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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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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问题 如果说社会科学的理论传统是基于对经典文本的反复注释,那么对日常生活中微小事件的“凝视”不仅提供了检验这种理论的机会,而且刺激了寻求新理论以便对其加以合理解释的冲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经历的一起“依法收贷”案,与虚拟的“秋菊打官司”一样,在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有可能如同考古发现的器物一样,成为被反复“凝视”或“咀嚼”的对象。[1]当然,这起“依法收贷”案实在是太普通了,不仅事实明了,而且所适用的法律也极其简单,最后所形成的案卷也仅有薄薄的十几页,所以不可能引起民法学家的兴趣。但在法律社会学的话语中,“依法收贷”案并不是民法学上的“案件”,而是一个“事件”,而且是一个“小事件”。所以,对该案的分析也并不象民法学的“案例研究”那样,寻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而是寻求对小事件中的法律运作逻辑的理解。[2] 在对该案的初步分析中,我们发现在“炕上开庭”这一具体的场景中,由于法律关系的各方对策略的运用(赵晓力,1997),法律的展开受到了这一场景中其他权力关系的制约,比如道德的约束、人情面子的制约和作为村民W之“庇护人”(Oi,1988)的村支书的抵制,而这些恰恰构成了这一场景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村民W的可能利用的“弱者的武器”(借用一本书的名字)。在这种抵制下,尽管国家法最终取得了胜利,但却以它的让步和妥协为代价的(强世功,1997b)。 从逻辑上讲,国家的法律是可以不妥协的,该案事实简单,法律规则也很明确。因此,法官G完全可以选择开庭,选择判决,选择有利于法律运作的场景:高高在上的法官、庄严凝重的法庭建筑、象征神圣权力来源的国徽、象征化的法官制服、所有法庭成员肃穆的表情、严格的法庭纪律、程式化的语言、有序的法庭论辩等等,这一场景安排在仪式化、戏剧化的过程中所营造的庄严神圣的氛围,可能会使村民W采用的种种抵制策略(诸如人情、面子、抵赖和庇护)归于无效,国家权力或法律权力也因此作为一种神圣的终极目的或集体表象而被村民W自动地接受了。而我们的问题恰恰是法官G为什么要选择调解而不是判决呢?为什么将法律的运作置于对法律逻辑不利的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而不选择到法庭开庭的场景呢?即使在炕上开庭的场景中为什么又要特别请来村支书,以使村民W的抵赖和求情成为可能呢?为此我们还必须将组织这一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放到使这种权力关系成为可能的更大的权力网络──国家、法律与乡村社会──的相互关系中,来理解调解制度在乡村社会运作的可能条件。 为了理解的方便,我将再一次对这一事件作一简单的介绍。无疑,这一介绍不是随意的,也不是照抄以前的叙述。对这一事件的每一次重新叙述实际上都是一次精心的“拼贴”,[3]正是这种精心的反复拼贴,使得这一事件远离了事件当事人(法官G、村民W、村支书和信用社主任等)的生活世界,而构成我们学术生活的一部分。 二、进村办案 这起“依法收贷”案是我们在陕北调查B镇的派出法庭时偶然遭遇到的一起民事调解案。B镇坐落在黄河支流无定河畔上,河的北岸是一望无际的沙漠,正是正是这条河挡住了沙漠的南侵,给这里的居民提供了生存的喘息机会。河的南岸是由东向西贯穿陕北的一条公路干线,这条公路就穿过B镇。这是一块汉族和少数民族,尤其蒙族和回族,在地理上分野和混合的地方。贫瘠的土地、恶劣的气候和落后的交通造成了经济上的贫困和文化上的落后。由于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边缘,这也就成了一块“法律不入之地”。[4]但是随着近代以来国家政权的进入,正式的、可见的法律触角也深入到这里。80年代中期,B镇正式设立了派出法庭,开始受理当地的民事等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B镇的信用社(法人代表为B主任),被告村民W就住在河的北岸离镇上大约30多华里的一个地处沙漠腹地的村庄。他于1987年从镇上信用社贷款150元,期限10个月,1988年又贷款50元,期限8个月。贷款到期之后,信用社几次托人捎话、见面追要、甚至上门催款,都没有结果。这次,原告正式起诉,用原告的话说。“要依法收贷”。为了依法收贷,原告不仅租了一辆小面包车供办案使用,而且请镇上营业所主任和派出所的民警陪同派出法庭的G庭长进村,以“壮声势”。 我们上路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多钟,穿过大桥,沿沙漠和河道之间的简易公路盘行。走不多久,路就被切断了。由于县上统一大搞农田基建,B镇就将河水引到山上冲沙淤田,路被山上冲下来的泥浆淹没了。走在前面的小面包车不小心陷在淤泥中,挡住了好几辆村民拉碳的四轮拖拉机。其中一辆拖拉机上坐着B镇的副镇长,他刚好要去我们办案的那个村子下达征购粮指标。他听说G庭长要到那个村子办案,就将有关通知材料交给G庭长,让他转交给村支书。好在路断的地方离一个村子不远,我们借来了工具费了好大的劲才将车子从淤泥中推了出来。此后的路虽然也同样崎岖不平,但总算顺利,大约花了一个小时,我们进了村。 由于原告曾经向村民W要过钱,所以知道他住在哪里。但快到村民W家时,G庭长停下来,和原告商量了一下,认为要找村支书来,这不仅将副镇长托的事给办了,更主要的是办这个案子要有村支书的协助。经村民的指点,我们知道离我们不远处放羊的人就是村支书,还没等我们走过去,村支书就自动走了过来,显然我们的汽车使他在很远的地方就知道有当官的来了,要么是县上的要么是乡上的。听完G庭长的介绍,支书就扯着嗓子向一个村民喊:“叫娃他妈来看会儿羊,我有事要办。”还没等是否有回答,村支书就背操着手带我们向村民W家走去。 村民W家就住在沙坡上四孔孤零零的旧砖窑里,门前是点缀着灌木的沙坡,院子里也堆积着沙土。我们进院子时,一只小乏狗挡在门前不停地叫着,还没等主人出来,村支书就将狗拉着栓到一边。村民W不在家,放羊去了。问清了情况,G庭长就叫支书去找村民W回来,我们就在院子里等候。大约过了半小时,还不见村民W和支书的影子,我忍不住问G庭长,要是支书给村民通风报信,不回来怎么办?我们不就白跑了一趟?G庭长显得胸有成竹,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因为他们“根本就没这个胆量”。果然,过了一会儿村支书就领着村民W会来了。这起“依法收贷”案就是在村民W家的炕上开庭了。 该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办起来颇费周折。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村支书给村民W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服、诱导和批评。在众人的说服下,村民W出去借了500元钱,但还短250多元。这时除了说服教育,就是用法律来威胁和进行利害分析了,比如不还款的话要正式开庭判决而不是调解,还要按规定加重处罚等等,同时大家从始至终特别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非解决不可。最后,支书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村民W才勉强还了贷款。[5] 三、法律的技艺:判决与调解 固然判决与调解是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什么时候采取判决,什么时候采取调解,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一个特定的案件最终是采取判决还是调解来解决,可能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把握和他对判决和调解这两种技术的娴熟程度,以及他所具有的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 (一)、作为技艺的法律 40多岁的G庭长是1982年调回家乡B镇的派出法庭的,此前他曾在某铁路公安局工作,1986年开始任庭长职务。期间他上了北京办的法律函授大学,学习并掌握了一个乡村法官应该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在他的案头上放的是由最高法院组织编写的法律教课书,这些东西和我们在大学里所用的教材大同小异。因此,他可以娴熟地运用诸如“标的”、“诉由”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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