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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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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职工委员会,从而认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第165条规定:「工人和职员有要平等的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职工委员会,按地区划分的区职工委员会以及在国家职工委员会中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了解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在威玛宪法中奠定职工参与企业决定的思想,延续迄今。 职工参与制导致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构的变革,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基于企业民主化与社会化的要求,劳工阶级自觉与劳工地位提升,使得社会必须重新定位劳工在企业的角色,故公司治理与经营阶层采用职工共同参与制,使受雇者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监督之层面。1920年颁布「经营协定会法」(Retriebsrategesetz),体现「职工就是企业的理论」,从而改变传统德国法中的「企业主就是企业和有产者对公司绝对支配的思想」,依据经营协议会法之规定,为维护雇主与职工共同经济利益,以及达成公司经营的目的,如有二十个以上职工的公司,应设置经营协议会,职工即得藉此经营协定会参与劳动、生产、财务的经营及管理。尤其是设有监事会的企业,应指派一人或二人以上经营协议会的委员,担任监事会的监事。1934年制定的「国民劳动秩序法」(Gesetz zur Ordnung Nationalen Arbeit)取代「经营协议会法」。1937年的「股份法」更与国民劳动秩序法有所关连,规定董事必须本其自己的责任,依营业与职工福址,及国民与国家共同利益的要求,来指挥公司。1945年二次大战后,西德要求恢复经营协议会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各邦陆续以法律制度该法外,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Betriebsverfa-ssungs Gesetz),更将职工的参与决定权一般化,扩及到煤炭钢铁等以外的产业,亦即煤炭钢铁业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员工超过五百人以上的有限公司,其监事会的三分之一,必须是职工代表[20]. 职工得参与企业之经营与监督,是德国公司治理制度之一大特色。故职工在五百人以上,两千人以下者,适用1952年制定的「企业组织法」;两千人以上者,则适用1976年制定的「职工参与决定法」(Mitbestimmungsgesetz, MitbestG)。而煤矿及钢铁产业,即适用于1951年制定的「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及1956年所制定的「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之补充法」,规定煤炭钢铁等企业,其员工就监事会与董事会,具有共同决定权[21]. 德国职工参与制的主要优点:第一、职工与公司形成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事业共同体,减少劳资双方的磨擦与对立,职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监督维护职工利益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二、职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不再盲目追求公司短期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与合理[22].第三、职工和高级经理人员选举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使公司决策比较公开化,职工参与管理有效地消弥劳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而更利于监督,减少代理成本。第四、有利于管理阶层部门持续稳定生存,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一旦公司受到接管,接管者仍得与这些职工代表交涉,职工有可能抵制接管者的任何接管意图与尝试,使接管者在准备接管时思虑再三,甚至望而怯步。这亦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23],职工参与制深深植根德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是保障劳资双方妥协之产物,更是德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保证[24]. 三、银行介入制之监督 早在俾斯麦建立德意志帝国前,银行就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德国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时,就缺乏充足的储蓄和资本市场,亦没有统一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因此企业只能从银行融资,企业自身亦积极建立银行机构,以便吸收更多资金。德意志银行的前身就是银行与公司合作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就是扩大对外贸易的融资。故企业与银行形成一种亲密的合作关系,奠定银企关系的基础。俾斯麦时期,政府将大银行作为发展德国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引擎,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进而深入公司的治理结构中[25]. 从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持股主体是银行、保险公司、实业公司、和创业家族。银行介入企业与彼此相互关系,对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极大影响,此与日本银行对公司的地位非常类似,一个对公司持股最大的银行被称为「主持银行」(hausbank),银行最初介入是公司债权人,当公司股票上市或无法如期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将债权转换为股权,银行就由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公司的股东,亦即银行通过贷款对公司拥有股东权益,进而透过控制股票投票权的运作向董事会派出代表,或派遣银行职员成为公司监事进驻公司的监事会,尤其德国法令允许银行代理小股东行使股票权,即银行可以代表储户用储存在银行中的股票进行投票,使投资大众的股票得以集中,加上主持银行作为该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的唯一提供者[26],能够比较容易获得该公司内部信息,从而有效的对公司实施监督,形成对公司具有强大监控的影响力。 德国模式是组织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囿于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与流通困难,呈现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公司及其代理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制,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导公司融资及公司控制,大银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额持股与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的代理而主宰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监事会[27].银行不单是企业融资之提供者,亦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是证券市场的综合证券商,除承销、自营买卖、代客买卖外,也代客保管股票而代其行使投票权。银行介入制的优点是可以稳定企业经营及市场,能从中长期之观点来考虑公司策略方向,这从德、日经济的良好表现可证,但缺点是经济权力过分集中,不同角色间之利益冲突,近年爆发之企业风暴,使人对德国模式的运作发生怀疑银行监控公司的效能[28],银行的利益冲突是否影响其在监事会中应该善尽监督的责任[29].故学术界与实务界正在重新评估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国际资本市场兴起及并购业务之盛行,德国公司不再完全依赖国内银行,故银行业亦进行大规模重组,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银行竞争力和减少外围业务;在重组过程中,银行正淡出对公司的直接参与,减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德国最大的两家银行将其长期持有的股份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公司,这样母银行可集中于金融业务,而通过独立的公司可以直接到国际资本市场筹资[30].尽管世界金融市场的介入与主银行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对公司主银行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德国公司监控已逐渐转离银行监督模式,但制度变迁趋势尚难以一时使主银行制度的核心作用很快消褪[31]. 参、德国监事会之组织内容 一、监察会之渊源 德国公司监事会最早渊源于由大股东组成的「经营管理会」或称「大股东会」。经营管理会的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职权为任免董事会的董事,并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1861年德国最早公司立法的旧商法,其中第二编是关于公司的规定,首次确立这种「双层制度」(the Two-Tier System),但属于任意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拥有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对准备金的存留额、财务报表的审定和股东利润分配额确定等职权,拥有公司经营管理「最高指挥」的权力。1870年修改的股份法,废除「经营管理会」,但是公司必须设立一个监督机关,继续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经营管理会」改称为「监事会」,成为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赋予监事会的权利,包括:如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对董事会的命令与指挥权,固定资产的买入与抵押权,批准资产折旧、准备金设定、债券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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