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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颠倒的世界——对“契约自由”的戏剧性历程的解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5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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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控制权”,这就是代议制政府的精髓。社会契约理论将国家及政府产生的法律基础归于人民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将履行社会契约和维护人民的自由看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既然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如果国家的行为违背了缔约者的意志,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就是违约行为,也就同时否定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拟制,在代议制政府中,捍卫契约自由是政府的天职。因此,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政治保障。 三,民主 成本 产生 本节重点阐述政治制度层面对“契约自由”发展的影响。如前文所述,一味强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私域中的体现,似陷入了“唯意志论”的巢臼,而“契约自由”这一普世性原则在十九世纪的全面胜利,也很难归功于在其他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凭借一阶层之力即可达成。人们通常只注意到了民主政治铸就“契约自由”的完好结局,却无意识地忽略了对整个过程的研读。因而在民主政治与“契约自由”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合理的善意的但是颠倒性的误读,放弃了对客观历史自身冲动的研究。 从某个角度来说,人们并非主动地去迎纳契约自由,而是一个不自觉地、被动的、不得不为之的过程。观察点在于民主性政治体制建设过程对市民社会的潜在影响,而其中关键的因素便是“决策成本”。“决策成本”或者称谈判成本的增加和减少,直接决定了政府监督管理的双重角色在社会多广领域内和多深层次中取得成效。在此之外的其他层次和领域内则处于政府角色缺位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了契约自由的兴起与衰落。 主流话语表明,“民主”的弊端最大与最极端的表现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其实,一个事物的弊端应是相对应于其他事物而言最缺乏的方面。而君主专政或其他政体在暴政这一痼疾上相比较民主政治表现得更为赤裸和严重。所以学者们对民主此最大弊端的定位也反映出了他们对这一政治体制的自负。本文认为民主政体较其他政体最大弊端便在于其决策成本的异常昂贵,排除决策的科学性与其实施的效果,但就决策产生过程而言,许多情况下专制政体自身漫无天际的权力,使得一项决策的过程有时甚至简单得如同一个标准答案的宣布——权力纯意志的产物。 反观民主政体呢?从决策的提出到最后的表决通过,经过了繁杂的程序,承受着多方利益的博弈,承载着对其科学性的追求,对多方意志与个性的安抚,还不包括事前的调查与实践,可谓人力物力耗费惊人,这样做的效率就先不考虑了,能平安的做出一个决议已是不易。试想一下,一个议院几百人一起开会,若要对同一问题保持完全一致的意见,无异于天方夜谭,即使是只有十几人的内阁,若要说服大家令大家完全满意,其艰辛也是可想而知的。 决策成本过高乃是民主政体最大的弊端,在十九世纪许多国家的民主政体刚建立不久,百废待兴,而决策出台的缓慢使得许多私人领域的政府角色缺位,经济领域的法规严重匮乏,形成了事实上自由放任的经济状况而非经济政策。社会没有规范,人们只有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在契约自由的口号下自己制定规则,通过订立契约,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契约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契约则像在宪法下颁布的法律。决策者许多情况下是以一种“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心态望着即已成事实的契约自由。随着“契约自由”这一实然状态的长期存在,必然会提升人们对其应然层面的评估。伴随着道德人文乃至经济层面的合力,使得“契约自由”这一无意识的既成事实内化积淀为具有价值意义的“契约自由原则”,过程不可谓不具戏剧性。既然是民主的最大弊端间接造就了契约自由结果和契约自由原则和理念,这是历史的玩笑还是人类的宿命? 四,自由 道路 宿命 愿意的人,自由领着走;不愿意的人,自由拖着走。“自由”不仅直接构成了契约的内在要素,也意味着契约的普遍后果——责任。前文已指出,“契约自由”在现实社会中发展而成的实然图景,是近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导致的一种现实状态,现从“自由”的哲学角度观之,更能遥相呼应政治层面得出的结论。说“契约自由”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这才是“自由”的应有之义。 请放弃给“自由”下任何概念性的定义的努力,因为“自由”是不可知的。如果“自由”是可以被认识的,那么它就像一起自然事物一样是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了,所以自由不可知乃是“自由”存在的必然条件。我们无法从认识论的角度上证明“自由”的实在性,但因为“自由”不同于“自然”,而形而上学千百年来所追求的正是人能够完全认识并在思想的层面高于自然,所以如卢梭、康德等前辈们在“自由”确实存在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道德法则或伦理学,认为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并高于自然法则。 将“自由”确立为人类永恒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而契约自由的正统思想史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法则:人是有自由意志的,所以人有权决定自己在订立契约时的任何行为。人所具有的理性意志及经验完全可以支配自己去享有自由和追求更大的自由。人在追求“自由”的关系中完全成为了主动的一方,“自由”在此语境中都仅仅作为一种客体而存在。再辅之以“人在一般条件下都是最大限度利己”这一功利主义倾向的基本经济假设,使得“契约自由”完全具备了道义上和功利上的双重合法性及主动性。在语言学上则多直白地表现为对一种目的或者称之为应然的描述,而非实然的状态性的叙述的结构。可以看出,古典契约理论乃至当今主流观点依旧是将“契约自由”修筑成一条长长的道路,我们在不断实践但远未达到完美的目标——我们依旧在途中。 道德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则意味着责任,所以“契约自由”的一个潜在的重要内容就是个人责任。由此为出发点便会令人沮丧地推导出人在自由面前所陷入的尴尬境地: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么人就必须进行选择,那就必须由自己而非别人或集体来承担选择导致的所有责任。换言之,除了自由是无法选择之外,人的一言一行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自己负责也是必然的。于是,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不再是美好的理想,反而变成无法逃避的重负。 所以从哲学角度来说,“契约自由”是所有从事交易的人们的无法摆脱的宿命,在从事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只能独自独立面对对方的存在,并有自己做任何抉择还要由此负担全部责任。此种毫无依托的感觉会给人一种非常不舒服的“不在家”的感受。如同哲学大师萨特所言:“自由不是什么美好的东西,而是人无可奈何不得不承担的命运。” 人不得不自由,不得不自己选择自己的人生,即使是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你选择了不选择。所以与其逃避自由,不如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命运。让自由领着走总比拖着走好。 五,政党 现实 衰落 政府应该是守夜人还是保姆,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当自由表现为个人无法避免地选择和责任时,希冀政府在许多领域的规制更加具体及便于操作、遵守的想法,就不再是偶然性的表现了。民主政体的进一步发展,催生出成熟的政党体制,政治领域的这项显著变化,与同时期契约自由的相对衰落,不能仅仅解释为时间上的巧合。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避免过分简单化是明智的选择,本文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成本下降,立法大量增加,法律向复杂化发展,正如阿狄亚所言:“有关契约的规则被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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