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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5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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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就笔者所知这是第一篇比较系统和深入地介绍霍菲尔德思想的文章,在此之前,也有一篇专门论文,见杜万华:“霍菲尔德法律分析理论简介”,《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4期,但其内容比较浅略。 [17]这里所谓的利益和负担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利益和负担,在实质意义上并不一定就是利益或负担,如liability不一定就是负担,具有liability的人可能被行使power的人赋予right或power这些法律利益。 [18]见Terry,Leading Principle of AngloAmerican Law,ch Ⅵ和Salmond,Jurisprudence,CH,X,Terry分别用对应性权利(correspondent right)、许可性权利(permissive right)、功能性权利(facultative right)来表达霍菲尔德权利(right)、特权(privilege)和权力(power)这三个概念,没有提及immunity.而Salmond则用liberty表达privilege这一概念。他将liability视为liberty和power这两个概念的相反概念。Salmond认为immunity这一概念不重要。他在《法理学》一书中将这一概念放在脚注中加以解释。 德国学者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也十分深入,温德夏特1862年在其著作《潘德克顿》就区分了权利和能力(权力),Thon在1878年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Genuss(享益权)和Befugung(权力),Bierling在1883年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Durfen(可为权)、Konnen(能力)。 [19]奥斯丁还指出:罗马法学家几乎不用jus in rem和jus in personam这两个词,而是用dominium和obligatio.见Austin,Jurisprudence (5thed.1885)vol.l,p.383. [20]我国民法教科书一般认为:物权是对世权,而债权则是对人权,似乎不太严谨,物上请求权就是对人权,而债权中诸如租赁权,对于出租人是对人权,但租赁权中的占有权则是对世权,最近所谓“债权之不可侵害性”学说则又使一般债权似乎又都具有了“对世性”。笔者认为,对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很有必要进行一番霍菲尔德式的分析。 [21]paucital right的直译应是“少量的权利”,但其义基本相当于“单方面的权利”。 [22]Julius Stone,The Province and Function of Law,Chapter v.Hohfeld‘s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p.125,(1947),Maitland Publications PTY.Ltd. 笔者认为,权利的客体是行为,而行为的客体又可分为有体物、无体物、权利人的身体和他人的身体等,或者行为的客体不确定(霍菲尔德所谓的与身体和物都无确定关系的那种权利如隐私权,作为其权利客体的行为并非无客体,只是不确定,如不侵害隐私的行为,其客体可以是日记书信或档案或者一种无形的信息等),霍菲尔德的上述分类方法就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之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建立起来的。 [23]Dennis Ll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312页。 [24]见F.C.S.Northrop,The Complexity of Legal and Ethical Experience(1959),Chapter 3. [25]1997年5月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来中国政法大学讲学,有大陆学者也提出了这一问题,可见这一问题在大陆学者中也是一个有待澄清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析有价证券时,常常出现混乱,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常常使我们幻觉为所谓的“对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的所有权”。 [26]见Dennis Lloyd,同注引书,第310页。 [27]其他可以参考的文章:Is it trust jus in rem or jus in personam?Walter G.Hart in (1912) 28 L.Quart.Rev.290 The Nature of the rights of the Cestui Que Trust,by Professor Scott in (1917)17 Columbia L.Rev.,269. [28]霍菲尔德的学生科宾(corbin)在完善霍菲尔德的分析体系方面也作出了贡献,见Corbin,Legal Analysis and Terminology,1919 Yale Law Journal,vol.29,163-173.他分析了instant right和future right、conditional right、joint right等概念。 [29]以上三点,见Lord Lloyd: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445,(1985)。关于right和claim的辨析可见Joel Feinberg:The Nature and Value of Rights,in Rights and their Foundations,(New York)Garland Pub.他作了propositional claiming和performative claim的区分。也可参见Neil MacCormick:Rights,Claims and Remedies,in Law and Philosophy 1 (1982)。 [30]J.L.Montrose,Return To Austin‘s College,1960 Current Legal Problem,p.12,Stevens Sons Limited,London. [31]见Max Radin:A Restatement of Hohfeld,vol.51 Harvard Law Review (1938)。笔者也认为,今后将霍菲尔德的理论引入中国的法学研究的话语中时,应当精心设计一套与其概念相对应的中文术语,而不必直译。 [32]R.Stone,An Analysis of Hohfeld,48 Minn.L.Rev.313,317-22(1963)。 [33]批评见A.Corbin,Legal Analysis and Terminology,29 Yale L.J.163(1919)。 [34]我国《公司法》出台后,就有许多学者用双重所有权一类空泛的概念来为“股权”定性,这正是霍菲尔德所反对的做法,科学的研究方法应是对股权的内在要素进行分析,而不是急于定性。对于信托问题的研究也应如此。 [35][美]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财产法思想新的发展可参见Reich,The New Property,1964 The Yale Law Journal,vol.73. [36]主要有:The Declaratory Judgment,by E.M.Borchard,(1918)28 Yale Law Journal,1,105;The Alienability of Choses in Action,by Walter Wheeler Cook,(1916)29 Harvard Law Review,450;The Privileges of Labor Unions in the Struggle for Life,by Wheeler Cook,(1918)27 Yale Law Journal,779;以及Corbin的两篇论文,见注。此外,还有学者将霍菲尔德的理论用于对美国宪法的分析,见H.New Morse:Applying the Hohfeld System to Constitution Analysis,v.9 The Whittier Law Review (1988)。 [37]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参见沈宗灵:“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比较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38]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9]我国也有学者学习霍贝尔,将霍菲尔德的分析理论用于法社会学的研究之中,如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国家和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夏勇:“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载《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但是,两位学者对于霍菲尔德八个概念特别是noright、power、liability、immunity等概念的理解却有许多需要推敲的地方。 [40]Dennis Lloyd:同注引书,第309页。 [41]20世纪初,国外就有学者对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提出了批评,如法国的M.Planiol和他的学生Michas等。见高富平:“所有权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论文(1998年)。皮尔士说:概念的意义在于效果。如果一种法律概念总是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紊乱,那么,就应改良。 [42]方流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校报》1998年1月10日。 [43]王涌:“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载《比较法研究》第11卷第4期(1997年)。 王涌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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