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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07   点击数:[]    

,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3年6月,页87-88.

  [22]罗培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载於顾功耘主编,市场秩序与公司法之完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0年5月第1版,页167.

  [23]银温泉,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比较,改革,1994年第3期,页56.

  [24]曹凤岐着,股份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页109.

  [25]王智慧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战略绩效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页102.

  [26]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页38.

  [27]严若森,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4期(总第135期),页83.

  [28]John W. Cioffi, State of the Art: A Review Essay on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State of the Art and Emerging Research, 48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501, at 518-519(2000)。

  [29]陈文河,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及监察人行使职权成效之研究,证交资料(台湾),第456期,2000年4月,页8.

  [30]胡汝银、刘逖、司徒大年、施建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收录於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页180.

  [31]严若森,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4期(总第135期),页83.

  [32]唐德华主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内部运作法律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页581.梅慎实着,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页616.

  [33]德国针对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简称AG)及股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简称KGaA)而制定之法规称之为股份法(Aktiengesetz,简称AktG)。请参阅:姚志明,德国股份法关於企业控制关系概念之简介——以德国股份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为中心,中正大学法学期刊(台湾),第1期,1998年7月,页270.

  [34]1965年9月6日德国股份法第95条规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可以规定某个较多的人数。人数必须能够被3整除。在下列情形,监事会成员的最多人数分别为:公司的股本在300万德国马克以下,9人(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在150万欧元以下);公司的股本在300万德国马克以上,15人(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在150万欧元以上);公司的股本在2000万德国马克以上,21人(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在1000万欧元以上)。请参阅: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4.

  [35]该法或称「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矿治参与决定法」、「煤炭钢铁共同决定法」、「煤钢共同决策法」。

  [36]谢天仁,论公开发行监察人之现况问题及改进刍议,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3年6月,页88.

  [37]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经济工作通讯,1997年第4期,页46.

  [38]1976年7月1日「职工参与决定法」正式生效,或称「僱佣劳动者参与决定法」、「共同决定法」、「参与决定法」,规定职工享有决策参与权,突破原联合决策制度仅限於煤炭钢铁行业的限制,推广适用於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此法案规定职工代表必须进入监事会,而且所占席位上升到50%,与股东的席位平等。

  [39]德国的工会组织是很有权威的机构,不仅有自己的经营实体,而且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企业的决策,并通过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参阅:吴树畅,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与选择,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0年第2期(总第58期),页86.

  [40]卢昌崇,从德国的「两会制」论我国公司治理机构设计,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4年第6期,页32.

  [41]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经济工作通讯,1997年第4期,页46.

  [42]浦纯钰、潘云华,中国与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现代经济探讨,1999年第6期,页47.

  [43]汉斯-彼得·马鲁奇克着,卜元石译,德国股份公司监督面面观,收录於范健、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第三届费彝民法学论坛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页238.

  [44]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经济工作通讯,1997年第4期,页46.

  [45]毛亚敏着,公司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页200-201.

  [46]德国股份公司法在1993年修改之前,对公司的年度账目实行双重审查制度,规定股份公司的年度账目和年度报告必须经过结算审计员审计,然后由监事会进行审查。1993年修改德国股份公司法时废除由结算审计员进行审查这一节。表示审计不是年度账目审查的必经程式,对年度账目的审查由监事会来完成,只在有监事会认为需要审计时,审计员才参与审查。

  [47]李爱荣,中德公司法关於监事会规定之比较,山东法学(济南),1998年4月,页57.

  [48]徐燕着,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页296.

  [49]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构造中的监事与监事会,载於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页186.

  [50]德国公司监控改革运动,基本上是属於意识形态(Ideological)之争议,存在於所有者(Owners)与职工(Workers)之间,存在於私人所有权(Private Ownership)与大众所有权(Public Ownership)之间。请参阅:林培杰,我国公司监控制度之研究,铭传大学法律研究所,2000年,页77.

  [51]王智慧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战略绩效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页102.

  [52]曹凤岐,股份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页109.

  [53]陈文河,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及监察人行使职权成效之研究,证交资料(台湾),第456期,2000年4月,页8.

  [54]卢昌崇,从德国的「两会制」论我国公司治理机构设计,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4年第6期,页32.

  [55]刘乃竹,论股份有限公司之内部监控,东海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1年6月,页128.

  [56]Schmidt,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Role of Other Constituencies, University of Frankfurt, Working Paper, no 3, 1997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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