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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38   点击数:[]    

隶社会的主要刑罚手段。凉山彝族习惯法在这方面也提供了大量材料。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肉刑有砌寡(吊打致残)、席各衣(斩脚后跟)、落脚(斩右手)、落几他(斩手指)、羊马谷(挖眼)、落婆者(割耳)、大必咀(咬鼻)、那托(穿鼻)、羊马乌(针刺眼珠)、咀莫姐(灌辣椒面,对妇女施刑)等若干种。这些肉刑与古文献中所记载的中国早期奴隶制法中的肉刑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可供研究时参照比较之用,以便加深对奴隶制刑法特点的认识。

  总之,应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民族学资料来研究中国早期奴隶制法的问题,对弄清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大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三、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

  凉山彝族地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后,从奴隶社会一步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长期奴隶社会中形成的习惯法,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新中国在凉山彝区的司法管辖步步深入,并且日益得到彝族人民的理解和拥护。但旧社会的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还有不少影响。根据我们的调查材料,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一些方面:

  (1)一些彝族群众仍然依靠家支,依照传统的习惯法私理案件,并倒算人命金。如有的彝族群众在日常口角争斗中,伤了对方耳鼻,被伤害一方或坚持要以耳还耳,以鼻还鼻,或要求赔人命金。如昭觉县合洛乡职工甲拉古日到美姑县作客时,与美姑县柳洪公社农民勒格打铁发生口角,左耳被咬伤,经政府及家支多次调解,并由对方两次杀牛赔礼,甲拉古日仍然坚持要以耳还耳。1982年12月间,甲拉古日组织本家支共八人,远途拦截,将勒格打铁击昏后割去左耳。这种伤人耳鼻的案件,美姑县法院每年要收案十多起。还有许多则是家支依习惯法私下解决。有的案件虽经国家司法机关处理,但当事人还要依靠家支按习惯法算人命金。据美姑县司法机关的不完全统计,自1982年以来该县群众私下算命金的事件有七百多起,索要命金总数达24万多元,已经交付兑现的有七万多元。在算命金过程中,作为赔礼吃掉的猪共1600多头、牛180多条、羊600多只。算命金的主要事件是出自于报复伤害,婚姻债务纠纷和以前的历史陈案。有的彝族群众认为,依照国家把加害方送进监狱,受害方仍无实际利益,如果依照传统习惯法,让加害方公开赔礼道歉,又出命金,受害方就不仅能捞回面子,还可以得到赔偿金。这种深受传统习惯法影响的观念,是算命金仍然在凉山彝族群众中流行的认识根源。

  (2)参加家支复仇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上文已说到,为家支成员复仇,是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家支复仇事件,在解放前给凉山彝族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解放后,这种事件已大大减少,但还没有完全绝迹。近年来,家支复仇,酿成了一些刑事大案。严重的如1981年7月在甘洛县发生的一次家支复仇事件,甘洛县玉田乡呷马家支一女因私生子纠纷,被则拉乡社员田基列日杀害,呷马家支得知后,召集全家支五百余人前往田基家复仇,将田基家房子全部捣毁,猪牛羊全部宰杀。又如1983年7月美姑县发生的一次大规模的家支复仇械斗事件,美姑县牛牛坝公社的底日家和依拉达公社社员吉朵作莫家,因强牵耕牛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底日家一死一伤。底日家支闻讯后,即召集邻近的三个区、八个公社及邻县的家门和亲戚600多人,留下200多人看守村子,其余400多人前往吉朵家复仇。吉朵家支5户25人闻风逃避。底日家支寻人不着,即将吉朵家支5间住房全部捣碎,夷为平地。将5户的粮食14000多斤全部撒光,衣服140余件全部撕碎,青苗六亩多全部踏坏,大小牲畜40余头全部宰杀。由于当地交通闭塞,国家司法机关闻讯后,这场复仇大案已经酿成。

  (3)不同等级的男女通婚还会受到禁止。不同等级间严禁通婚,原是彝族习惯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据我们了解,近年在凉山彝区的农村,大多数婚姻还是在同等级内缔结的。等级和经济状况不同但相近的,在议定身价钱时要有所区别,以示血统贵贱。而有些等级相差较大的要通婚,当事人所属家支就会出面干涉,加以禁止。如美姑县玉洛乡的吉吉杨仁和的的牛牛自愿结婚,女方父亲认为吉吉家支不硬,比自己等级低,无与自己结亲家。于是的的家支三人将的的牛牛抓回。1983年11月,以吉吉家赔偿女方身价钱1100元而告结束。如果个别青年不顾等级界限,不经家长、家支同意而坚持结婚的,就会被宣布开除家支。如甘洛县检察院一彝族干部(诺伙出身)与一曲伙出身的女子结婚,因等级不同,男方家支一百多人出面逼迫离婚,否则开除家支。1983年8月不得不以离婚息事。在凉山彝区,如果被家支开除,就要与家支断绝一切往来,世代不为亲戚,受舆论歧视而不再受到家支的保护和经济上的帮助。这种被开除家支的人,在本地往往很难长久生活下去。所以,一般人仍然遵从家支的传统观念和意见,在等级内通婚。这与国家婚姻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似有不符,但由此引起的冲突并不多。

  (4)嫁娶仍要议交身价钱,也不能违背家长的意见。婚姻缔结,要收聘礼,议交身价钱,这是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所肯定的内容。这在凉山彝区仍有影响。议交身价钱作为一种必经的手续,在目前凉山农村,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现在身价钱有上涨趋势,一般都在1000~2500百元之间,仅订婚时就要五百元以上。男方出不起的,由其家支摊派凑齐,或经双方协商,降男方一等级收钱,但降级后受歧视。现在,凉山农村里,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现象也很多。不少父母往往在子女年龄很小时就为其订婚,而不考虑子女的意愿。有的青年不同意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因双方家长已互通财货,怕退钱受到阻止,也多所屈从。少数不从者,往往会造成不幸后果。

  (5)转房制、继承制方面尚保留有较多的传统习惯法残余。转房指夫死后,寡妻须转嫁夫家其他男子。先尽同胞兄弟,如没有同胞兄弟,按血统近远顺推。侄媳可以转嫁给叔父,后母可以转嫁给儿子,儿媳可以转嫁给公公。转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家支财产外流。这种转房现象,在目前凉山农村不为少见。如果女方不同意转房,要被索要身价钱。继承方面,儿子比女儿有优先权。为了维护家支财产,使之不外流,女子的继承权受到限制。这在目前凉山农村也还存在。

  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影响尚多,据我们初步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传统习惯法赖于存在的社会基础-家支组织还带有较多的旧的痕迹。凉山彝区的农村,在目前基本上还是以家支组织为单位而分散居住。家支组织中旧的血统观念、等级观念、复仇观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家支组织间的经济支援和救助对家支成员的维系还起着较大的作用。(2)凉山彝区的商品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尚不足以完全冲破传统习惯法的种种网络,尚不足以完全克服传统习惯法留在人们头脑中的旧的观念。(3)凉山彝区的农村,交通还不够发达,有的地方还相当闭塞,这限制了当地群众的眼界,一般是越闭塞的村落,传统习惯法的影响越大。(4)传统习惯法中包含有一定的积极因素,如家支成员在生产上要互相支持,在生活上要互相帮助,救危扶困等,这些内容得到彝族群众的拥护。(5)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在凉山彝区还仅仅是开头,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全消除传统习惯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的。

  从上文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分析来看,研究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以下意义:

  (1)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各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出现了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局面。在封建社会,封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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