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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6: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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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三纲四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礼、义、廉、耻),即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及与之相应的封建君主政体,是他所说?quot;伦纪“、”圣道“、”心术“,”西用“指的是”法制“、”器械“、”工艺“等等。张之洞希望在不触及传统的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取西方的”法制“、”器械“、”工艺“等为清朝统治者所用,形象的说法就是”旧瓶装新酒“。 劳乃宣则认为形而上之道不可变,但认为形而下之器可变。因为道古胜于今,器则今胜于古。道好比三纲五常,而器好比法律制度,三纲五常是绝对不能变的,但不适应形势的法,是可以而且必须改变的。当然,法也不可全变,“大经大法昭垂百世者,固卓然而不可易”。 综合张之洞、劳乃宣两人的看法,可以看出他们认为?quot;礼教“为核心的传统根本制度和民族精神是优越无比的,不能稍议更改,一些具体的如”法制“和”器“等则应随形势的发展而加以变革,其标准就是不能触及和妨害”礼教“。 三、“礼教派”法理念特点的分析 (一)否定因循旧律,但肯定传统法律的“礼教”精神 从以上“礼教派”对传统法的认识可以看出,其法理念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旧律感情上的认同,对传统的“礼教”有一种深深的迷恋。但“礼教派”也认识到中国封建法制尚有弊病,如讼累太重、刑责太酷、不重众证等方面需要加以改革,反对因循旧律,而对于立国之大本?quot;礼教“则应始终不渝地坚持。张之洞在光绪二十七年,十天之内连上三折,主张变法修律,并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可在审议《刑事民事诉讼法》时,他却横加指责130条、242条有关父子异财、男女平等的规定坏名教、乱纲纪,声称”此法万不可行“。关于《大清新刑律草案》,张之洞指责其破坏了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劳乃宣则撰写《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指出应将有关伦常诸条,根据旧律的义,用新律的体,另拟条文,以与旧律相符。 (二)否定移植西法,但主张吸收西方法?quot;优长“之处 对于西法,“礼教派”可以说是理智地认同,作为天朝大国的大员,面对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依仗强大的科技经济实力对中国的侵凌,虽在心理上不能平衡,但通过洋务运动加深了对西方的认识,了解到了西方各国确实在制度包括法律方面有其“优长”之处,为重振国威,主张加以学习。但西法的根本制度与中国的国情民俗不和,绝不可全盘照搬。因而,张之洞早在洋务运动时期就提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修律过程中提出省刑责、重众证、改罚锾等具体建议,采用西法十一条,但他反对照搬西法,认为律师制 度和陪审员制度不适用于中国,比附法不可废而不用,不可借口男女平等让妇女到堂供证。劳乃宣则认为,法不可不变,又不可全变,中国重视农桑,不可采用欧美商法。 四、对“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一)历史的作用与历史的局限 经过“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尽管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主导修律,但在双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删去了纲常名教的基础-《五服图》,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民事诉讼法》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并采取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伴着“礼教派”与“法理派”的斗争而修订的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对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影响极大,有些是起草法律的根据或蓝本,有些则直接被沿用。 “礼法之争”的结果也使中国在法律发展方面溶入了世界,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之外,而成为其中的一员,此后中国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能够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吸收西方的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礼法之争”关系到法律的起草、签注、修改、审议、表决各部门,其中有修订法律馆、宪政编察馆、法部、资政院、中央各部,参与者中不乏身居高位的硕学通儒或封疆大吏,还有一般官吏、士人及在华的外国人。双方为驳倒对方,在新律中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演习法律,著书立说。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律学堂的设置,法学会的建立,法政研究所的举办,都一片繁荣。可以这样说,正是“礼法之争”双方对法律的争论和推演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推广。 然而,“礼教派”所固守的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具有对外来法律文化的顽强的排它性。法理派主张的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虽然挟着不可阻挡之势,汹涌地涌入中国,但却缺乏迅速发展的物质基础。“礼法之争”集中体现了清末变革中中西文化的冲突,清末修律的起因从根本上说是一场文化冲突的结果。 尽管“礼法之争”这场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最大的一次论战,发挥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 显而易见的:由于新律的修订伴随着“礼教派”和法理派的激烈争论,这就必然使所修订的新律新旧杂沓。既采用了西方的法律形式和原则,又间有封建礼教的内容,使得整个体系极不协调。从价值意义上来看,清末修律时法理派虽然力图吸取西方法中自由、权利、平等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废除刑讯制度,规定了辩护、陪审、回避和公开审判等制度。但以自由、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近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制是两个根本对立的价值系统,无法和平相处,所以,在清末皇权统治和君主专制没有崩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迂腐观念尚未荡涤的背景下,法制现代化在价值合理性上不可能有所建树,它只能以皇权和纲常礼教为依归。中西融合没有真正融合起来,法律西化又无法落实到位,文化体系和价值观念的冲突却始终存在。舶自远洋的先进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效应,中国固有法律中许多行之有效的因素却被一股脑地抛弃了。 (二) 对现实法治建设的借鉴与启示 在近现代制度变革的肇始中倍受注目的“礼法之?,由于其暴露了制度变革背后的文化价值冲突,对以后的社会变革特别是法制变革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们也能从中获取某些启示。 首先,中国法制现化代建设必须与更新传统法律观念和塑造现代法律意识结合起来。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如果观念不能更新,仅靠自上而下的如“清末修律”一样的外科手术式的改革,其作用是要大打折扣的。清末修律中虽然在表层结构上有极大的变化,初步建立了部门法较齐全的“六法”体系,但法律观念等深层结构并未随之相应改变。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缺陷在于,法的概念过于狭窄,法的内容局限于刑,视法为维护少数人甚至皇帝一家利益的私器,对法律普通淡漠,崇尚人治。中国的法制变革是从制度到法律价值观全方位转型,这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法律精神和法观念的现代化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现代化的实质、关键和核心。 而法律精神的现代化的主体是人,因此,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人的法律观念、意识的现代化,是作为现代社会主体的广大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塑造和完善。因此,法制现代化需要对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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