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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权利而斗争(下)      ★★★ 【字体: 】  
为权利而斗争(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08   点击数:[]    

·摩尔那样的强盗杀人之徒,卡尔·摩尔“为了让天、大地、海与髯狗对阵,吹响了回响大自然的叛逆之笛”,由于法感情被侵害而向全人类宣战。驱使米歇尔·克尔赫斯的是道德的理念,即“为使自己受到的侵害得到赔偿,同时为使将来他的同胞获得不受侵害的保证而挺身而了的义务是对全社会的”这一理念。为了这个理念,他罄其所有,即自己的家庭幸福、名声、全部财产、生命,他不是为盲目的破坏而进行斗争,而是将斗争矛头指向有罪的人以及负有犯罪责任的所有的人。当回复自己权利如愿以偿时,他就毫不迟疑地放下武器。尽管现实表明当时的无法无天寡廉鲜耻已到是可忍孰不可忍的程度,但就象这个男子汉主动选择的那样,当局违背护送和恩赦的承诺,这样他被送上了断头台。然而他的权利已经实现了,并且自己并没进行徒劳的斗争,自己恢复了法的名誉,自己主张了做为人的尊严,这些思想使他的心灵超然于死的恐怖。自己与宇宙及神溶为一体,他从容地跟随于行刑富之后。以上的法律剧情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公正、亲切、热爱家庭,拥有孩子般信心十足心灵的人,要成为用火和剑捣毁敌人的逃窜地亚提拉王那样的人。那么,他如何成为那样的人呢?不是别的,对于最终要战胜他的所有敌人,依靠道德上崇高优越的品性,即对法的高度尊重,对法之神圣的信念,健全的无丝毫虚伪的法感情的活力,使他成为那样的人。他的令人从心底油然产生同情的命运的悲剧就在于,他品性的长处和形成其气质的因素,即他的法感情的理想主义的发扬光大,他忘我的、牺牲一切的,英雄式的对法理念的献身,在当时可叹的人世间,I上权利者们的恣意妄为、法官怠于义务,唯唯诺诺,最终导致了他破灭的结局。他所犯的事在强行迫使他从法的正道驶向不法的邪道的君主、官吏及其法官之上,相反地又平添了2倍、3倍的压力。因为人们所必须承受的任何不法,不管它有多重——至少对于公平无私的道德上的感情——绝对比不上神定的官吏和警察通过破坏法律行为所造成的不法后果更甚。德语中恰当地被称为司法杀人(justizmord),是法律上死有余辜的大罪。法律的看护人转身成为杀害它的人。——它是毒死患者的医生,是绞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古代罗马法官收贿等于犯死罪。对于触犯法律的司法,由受侵害法感情产生深沉的责难义愤填膺,没有比这更具破坏性的弹劾者了。它是被司法自身的血沾污的亡灵,被收买的或一党独裁的司法的牺牲者。几乎是不问可否就被逐出法律的正道,这种人成为自己权利独立的复仇者和执行者,常常放过身边的目标,演变为社会的不共戴天之敌,强盗杀人之徒。但是象米歇尔·克尔赫斯那样得益于高贵、道德的品性,没有踏入邪途,他也成了罪犯,甘受罪犯的刑罚,成为自己法感情的殉教者。常言道,殉教者的血不会白流。这也许被他验证为真实的。他的警钟式的形象存续于其后的长时期里,并具有了一种力量使他所受的权利压制不能再发生。

  我之所以要在此请来上面的人物,就是要用实例生动地说明,当法律制度不完备,以及具有崇高理念的强有力的法感情无法满足时,对该法感情将产生怎样的不良影响。此时,为法律而斗争就是对法律斗争。法感情被本来应该保护它的权力抛弃,为此主张放弃法律这个阵地,通过自力救济企图获得被愚蠢、恶意、软弱无能拒绝给予自己的东西。然而,国民的法感情对法的如此状态发出弹劾和抗议之声,并不限于单个的、尤其是精力充沛具有勇猛性格的人。这种弹劾和抗议采取一定的现象形式,并经常在全体国民中反复,我们依据它的使命以及国民、国民的一定阶层考察适用它的方式,把它称为国家制度在民众层次的代用物和补充物。属于此类的在中世纪有秘密刑事审判(Vehmgericht)和自力救济权 Fehderecht,这些正是当时的刑事法庭无能或具党派性以及国家权力处于权力丧失状态的重要证明。在现代属于这类的是决斗制度。这正是国家对名誉毁损所处的刑罚没有满足社会的一定阶级容易受伤的法感情的事实上的证明。此外,属于这类的是科西嘉人的血仇和北美的民众审判——私刑法。无论怎样,它们包含了对国家的责难。这些责难,不是认为国家需要它们,就是国家要容忍它们,二者必居其一。对个人而言,国家对它们屡禁不止之时,它们将成为重大(义务)冲突的原因。科西嘉人依国家的命令压制血仇时,在同胞间实行部落制裁,相反地依靠民众层次的规约压力,接受血仇时则成为审判处罚的对象。我国的决斗也一样,身居将决斗作为与名誉相关的义务的境遇中,拒绝决斗将损伤自己的名誉,履行决斗将被处罚,这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同样进退两难。在古代罗马探寻类似的现象是徒劳的,因为在那里国家的诸制度与国民的法感情完全一致。

  第五章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以上我结束了有关个人为权利而斗争的考察,我们沿着为权利而斗争个人动机的各个阶段来追寻这一斗争的足迹,其动机从单纯利害打算的最低阶段开始为权利而斗争,驶向主张人格其伦理生存条件的更理想阶段,最后到达实现正义理念的高峰——这已是绝顶。一但从此移开脚步,侵害法感情的犯罪者将立刻坠入无法的深渊。

  但此斗争的利益绝不仅限于私法和个人生活,不仅如此它还将远远超越这些领域而存在。所谓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正象单个人要感觉、思维、行动,国民也要感觉、思维、行动。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无精打采、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这种法感情由于不正当的法律、恶制度带来的障碍而找不到自由的强有力发展的无地,如果这种法感情正期待支持和协助却遭遇迫害,作为其结果如果习惯于容忍不法而无奈放弃,那么当这种奴性的萎缩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全民族的权利侵害时,诸如针对政治自由的谋杀计划,宪法毁弃或颠覆,外敌攻击等问题,谁又会相信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没有勇敢地保护自己权利习惯的人又怎么会迫于冲动心甘情愿地为了全体献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因图安逸和胆小怕事而放弃自己正当权利的人,对自己人格和名誉上蒙受的观念上损害完全不理解的人,经常只用物质尺度衡量法的事情的人,对这些人当国家权利和名誉发生问题时,能指望他们利用另外的尺度,拿出别样的感情吗?此时迄今为止压抑胸中的理想主义能够突然地从那里进发吗?不,并非如此!为公法和国际法而战的斗士只能同样是为私法而战的斗士。他在后一种关系中获得的同一性格将把他引向为市民自由的斗争和对外敌的斗争——在私法上播下的种子,在公法和国际法上结出了果实。在私法这块低地上,于人生琐屑的关系中,那力量被一点一滴地形成、聚合,国家必须积蓄为达此目的而大规模实践所必要的道德资本。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要想知道一个民族于多事之秋如何维护其政治权利和国际法上的地位,只要看一下它的各个成员在民事生活中是如何主张自己权利的,就一目了然了。我曾经在前面举了好斗的英国人的例子,在此只要重复一下那里叙述的内容就可以了,即英国人据理力争的古尔登金币中蕴藏着英国政治的发展史。每个人纵使在微不足道的小事上也勇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把这作为一般习惯的民族,谁都妄想从这样的民族那里抢夺他们的宝贵之物。因此,对内表现出高度的政治发展,对外表现出最大的势力扩张的同样古代国民 ——罗马人,拥有了极为精致的私法绝非偶然。也许听来似是而非,法是理想主义,但不是幻想的理想主义,而是有节*的理想主义,即认为自己就是自己的目的,如果其深藏的核心遭侵害,则对其他一切奋不顾身的人的理想主义。至于对他权利的攻击是来自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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