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 【字体: 】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6:31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目前学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研究与定性

  鸦片战争以来,与世界已有相当隔膜的中国社会揭开了旨在“自强”的近代变革的序幕,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及英法联军入侵的打击,清廷终于从本能的反应转到主动自觉的回应,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启动了。

  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宪政”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在此次政治变革中居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 就《刑事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质上也是清末整个修律的指导思想的一次大争论,这次大争论在近代法律史上被称为“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中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鉴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正如当时的《法政浅说报》所说的那样?quot;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

  礼法之争,随新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以下的一个发展过程:(一)审议《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模范列强”,制订了中国法律史上的第一个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废弃封建的苛法滥刑,礼教与法律相分离,采用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这个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张之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大肆攻击,全盘否定这个法典。清廷循张之洞之议,宣告废除尚未公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二)签注《大清新刑律草案》。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先后奏上《大清新刑律草案》和该草案的案语,清政府交由各部院及督抚签注意见。《大清新刑律草案》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法律与礼教相分离的精神,如量刑定罪不依“服制”,废除旧律中“犯罪存留养亲”的规定,故杀子孙无减轻,妻妾殴夫无加重,“无夫奸”不论罪。张之洞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了逐条签注,攻击《草案》法律与礼教分离,违背三纲不合国情,各省疆吏随声附和。法理派最后向“礼教派”妥协,《大清新刑律》除作部分改动外,还附上了集中体现礼教精神的《暂行章程》五条。(三)审订、复核《修正刑律草案》。宣统二年七、八月,“修正法律草案”交由宪政编察馆覆核。宪政编察馆参议劳乃宣再次发起攻击,要求将“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统统直接“修入新律正文”,“礼教派”群起响应,法理派也进行了反击。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最后,清政府勉强公布了新刑律及暂行章程,但又附上“俟明年资政院开会,仍可提议修正,具奏请旨”。随后,沈家本也因“礼教派”的弹劾而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标志着“礼教派”在这场争论中取得了胜利。在这次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贯穿始终,成为这次修律活动的一大特色,因而对两派及其思想的研究和探讨历来为学者们所瞩目。到目前为止,对“礼法之争”进行研究的主要观点有:

  1、对法理派的主张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暗示“礼教派”是清末修律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有些学者认为这场法制变革运动是一场了不起的改革,并认为沈家本是伟大的改革家,中国近代法制之父。至于“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大论战,虽以双方妥协的结果而告终,但也毕竟使中国大大迈进了一步。

  2、对“礼法之争”进行理性的分析,认为法理派有缺少“民族自我意识”的“先天缺憾”,而“礼教派”对新法的反对,“可算是民族自我意识或民族自觉的表现。”有些学者认为陈序经等人的“全盘西化”主张“正是丧失了独立自主性或反自我性之模写”,这实际也是对法理派的一种评价;但同时认为“礼教派”的认识中“包藏着不自觉或反自觉的成分”,他们代表的是当时社会上的守旧和复古势力,他们充其量只是“站在农业社会立场的呼声”,而无视当时已有民族工商业的事实。这种保守观念,无疑是落后于时代了。

  3、 认为两派的激烈斗争实质上是围绕“是刑以弼教还是变法自强”这一中心展开的。清朝修律的主观动因“完全是迫于当时形势而企图缓和国际国内的矛盾,借以维持其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皮毛,完全没有涉及到封建法律的根本问题。”还认为,两派之争最后以“法治派”的退让妥协告终亦非偶然,这与他们把“仁学体?quot;作为思想武器,从而在理论上存在着致命弱点有关,同时也是政治、地位的束缚造成的。

  4、认为法理派与“礼教派”斗争的中心问题,主要是“以礼治天下”还是“以法治国”;是法律与礼教结合还是法律与礼教分离。“礼法之争”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最大的一次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法理派所订的法律,虽遭“礼教派”大肆攻击、污蔑,但这些法律基本上采用了资本主义法律原则,并逐渐代替了封建的法律原则。从此以后,法律与礼教分离,资本主义的立法原则在中国法律的制定中占了统治地位。

  二、“礼教派”的法理念

  “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和斗争贯穿清末修律活动的始终,双方著书立说,各抒己见,互不相让,其各自的言行在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主张法律西化,礼教、伦理与国家法律相互分离,坚持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一些法律原则。过去,人们对法理派思想的研究颇多,著述也丰,相比之下,对“礼教派”思想的认识则重视不够,已有论述也是贬多褒少,难免偏颇。

  所谓“礼教派”指的是维护礼教纲常的传统势力,主张修律应以新的形式包容旧的形式,保留旧律中义关伦理纲常的内容,坚持礼教、风俗、道德与法律不可分离,其主张属于封建法律思想,维护的是宗法家族制度。“礼教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张之洞和劳乃宣等。

  张之洞,(1837-1909)清末洋务派首领,字孝达,号香涛,直隶南皮人(今属河北)。同治进士,历任翰林院侍讲学士、内阁学士、山西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等职。1898年发表《劝学篇》,提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反对戊戌变法。1907年,调任军机大臣,掌管学部。

  劳乃宣(1843-1921)清朝遗老,字季瑄号玉初,浙江桐乡人,进士出身,曾任宪政编查馆参议,政务处提调,钦选资政院硕学通儒议员。在修律中是“礼教派”仅次于张之洞的领袖。他坚持以“家族主?为修律的指导方针,并提出一套理论,撰有《桐乡劳先生遗稿》。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固然是一种传统的守旧势力,维护封建礼教和君主政体,但他们在修律中提出的许多思想并非一无是处,其中有些认识是值得我们加以重视并引以为鉴的。

  1、 对西法的认识

  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是主张学习西方法律的,这从他在洋务运动时期提出?quot;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学说可以得到证明。他与刘坤一合上的《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就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并指出了采用西法的理由:西方列强的政体学术,经历了数百年的研究、数千人的修改,确系精良;且能相互仿效,故成效显著;学习西法可以使中国由弱变强。另外,张之洞还主张法分民刑、改良监狱等,因此,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当顾问,必须两人:”一专精民法,一专精刑法“; 改良监狱,在他看来,也是采用西法的必然措施。但是学习和采用西法要有前提,即”中学为体“,中法的根本原则不能动;”西学为用“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笼中鸟: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理论

  • 下一篇文章: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