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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关村立法──序《中关村立法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28   点击数:[]    

快一些,园区也没有事先已经存在的某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在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关涉行政、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执法、司法和其他众多方面事项的问题同时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情况再加上我们的立法传统,要求我们在形成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之时,应当充分注意积极建置或积极创设。由此也意味着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首先解决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的前提和基础问题,即首先进行一个综合性的立法,其表现形式则是制定一个《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有了这个综合性的条例,未来中关村法治环境所需包括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法的秩序体系,才有得以建立和展开的出发点。 [3]

  自然,我和起草条例的同仁们清醒地认识到,起草《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不仅是重大光荣的盛事,也是非常艰巨困难的任务。首先,要在半年时间之内,在中国这种立法上往往严重拖拉滞后的环境下,完成一项重大而复杂的起草任务,是十分困难的。其次,起草《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不是起草一般的地方性法规,而是从事一项特殊的立法工作。中关村园区就是充满特殊性的地区,中关村园区问题就是充满特殊性的问题,它的不少问题不是地方立法所能从容解决的。要以立法方式规制这一特殊地区、解决这一特殊地区的问题,难度是明显的。再有,中关村条例不是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单行法规,而是必然涉及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和其他众多方面事项或社会关系的一个综合性法规。它实际上是中关村园区的基本法。做好这种法的起草工作是要用很大气力的。第三,如前所说,这个条例是有关领导和众多方面的的厚望所系,条例所要达到的目标很高。这就要求条例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应用价值和理论可靠程度方面,在解决中关村的特殊问题和具有对外衔接的普遍性方面,都具有上佳特色。做到这些,难度自不待言。

  但是,我们不仅对所要承担的艰巨的起草任务抱有清醒的头脑,我们同时也有充分的信心做好这项工作。这种信心是有根据的。首先,中关村园区的既有实践和发展趋向,已经清楚地显示出立法调整的急切需求。这是中关村立法可以成功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对中关村园区建设寄予厚望、给予重视,中央有关领导作出指示,国务院就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作出批复,北京市领导就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发表崇议闳论,中关村条例立法领导小组、立法工作小组、立法起草班子强而有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为中关村条例的起草作出积极而有成效的努力,与中关村园区建设在利益方面休戚相关的各社会主体对园区立法广为关切。特别是,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十分重视组织专家深度参与起草,市政府法制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为专家深度参与起草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运作。所有这些,为我们完成起草任务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再一方面,中关村事业是开创历史、推动未来的事业。中关村园区的繁荣发达,将在未来长时期里代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经济发展的先进方向。参与建设这样的事业,是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崭新智慧的。最后,担负此项起草任务的专家和其他起草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学识水准,以及他们在长时期里所积聚的丰富而多样化的立法实践经验和处理立法问题的能力,也是我们有信心圆满完成起草任务的根据。这次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在方式上采取新的做法,即起草工作由政府和专家双管齐下,政府行为与专家行为结合,这种做法本身,同中关村园区的建设目标,同园区的优势和其他特点,正好不谋而合。鉴于以上诸端,我们以为,把条例起草工作做好,达到预定目标,是完全能办得到的。

  设计中关村立法

  明了中关村立法的价值、模式、难度和可能性,仅仅是解决中关村立法问题的一个认识起点。而设计中关村立法,则是从认识和实际的结合上解决中关村立法问题,并由此展开中关村法治环境建设的一个理论运作步骤。这个步骤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殊为重要的。

  对中关村立法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同对中关村立法的研究和认识交织在一起的,是同反映中关村园区的实际生活对立法的需求相融合的。

  为要设计中关村立法,先要把握中关村立法的根本问题和这一问题与中关村立法的关系,只有正确把握这个根本及其与中关村立法的关系,方能对中关村立法的性质和任务予以准确定位。那么,中关村科技园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呢?是科技问题还是知识经济问题?如果说是知识经济问题,能否说中关村园区实质上就是知识经济特区?对这类问题的回答,直接关乎园区立法的重心、原则、走向和模式选择。如果是科技园区,它所要求的,主要是一个科技法;如果只看到科技问题,中关村条例就会成为一个普通的科技地方性法规。如果中关村的根本问题是知识经济的问题,中关村园区从实质上说是知识经济园区 [4] ,它所要求的,就是以新经济和高科技为基础并旁涉教育、文化、社区、行政以及其他众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法规;如果能够敏锐地把握住中关村园区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问题,就意味着中关村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发展和保障中国这块知识经济区域而设置基本法律制度,中关村条例的深远意义则在于以立法形式反映和预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这一先进方向。很显然,后者是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对立法的更主要的需求。中关村园区先前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9年6月改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从名称看,迄今为止,中关村园区首先被人们视为高科技园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理由的。但我们的研究结论是:更准确地说,中关村园区应当称为知识经济园区。在这一点上,中关村科技园区与深圳、浦东等国内经济特区和国外、境外有关区域相比,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5]

  其次,中关村科技园区究竟有哪些法的问题,或者说中关村科技园区对法治环境到底有怎样的需求?哪些是首先需要通过制定综合性法规来解决的问题、来满足的需求?作为园区综合性法规或“基本法”,条例应有怎样的特色,其基本任务有哪些?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是设计中关村立法所必须的,是有助于我们在把握大局和切中要害的结合上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的。我在研究中排列出近百个法的问题,又把这些法的问题大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中关村园区的法的问题,或者说是与中关村园区有关的法的问题,这是认识论问题;另一类是中关村园区本身的法的问题,这是本体论问题。对其中首先需要通过制定综合性法规亦即中关村条例来解决的问题、来满足的需求,以及条例应有怎样的特色,其基本任务有哪些这样的问题,以专题的形式专门列出,由起草小组的有关成员和一些博士研究生分别研究。他们的研究产生了不少富有价值的成果,本书的论作几乎全部选自这些成果。

  在中关村园区的法的问题中,具有大局性的一个问题是中关村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问题。我的基本考虑是四句话:其一,遵循知识市场经济规律;其二,抓住高新技术这个关键;其三,从中关村实际出发;其四,积极走向国际。中关村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问题,解决中关村园区的法治环境建设问题,起草和制定中关村园区条例,必须遵循知识市场经济规律,这是不可动摇的。如果还是按照计划经济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行政强制等等旧式做法来运作,这样产生的中关村条例和整个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就不可能为中关村园区成为世界一流园区而发挥相应的作用。在知识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遵循知识市场经济,必然需要我们在起草和制定中关村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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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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