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深层联结关系进行理论探索。 其次,学习和继受西方的法律必须结合中国国情从宏观上予以正确把握。法律的继受在法律科学上而言,是指一定的法律秩序、制度被另一个国家部分或全盘地加以接受的现象。而清末的中国本土的变法修是一种迫于形势的主动的继受。清末中国法律继受欧陆各国的法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变,传统国家制定法逐步被抛弃,很大程度上代之以源自与中国差异极大的欧陆社会文化下的法律。以致于到了五四时代,在人们的观念中认为西化就是现代化。 西方的法律毕竟产生于西方特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环境,具有不可移植性。托克维尔指出美国的特殊条件已表明美国的制度不能移植,贝奇霍则说:“只有先把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变成英国人,才能实现英国宪法”。 中国毕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可照搬西方的法律,但可以学习西方立法的技术和经验,引进某些新兴领域的法律内容,并从其自然法种理论模式,强调“天人合一”以及“礼”与法的结合,是一种从人本身出发的伦理法学说,在当前再次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儒家把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政治密切结合起来的思考方法,与现代综合治理原则有着某些暗合,这对于我们的现实法制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凝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传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任意改动。 现实法治建设如果脱离了本土的民族传统,必然会被传统的巨大隋性力所粉碎,欲速则不达,法治建设终将流于形式。其实,中国民族传统和礼教文化中有许多优秀的成分,早已化为伦理道德规则,始终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如重视亲情,精忠报国,崇尚礼仪。笔者认为,法律应该与传统文化的精华及由其演化的道德规则相伴而行。历史的经验证明:固守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无论对传统文化还是外来文化,都有取舍的问题,其标准是符合国情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确的“法治”观念,既要是先进的,又要符合中国国情,要防止全盘照搬当代西方的法治观念。 中国移植西方法律要注意法律的社会基础。中国法制建设的稳健与成熟应走一条“本土化”的道路,这条道路要求在立法和执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的实际和民俗。 中国法制现代化所要确立的应是同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协调的但又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模式的确立和发展,是中华民族在世界法律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伟大创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独特模式,不仅体现了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和本土化色彩,而且也反映了法律文明发展的世界性和国际化潮流,它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文化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结晶,是新时代条件下对世界法制现代化和法律全球化的伟大贡献。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肖太福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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