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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关村立法──序《中关村立法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28   点击数:[]    

;第二阶段亦即正式起草阶段也可作补充调查研究;第三阶段也不排除必要的调查研究。在整个研究和起草过程中,专家组计划完成下列成果:1、《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第一方案);2、《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第二方案);3、《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综合说明》;4、《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逐条说明》;5、《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综合研究报告;6、《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专题研究报告;7、《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简报(系列报道和资料);8、中关村科技园区法治环境研究――从立法角度的分析(著作)。

  后来,由于在专家如何参与立法的问题上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思路,按照中关村立法领导小组的决定,专家组和管委会放弃了独立起草中关村条例的打算,遵循专家和起草工作小组相结合的方式,组成共同的起草班子。这样,我和史际春、盛杰民、张守文教授被聘为市政府法制办的起草工作小组和起草班子的成员,我被委以起草小组的负责人之一。为了保证中关村立法能有与建设一流园区相适应的质量,我们四位教授在中关村管委会的资助下,在参见起草中关村条例的同时,还继续承担“中关村立法研究”的课题,我为课题组负责人。另外,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的条例起草小组组长张引主任,也负责主持另一个研究中关村立法的课题。

  2000年1月12日,我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了《中关村立法研究开题报告》。2月12日中关村立法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后,我和学界同仁史际春、盛杰民、张守文等教授正式参与中关村立法起草实践。

  认识中关村立法

  参与中关村立法,首先需要研究、认识中关村立法。在人们沉浸于迎接和欢度2000年新年和旧年的氛围之中的时候,我把这个时刻当作一个可以用来暂时搁置别的事项而潜心于研究和认识中关村立法的珍贵间隙,以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大略地但却是集中地研究了中关村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对中关村立法产生了一些基本认识,这些认识的要点和基本观点,分别反映在2000年1月的开题报告、2-3月的条例框架设计、一系列有关中关村的演讲和接受诸多报刊电视台采访中;在后来我所撰写的有关中关村立法的论文如《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论中关村园区立法的创新性品格》、《论中关村园区的管理体制》、《论中关村园区的涉外法律制度》中,逐步地使这些认识和观点系统化并走向深入;有些认识和观点,我虽然一直想再写几篇研究文章予以阐释,但由于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以至到现在尚付阙如。这些认识和观点,在我研究中关村立法和起草中关村条例的过程中,显示了良好的效用。

  我和起草小组的同仁,对中关村立法的研究和认识,涉及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大领域的几十个问题,其中更为重要的问题或关键问题至少也有十数个。在我看来,起草和制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为中关村法治环境奠基,不能不集中力量搞清楚一些关键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应有的分析研究,形成较为可靠的研究成果或意见。这是全面认识中关村立法的开始或前提,是中关村立法研究和实践不可或缺的理论程序。而这些问题中的首要问题,而首要的则是中关村立法的价值、模式、难度和可能性问题。

  我是注重从法治环境与中关村建设的关系的角度,从为中关村法治环境奠基的角度,从国情的角度,研究和认识中关村立法的价值或意义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结果,我有专文阐述,但鉴于这方面问题的重要程度和整个回顾文章在叙述上的逻辑关系,这里我仍然有必要有所述及。

  我注意到,第一,当今一些国家或地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显著经验,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形成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典范化意义的特别区域,领导和标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方向、新潮流,促动一国或一定地区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获取更大更好的效果。而这些园区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于它们都注重遵循一条基本规律:讲究法治环境的建设,都有一个与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好的法治环境。欧美国家的园区、亚洲国家的园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新竹园区也是这样。我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如要成为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高点,也必须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第二,中关村园区所以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说是由园区建设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中关村园区建设无论有怎样的特殊性,它仍然属于市场经济建设的范畴,而市场经济对法治环境有着特殊的要求和依赖性。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独立的经济、契约型经济、竞争型经济、有序型经济、开放扩展型经济。市场经济的特性,要求有法治环境确认中关村市场主体说话算数的法定地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要求有契约关系亦即法的关系作为纽带来连接中关村市场运行的各个基本环节,要求有法治环境作为比赛规则来维系中关村市场竞争和市场运行的秩序,还要求有法治环境来适应中关村伴随开放、扩展所必然出现的愈益密切的国际性经济联系。第三,从园区现时期面临的一系列现实而具体的问题看,也的确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园区的范围、性质、发展原则和发展重点需要由法来明确规定;园区的市场准入、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产学研的结合、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和在校学生创业、中介服务、企业孵化器、同业协会、反对垄断、反对滥用经济力这样一系列有关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的问题需要法来规制;中关村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和评估、人才引进、户口准入、禁止网络侵权、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人口结构、人居环境、土地开发、信息化建设这些有关市场促进和市场保障的问题需要藉助法治环境予以规制;WTO与中关村建设的关系、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和外国机构在中关村用地用房,这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问题,也要有法规制;政府的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决策听证、行政审批、依法检查、禁止滥收费用以及投诉渠道这类政府行为规范问题,也要有法调整;……还有追究各种法律责任的问题更离不开法治环境。第四,我由上得出结论:法治环境是园区建设和发展特别重要的硬环境。园区的建设绝不只是经济和科技问题。学习国外境外园区建设经验如果仅注意人家有多少企业、资金、技术,而不注意这些经济、科技现象置身于其中的制度环境首先是法治环境,这种眼界和学习,就是表层的。建设科技园区无非是要建设一个以经济和科技为内核的现代化环境。然而在现代化的环境中,经济、科技现象同制度现象、文化现象是综合为一体的,不了解、不理解、不注意这一点,我们就可能是以落后的方式在办理先进的事业,这样的话,我们在中关村园区建设的过程中就要支付比人家大得多的成本。 [2]

  那么,中关村的法治环境应当如何建设?中关村立法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由于国情、地情不同,各国或地区的园区法治环境呈现出多种模式,而其共同特征则是都注意根据本国或本地的实际情况形成自己的风格。中关村园区的法治环境和立法也应当与中关村地情、北京市情、中国国情相适宜。中国文化,包括法文化,历来是一种综合文化、整体文化、大局文化、推展文化,中关村园区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关村法治环境,难以像美国硅谷等园区那样依靠自然生长、司法判决、议会立法、政府规制等多种形式形成自己的法治环境,而需要首先和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规制来自觉地形成法治环境。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至于台湾地区,首先和主要也是以这种方式形成它们的园区法治环境。而且同德、日、韩、新和台湾地区的园区相比,在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推展作用更显突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预期进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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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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