调解等非法律手段较为流行。而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不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社会分工,即功能分化,传统社会人们之间发生的多方面的联系,分化为一个一个的简单的关系,由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功能。这样每一种简单的关系都适合于通过法律的方法,通过诉讼解决。7

  布莱克则运用关系距离理论提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人口流动。传统社会人口很少流动,人们长期居住在一个地区,关系亲密,适合于用调解、家长、族长的权威等非法律手段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而现代社会,随着人们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组织或城市搬迁到另一个组织或城市,到处遇到的都是陌生人,因而法具有更大的潜力发挥作用。8

  但是,这种把法律方法、诉讼的选择与现代社会相联系的理论有一个缺陷,就是它们不能解释为什么即使在现代社会非法律的方法仍然在许多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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