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 【字体: 】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6:31   点击数:[]    

,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学。

  西法要求实行民权,人民有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张之洞认为,由于中国特殊的情况和民智未开,还谈不上民权,特别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不可变革的。所以,“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祭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在他看来,民权一经提倡,愚民必喜,乱民必作,纲纪不行,大乱四起。

  西法主张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与行政的相互独立,但张之洞认为这在中国则不能实行。因为,如果司法独立,裁判官所断的案,内外大臣不能参议,朝廷不能驳改,而且,司法官终身任职,如不自行告退,朝廷无权罢免,这样,司法官一意孤行,宽严不当,不要几年,必将乱党布满天下,大局倾危,无从补救。

  劳乃宣对西法的看法是,欧美诸邦也如中国一样,存在道与器的关系,形下的器是常变常新的,而形而上的道则是千古不刊。不同类型?生计“产生不同的礼教风俗,不同的礼教风俗产生不同的法律。西法是基于其”工商“的生计产生的,与中国”农桑“的生计不同,不同的风俗礼教造成了不同的法制,彼此不可相互仿效。以农桑立国重视家法的中国,断然不可采用以工商立国的欧美商法。

  2、 对传统法的认识

  张之洞崇尚传统封建法制的理由是,中国旧律有其突出的优点-法律与礼教相结合,也就是所谓法律的本原与经术相为表里,其中如亲亲之义、男女之别,为“天经地义、万古不刊”。这种思想在签注《大清新刑律草案》和复议《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张之洞认为,中国旧律的特点,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体例上,也是无可比拟的,如疏密相辅,纲目相维。他说?律常而例变,律疏而例密,律简而例?quot;,“事变繁多、律文所不能载者,例以辅之”,“名例为纲,诸律为目,……纲目者子母之义”张之洞还指出,在中国旧律中,尤以《大清律》为宽平仁恕,它与《汉律》、《唐律》相比,有无灭族法、没有肉刑、老幼从宽、孤子留养、死罪不绝其嗣、军流徒犯不过移徙远方、职官妇女犯罪收赎、问刑衙门不准用非刑拷讯、死罪分情实缓决从轻比者居多、杖一百者折责实杖四十等十二仁政。

  劳乃宣虽然认为形而上之道不可变,但认为形而下之器可变。在清末内外交困之际,变法也是大势所趋。他说?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 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但是,劳乃宣又认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生计和风俗习惯,有不同的政体和法律,因而,法律不可不变,又不可全变。

  由此,充分肯定并坚持传统法中的法律与礼教相结合,反对《大清新刑律草案》将法律与礼教相分离。

  劳乃宣认为欧美家庭和中国家庭的区别,仅在家庭结构方面不同?quot;中国之家以父子为范围,西方之家以夫妇为范围,西国之所谓一家,犹中国之所谓一房,而其为有家则一也“。西方从”深明家国一体之理,知非保国无以保家“。造成这两种民情的原因,在于西方”行主宪政体,人人得预闻国事,是以人人与国家休戚相关“。中国实行君主立宪以后,”家国一体之理渐明于天下,天下之人皆知保国正所以保家,则推知其爱国之心将油然而生升,不欺(期)然而然者“。 中国是农桑之国,家法至上,刑律必须维护家法,家族主义适合于中国实际,家族制度并不是立宪修律的障碍。

  3、 对修律的支持与反对

  早在清末修律正式开始之前,张之洞就主张“择西学之可以补我阙者用之,西政之可以起吾疾者取之”,他认为这样做是“有其益而无其害”。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他又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了三道《江楚会奏变法折》,提出了“恤刑狱”、“结民心”、改良法制的建议,并同袁世凯一起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张之洞在光绪二十七年所奏的《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关于刑法改革的九条意见中,便参考了西法,提出了“重众证”、 “改罚鍰”、 “教工艺”、 “修监?quot;等具体改进方法。稍后,他明确提出:”鉴前事之失,破迂谬之说。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张之洞还十分重视西律中的“公法学”,这是在办洋务过程中与西方各国打交道时经常遇到的课题。

  对此,他提出两条建议:第一,参酌中外法律,制定“通商律例”,作为处理在华外国人案件的法律根据;

  第二,培养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以适应这种需要。后来,张之洞还主张聘请各国律师,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为中国编撰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说制定此四律是“兴利之先资”,“防害之要?quot;。

  劳乃宣也认为在形而上之道不变的前提下,应当改革不适合形势需要的法律。他说:“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 不仅要变用人之法,而且要变取士、治军等法。

  尽管“礼教派”也主张修律,但当法理派在这条路上走得超出了他们的设计范围时,他们则开始反对,进而进行强烈的抨击。

  在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刑事民事诉讼各法拟请先行试办时,张之洞上奏进行批评,指出所修新法“大率采用西法,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同时也与“中国情形”不一致。张之洞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批评多达六十二条,如父子异财、男女平等、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废除比附法及规定控诉期限等都在受批之列。

  随修律进程的推进,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身为学部大臣的张之洞再次上奏:惟臣部职司教化,明刑弼教,理本相因。数月以来,悉心考核。查此次所改新律,与我国礼教实有相妨之处,因成书过速,大都据日本起草远所拟原文,故于中国情形不能相合。张之洞对《大清新刑律草案》的抨击更是空前猛烈,指责《草案》违背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破坏了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并且认为《草案》   中妨害礼教的地方,应该全部改正。

  “礼法之争”中,修律大臣沈家本论证修律的必要性时的理由之一就是“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张之洞则以历次与帝国主义列强打交道的过程中的经验加以驳斥,认为能否收?治外法权“要”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 仅靠法律是靠不住的。

  劳乃宣则比张之洞更进了一步,他对于《大清新刑律草案》和后来修正过的《修正刑律草案》中妨害

  礼教的地方,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应增篆:(1)凡故杀子孙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若违犯教令依法处罚,受伤后不立即死者不论罪;(2)关于《草案》中规定的和奸有夫之妇,本夫不告不为审理,应该增加其夫外出,其夫的直系尊亲属可以告诉;(3)增加对无夫奸的规定。后来,劳乃宣又在《修正刑律草案说帖》中,指出应加上有关“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目。除了口株笔伐,劳乃宣还组织亲贵议会一百多人向资政院提交《新刑律修正案》,修改有关礼教条款十三条又二项。

  4、 对法律变革的设想

  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抛出的《劝学篇》,对“中体西用”说作了说明,同时也反映了他对法律变革的设想,其中所包含的观点也是之后清政府变法修律时的主张。他说:“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可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夫所谓道本者,三纲四维是也。” 在这里,张之洞所捍卫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笼中鸟: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理论

  • 下一篇文章: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