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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4: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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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乱而又用得很滥的词。”在国内,“‘回扣’一词的概念是什么?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解释,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界定。”〔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接受以上第一种意见,即认定回扣是当前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在这一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拥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8条)这里讲的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是对回扣作了严格的界定,也即将回扣与折扣,佣金明确加以区别。 二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中国制定的又一个重要的经济立法,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一法律草案过程中,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同时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人员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主要涉及:消费者的涵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法律责任以及救济途径,等等。〔15〕 二十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时,关于是否在该法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有些委员和部门、地方以及法律专家认为,查封纳税人有逃税嫌疑的货物,财产,冻结其存款、变卖其货物、划拨其存款的措施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也有意见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但变卖、划拨的措施,则应中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些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则认为,税务机关执行这些措施,已由国务院规定并执行多年。有些国家和地区也规定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海关法也规定海关有强制执行权。这些措施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是需要的。 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专门召集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决定,采取后一种意见。但认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实施范围应加限制,应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冻结、划拨城乡居民的个人存款。 法工委的研究单位为这一草案的讨论曾对美、英、法、加、日、德、荷、印度等国以及港、台地区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不同法律规定作了调查研究。〔16〕 二十六、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在审议该法草案过程中有不少意见,其中一直有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包括所有劳动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仍是一种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劳动法草案中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例如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务员是常任的)。大多数国家,如美、英、加、日等国的劳动法也不适用公务员。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应以它们与其工作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而定其是否适用劳动法,教师、医生、科研人员各有其专业特点,许多问题应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劳动法》时接受了第二种意见。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2)这就是说,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不由劳动法调整。 注释: 〔1〕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2-27页。 〔2〕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56页。 〔3〕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327页。 〔4〕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329—330页。 〔5〕吴仪就《对外贸易法》获准通过答记者问,载1994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6〕P.Hay.“Introduction to U.S.Law”(2nd ed.1991)P.81. 〔7〕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182—186页。 〔8〕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37页。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年6月),载1994年6月17日《人民日报》。 〔10〕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80页、第282页、第286—316页。 〔11〕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136—137页、第140—158页。 〔12〕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14-16页,第18-24页。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10页。 〔14〕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32—234页,第245页。 〔15〕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73—279页。 〔16〕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301—303页、第308—309页、第310—316页。 〔17〕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338—339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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