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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4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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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结案形式存在不同的话语形式。如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资料表明,意大利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为3.3年,西班牙为1年稍少,但这并不表明西班牙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为前者的1/3.因为两者包含的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在西班牙,借贷案件皆适用普通程序,因债务人通常并不提出异议,故大大拉低了审理期间。而在意大利,借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债务人如不提出异议,一般数日即可结案,未计算在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内。西班牙的数据包括缺席判决,意大利只考虑以判决结案的情形,而法国、荷兰和德国等国有关审理期间的数据包括以任何形式结案的一切民事案件。显然,缺席判决、撤诉或和解的案件审理期间一般较短,故在不考虑结案形式的基础上计算的审理期间,结果当然比仅计算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情形低。本文中荷兰的有关数据考虑了这一点。 [23][荷]阿哈德·布兰肯伯格(Erhard Blankenburg):《民事司法:接近司法、诉讼成本与支出的比较法研究》(Civil Justice:Access, Cost Expedition-a Multinational Perspective),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荷兰国别报告。 [24]同注23. [25][瑞士]伊沙克·梅尔(Isaak Meier):《瑞士诉讼法》(Swiss Procedure Law),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瑞士国别报告。 [26]巴西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民事案件审理期间相差甚远,有些地区一审平均期间为2-3年,有些地区长得多。多数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至少有25%的案件在受理初期根本未安排日程,在东北及北部诸州法院,案件可能尘封在法院数年。上诉需经许可,但申请上诉许可的案件极多,尽管绝大多数上诉许可得不到支持,但却令法院耗费大量资源。巴西律师收费极高,100万美元的债务案件首期可收3万美元,追偿债务后再收10%的风险代理费。简易债务纠纷中,败诉方可能补偿争议金额50%左右的诉讼费用,而其他案件这一比例约为5%-20%间。参见[巴西]舍吉尔·伯姆德斯(Sergio Bermudes):《巴西的民事司法》(Administration of Civil Justice in Brasil),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巴西国别报告。 [27]阿根廷诉讼成本可能是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经上诉审的民事案件,诉讼成本可能为诉讼金额的40%-60%,故有关法律已限制律师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金额25%.见[阿根廷]阿古斯特·莫勒诺(Agusto Morello):《走向程序经济:民事诉讼期间的缩短和成本的降低》,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阿根廷国别报告。、 [28]1986年西班牙废除了法院费用,原因在于向法院支付费用似乎提供了向法官行贿机会,故诉讼成本稍有降低。尽管统计数据表明,西班牙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近1年,但这一数据并不全面,从私人机构取得的信息表明,诉讼迟延极其严重,且众所周知。参见[西班牙]伊格拉克·达兹-皮卡佐·吉莫勒兹(Ignacio DiezPicazo Giménez):《西班牙民事司法的现状与未来:接近司法、诉讼成本与诉讼期间》(Civil Justice in Spain: Present and Future-Access, Cost Duration),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西班牙国别报告。、 [29]葡萄牙法院费用依争议标的金额确定,并与争议进行的诉讼阶段相关。律师收费有最低标准,但律师亦可收取更高费用,甚至超过诉讼标的金额,按小时收费不多见,风险代理收费不允许。胜诉方诉讼费用可从败诉方补偿,但实践中律师费用只能补偿一小部分。请求司法救济已成为一项奢侈活动。1986至1996年葡国民事案件翻了一倍,1986年底未结案件增长速度已超过新案。1986年以来,民事案件审结率还是有所上升,一审民事案件1年内审结的为65%,2年内审结的22%,3年内审结的7.7%,审理期间3年以上的6.3%.但只有17%的案件经开庭审理,其中诉讼期间2年以上的民事案件,11.7%为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一般为1年左右。纯对抗制民事诉讼案件从起诉至终审判决,一般为3年左右。见[葡]M·M·麦克斯(Maria Manuel Leitao Marques)、康舍科·高莫斯(Conceico Gomes)、乔·柏乔索(Joo Pedroso):《走向程序经济:民事诉讼期间的缩短和成本的降低》,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葡萄牙国别报告。、 [30]巴勒斯坦的程序严重不经济的大致原因包括:一是极少使用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出庭,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故证据调查成本高;二是法院对仲裁裁决全面审查;三是无律师代理的比率较高,如加沙地区约20%的民事案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无律师代理,加重了司法负担。见[巴勒斯坦]哈拉姆·E·乔多索(Hiram E. Chodosh)、斯蒂芬·A·玛佑(Stephen A. Mayo):《巴勒斯坦法律研究:巴勒斯坦新法制之评估》(The Palestinian Legal Study:Consensus And Assessment Of The New Palestinian Legal System),载《哈佛国际法杂志》,1997年春。 [31]有关意大利审理期间的数据,参见如下资料归纳:[意]西吉尔·查诺尼(Sergio Chiarloni):《民事司法危机及救济措施比较研究》(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the crisis of civil justice and on its possible remedies);意大利国家统计所(Istituto Nazionale di Statistica),《意大利统计概览》(Compendio Statistico Italiano)191(1996)。注意,有关1990年的资料皆取自1990年上半年的数据。亦可参见[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34页。 [32]西吉尔·查诺尼:《走向程序经济:民事诉讼期间的缩短和成本的降低》,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意大利国别报告。 [33]比如Capuano v. Italy, (1991) 13 E.H.R.R.271;Santilli v. Italy, (1992) 14 E. H. R. R. 421;Massa v. Italy, (1994) 18 E.H. R.R. 266;Paccione v. Italy, (1995) 20 E. H. R. R. 396. [34]西吉尔·查诺尼:La giustiaia civile e i suoi paradossi, in Annali della Storia d‘Italia Einaudi, Torino, 1998,见407ff. [35]关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改革,参见莫诺·卡佩莱蒂:《民事诉讼改革的风格与本质:美国与意大利的比较法分析》(the Style and Sub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Reform: 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aly), in 16 Loyola L. A. Int‘l Comp. L. J. 861(1994)。 [36]参见[意]文生佐·维纳诺:《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改革》,张家慧译自《美国比较法杂志》,载《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卷,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印行,1999年,第89-101页。 [37]日本民事诉讼期间一般不超过20个月,绝大多数案件一审期间为1年,上诉率在20%-25%之间,简易法院的判决很少提起上诉,但第二次上诉的比例相对较高。见[日]长谷部·由纪子(Yukiko Hasebe):《走向程序经济:民事诉讼期间的缩短和成本的降低》,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研讨主题之二,日本国别报告。、 [38]如1967年瑞典的官方统计资料表明,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为2个月。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33.5%在1个月内结案,51.4%的案件在6个月内结案,仅有15.1%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间超过6个月。见莫诺·卡佩莱蒂等:前注引书,第120页。 [39]长谷部·由纪子:同前引注37.莫诺·卡佩莱蒂等:前注16引书,第43页。 [40]比如Capuano v. Italy, (1991) 13 E. H. R. R. 271;Santilli v. Italy, (1992) 14 E. H. R. R. 421;Massa v. Italy, (1994) 18 E. H. R. R. 266; Paccione v. Italy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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