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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权利而斗争(下)      ★★★ 【字体: 】  
为权利而斗争(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08   点击数:[]    

方——是来自个人还是来自本国政府,来自其他民族,这些对他又有何干系。他决定对这一攻击予以抵抗的原因不是攻击者的为人,而是他法感情的能量、道德力量,他总是以此来主张自己的,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瑞士人气质在艺术文学的意义上的确绝不是理想的,与罗马人一样通情达理讲求实际,然而在我关于法所使用的理想主义一词的意义上,它与英国人一样,瑞土人也是理想的。

  健全的法感情这一理想主义,利。此外不参与法和秩序的维护,他如果限定于只保护自己的权理想主义的基础将自行崩溃。此理想主义不但知晓在自己权利上保护法本身,也知晓在法上保护自己权利。当严格守法的这种心情,这种感觉冲斥于天下的国度,寻找别处频仍存在的人世间可叹的现象,即官厅追诉拘留犯罪者和违法者时,民众却站到犯罪者一边,把国家权力看成民众求来敌人的现象,是徒劳无功的。在这样的国度中,每个人心中牢记有关法的事情就是有关自己的事情——在这里同情犯罪者的,只有犯罪者本人,而不是普通人,极普通的人宁愿积极去帮助警察和官吏。

  以上所述结论几乎没有必要逐字逐句道于言表,它是极简单的命题,即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法感情是整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他将在岩石和不毛的沙地上枯死,其他一切都将归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将连根拔掉。另一方面,大树树根深藏于土中,其优点是人们只见其树干和树冠,不当的法律和恶的法制度波及国民道德力量的破坏性影响,在为多数对政治一知半解的人不屑一顾的地下领域发挥作用。他们所关心的只是惹人眼目的树冠,对由根攀援到树冠的毒物全然不觉。然而专制主义心中十分清楚,要推倒大树必须从某处下手,于是最后不是对树冠下手,而是去破坏树根。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因为在该阶段大功告成,树就会自行倒掉。正因为如此,无论如何这个阶段对抗专制主义最为关键。所以罗马人在结束王政和十人官制上以妇女的贞*和名誉侵害为契机,因为他们对自己在于些什么再清楚不过了。农民的法感情被赋税摇役破坏,市民被置于警察监管之下,旅行许可取决于护照的发放,由慰悯慈悲之心分派赋税——通过战害在民族中生存着的一切生机勃勃的个人感情和一切的道德力量,专制主义不流一滴血的开进城来。即使马基雅维利那样的人物也不会想出如此高明的谋略。此时人们当然不会察觉出专制主义和恣意行为所经过的城门,对外敌也同样开放,当外敌当前时,贤者们才悟出国民的伦理力量和法感情才是御敌的最有效的屏障,但为时已晚。德国失掉罗特林恨和埃尔萨斯就是在农民和市民成了封建专制主义恣意行为对象的时代一一那些地方的居民和同胞是不会为国家着想的,他们甚至连感觉自己存在的事情都忘却了。

  然而,我们亡羊补牢才悟出历史的教训,这正是我们自己的责任。我们之所以没有悟出此道的时机,并不是历史的责任。因为历史始终在大声疾呼让我们知道那一切。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在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这光凭法的外部机构还不够,此外部机构极其完美地设置运转的结果,为维护最高秩序有时会全然无视上述要求。农奴制、对犹太人的保护关税及其他,这些与健全有力的法感情要求水火不相容的过去,许多法规和制度也是法律,是秩序,并且恐怕通过这些法规制度,与身负重荷的市民。农民、犹太人相比,国家将蒙受更大的损害。实体法的稳定、明了,确实并不单在私法,废除警察、行政、财政立法等所有法领域上的与健全的法感情格格不入的一切法规,法院独立、诉讼制度的尽可能完善,这是全面发展国民法感情乃至国家力量的必要手段。国民认为不当的或可惜的规定和制度,无论是什么,都是对国民法感情乃至国家力量的损伤,是对法理念的犯罪。它常常反作用于国家,国家必须以更高的代价补救 ——有时他对于一个国家相当于失去一个州。当然我并不认为国家应该从这样的合目地性考虑避免这些罪恶,毋宁说为理念本身而实现这一理念,才是国家极其神圣的义务。但这也许是纯理性的理想论,即使是讲求实际的政论家和政治家嘲笑地拒绝这一要求,我并不打算责怪他们。正因如此,我要把他们充分理解的问题实际的一面演示出来给他们看。在这实际的侧面上,法理念和国家利益并不相悻,无论怎样健全的法感情,不能永远忍受恶法。它终将愚钝、萎缩、堕落,因为正如前面我多次论及的那样,法的本质在于行动一行动的自由对于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因此,对于法感情禁止行动的自由或妨碍之(象断了空气来熄火一样),意味着扼制法感情的呼吸。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至此,我可以搁笔了,因为我已经彻底阐明了我的主题。然而,请允许我就与本书主题直接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提醒读者注意,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现行法,或更严密地说,罗马普通法(仅对此能够信心十足地下判断)多大程度上满足我前面展开的诸要求。我毫无犹豫地断然否定这个问题,现代法距健全法感情的正当要求相去甚远。其理由不仅是因为它所到之处均无的放矢,根据我前面的说明也因为现代法构成之大部是由与健全法感情及其本质——我所关心的不仅是以权利侵害为靶子的攻击,而是将它视为对人格攻击的理想主义——针锋相对的。我们的普通法完全没有支持这种理想主义,除名誉毁损外,用于权衡一切权利侵害的尺度只是物质性的价值尺度——在这种物质的价值尺度上,所清楚地反映出来是乏味呆板的物质主义。然而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除争执标的物及其价值以外,法还应该保障些什么呢?如果认为只保障争执标的物或价额为正确的话,那么,即使是盗窃犯,只要返还盗窃物就可以释放了。但对此反对论者则认为,盗窃犯木只是对被害人,而是侵犯了国家法律、法秩序、道德律。债务人以恶意否认既存的消费借贷金,卖主和出租人毁约,受任人为自己受益而损害我给予的信用,难道他们的所做所为仅此而已吗?如果经过长期斗争,我们从那些人中得到的不超乎于本来就属于我的那部分的话,我受侵害的法感情怎么又能得到补偿呢?这种赔偿我毫不犹豫地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我将这一赔偿要求置之度外,对两个当事人间本应存在之均衡,难道不是失去一点什么吗?诉讼的不利结果作为威胁双方当事人的危险,只不过是在一方表现为失去自己的东西,在另一方则表现为必须返还以不正当的方法占有的东西。而有利的结果则是他们所期望的利益在一方表现为无所失,在另一方则表现为以对方的费用而有所得。这样岂不是在奖励不知廉耻的谎言,奖赏不诚实的行为吗?然而这不过是原原本本地描绘了我们的现行法而已。

  我们可以把这责任归于罗马法。

  与此相关联,我将罗马法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第一阶段是在其激烈程度上,完全漫无边际、不知制的古罗马法法感情阶段。第二阶段是中期法上法感情有节制能力的阶段。第三阶段是后期帝政时代,尤其是查士丁尼法上的法感情衰退萎缩阶段。

  关于这个问题在极低的发展阶段上的情况,我曾做过研究并已公布于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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