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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中关村立法──序《中关村立法研究》      ★★★ 【字体: 】  
回顾中关村立法──序《中关村立法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28   点击数:[]    

建设中关村法治环境的过程中,紧紧抓住高新技术这个重要环节,以高新技术带动立法和法治建设全局。我们的立法是用来解决中关村园区的问题,是为中关村园区提供制度环境的基础,从中关村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书本出发,不是从别的园区、别的地区、别的国家出发,我们的努力才是实际的、有效的、有益的,才不至于是与事无补的。最后我们既然是要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法治环境,为这个法治环境奠定基础,就需要使我们的制度能够与世界对话,就需要在尊重本土情况的前提下,积极与国际连接或融合。在后来起草和制定中关村条例的日子里,我一直是这样努力的。如果说中关村条例之所以是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坚持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并不为过的。

  研究中关村园区的立法问题,设计中关村立法,也需要搞清楚中关村园区法的问题中,哪些是北京市地方立法有权解决的?哪些是北京市现有权力不能解决的?在北京市现有权力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哪些是深圳、浦东和其他经济特区的普遍性问题,哪些是中关村的特殊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此类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中关村立法是否存在授权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如果存在,其理由或根据主要有哪些?如何促成决策方面尽快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授权?这些问题,关乎条例和整个中关村法治环境的规格、面貌和实际效果。我当时考虑,至少存在以下可以据以提出授权立法要求的理由:其一,知识经济已经并继续刺激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出现先前政策、法律、法规不曾解决和既有地方立法权力不宜解决的问题。其二,条例要成为中关村园区这一特殊区域的法治环境的基础,要解决园区不能不解决的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问题,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不少目前地方立法无权解决的民事问题,也难以避免目前地方立法更难解决的刑事和司法程序问题。其三,条例要适合保障中关村园区健康发展的需要,必须设置罚则制度。但行政处罚法对地方立法在设置罚则制度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显然使条例难以在设置有关罚则制度方面有所作为。其四,目前深圳、浦东和其他经济特区都在不同程度上享有中央授予的专门立法权,中关村园区也必然会遇到这些经济特区所遇到的需要专门授权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些地区享有中央授予的专门立法权,中关村园区如若没有这样的立法权,它以知识经济为特征而代表中国经济发展新方向的历史任务就难能完成,中关村园区所承担的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的战略目标便恐难实现。其五,检视国外、境外此类园区情况,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是由中央立法建立园区的法治环境,二是由中央授权相应地方以必要的专门立法权以解决问题,此外难有良策。这样的经验亦可为我所用。这五点理由,是相当充分合理的。但鉴于北京的特殊性和人们对《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未能统一,起草小组放弃了通过请求中央授权这一路径,而谋求改用别的途径解决问题,或者说,放弃了上策而退求其次。

  设计中关村立法,就意味着要针对中关村条例的起草解决一系列立法方法和技术问题。比如,中关村条例采取何种类型的框架结构?用什么样的名称?条例的立法意图、价值追求、核心制度和关键环节是什么?正确解决这些问题,条例才能臻于科学的状况,才能获得良好的整体面貌、鲜明的特色和精神品格,条例起草工作也才能高屋建瓴。对这些问题我都仔细研究和思考过了。考虑到中关村条例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我以为中关村条例应当采取介于简单结构和复杂结构之间的一般结构 [6] ,并且应当是一般结构中接近于复杂结构的一种结构形式。我也考虑了中关村条例的立法意图和价值追求,应当定位在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法治环境奠定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基础,应当体现现代法治与现代先进经济亦即知识市场经济的科学联系。中关村条例的核心制度和关键环节,应当是法无明文不为过的法治原则或法律制度,是施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和竞争秩序、促进和保障知识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至于条例用什么样的名称,我同样亦有比较深入的考虑。原先有人主张将条例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条例》,这是有毛病的:第一,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这个名称违背了法的名称的基本常识。法的名称通常不用完整的句式结构,即不用主谓宾成分俱全的句式结构,而用非完整句式的单词或词组结合而成。实践中有些法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采用了完整的句式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主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谓语和宾语。这不是一个正常的法的名称,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式,一个口号、纲领或政策等。《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条例》的名称也有同样毛病。“中关村科技园区”是主语,“发展条例”是谓语和宾语。第二,在语言文字规则上违背了逻辑常识。“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条例”是一个完整的句式,但却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完整的句式,而是逻辑混乱的一种结构。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二字究竟起什么作用、是什么词性。如果是强调中关村园区的发展,是一个名词,那么“中关村科技园区”就不是主语而是修饰词,就是陪忖,这显然有悖于立法者的本意。同时,如果“发展”二字是名词的话,那么这个以完整句式形式出现的名称便失去了谓语,成为一个陷入内部逻辑矛盾泥沼的病句。另一方面,如果“发展”二字是限定“条例”的,那么,人们对这个名称的涵义便更加难得要领。什么叫“发展”条例?条例如何发展?这样的问题恐怕为条例取名的人也摸不清头脑。第三,在立法的品位上也存在问题。我们制定这个条例,直接目的是要在中关村园区这个特定空间范围设置或形成一种法律制度,根本目的和任务是要藉此对中关村园区的经济、科技乃至全局发生积极作用,而不是为中关村园区本身的发展立法。另一方面,如果名称显示出就是注重中关村本身的发展,它的吸引力也可能发生问题。到中关村园区来的人,一般水准的,恐怕首先考虑的是发展自己,而不是发展这块地盘。鉴于以上考虑,我建议,从原名称中删去“发展”二字,改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在研究和设计中关村立法过程中,还研究和思考了其他一系列问题。诸如:中关村条例的难点在哪些方面,攻克这些难点的较好方案可以有哪些?最佳方案是什么?反对意见或阻力有哪些,如何消解和排除?又如,与条例相关的宪法规定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条例的原则和内容是否与它们相抵触,有哪些抵触?抵触的原因何在?如何消除?再如,条例涉及哪些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这些关系涉及哪些问题,如何处理?再如,与条例相关的国内和国外经验、本地和外地经验有哪些?这些经验有哪些可借鉴和吸取?有哪些教训,如何引以为戒?最后,中关村条例的背景及其对制定条例的影响是怎样的?这些影响有哪些是积极因素,如何发挥这些因素的作用?有哪些是不利因素,如何消除?在条例提交审议、表决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在起草条例之际就未雨绸缪,以便条例草案能得以顺利通过?条例通过后在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在起草条例时即注意清除这种潜在的障碍,使条例能富有成效地由纸上的条文变为实际生活的真实准则?其后的起草实践一再证明,这些问题的提出、研究和解决,是中关村条例起草工作不可或缺的理论保障,是科学设计中关村条例的重要的理论探索。

  保障中关村立法

  在短时间内产生高质量的法案稿和正式的法规文本,关键在于人和物两大要素。在物的要素方面,条例起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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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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