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是主要的,但同时还存在着凉山彝族地区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形态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这就造成了中央王朝的法律大一统和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多元性特点。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中央王朝大一统的法制之下,在各个局部地区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这种作用,有的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不利于甚至严重地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2)通过少数民族习惯法提供的民族学资料探明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某些疑难问题。中国古代奴隶制法的资料流传下来的很少,这使我们在认识中国法律的起源、认识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规律等重大问题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而凉山彝族、西藏珞巴族和云南西盟佤族的习惯法材料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材料,为我们解答这些难题提供了学术价值很高的材料。中国封建制法的资料流传下来的比较多,但流传下来的资料再多也只是当时社会实有材料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这对我们认识中国封建法制的全貌也造成了困难。而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提供的有关封建法制的民族学资料,一定会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封建法制的全貌和各个地区封建法制的特点。 (3)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现实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确立的重要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历史上主要是用以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剥削阶级利益的,残留下来的消极因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是有害的,对社会主义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确立也是有害的,对这些消极因素要坚决消除。否则,对各少数民族的现实生活不利,对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的实施不利。但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各少数民族历史上经过长期的社会生活而发展起来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有一定的反映少数民族人民利益的积极因素,对这些积极因素,要加以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把真正有利于少数民族人民现实生产、生活的,且与现行国家宪法、法律不相抵触的内容保存下来,吸收入当地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规范之中。 刘广安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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