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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公信力下降原因初探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2: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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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或干脆是从资深的律师或法官中任命的(在文档资料中找),而中国大部分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公证职业培训的,夜大、电大毕业的大专生在前几年属于高学历,高中生也数不少,近几年才要求必须法律本科毕业,并参加司法考试。
二、社会地位问题。中国的公证员充其量就是行政单位的一个小公务员或小办事员,行政长官可以对其发号施令,公证员必须服从,西安宝马彩票案就是一个例子。比较:法国公证人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社会地位和声望非常高)、加拿大由总督任命、英美法系的美国都是由州务卿任命并授权......。 三、经济地位问题。公证人在欧洲不仅社会地位高,而且经济地位也很高,中国的公证员最好的是和公务员一样,改制的公证处因为没有法定案源保障,没有安全感,社会保障尚不完善,尤其中西部地区,靠办公证业务维持生计十分困难。 四、法律保障问题。 1、对于必须公证的项目,中国只有《担保法》中有半条必须公证的规定,其他部门法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中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公证总数的40%——60%,甚至《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都有一百三十多条必须公证的条款,这就从法律上为公证人的基本案件来源奠定了基础;而我们只好自己找饭吃,再加上素质不高,对公证的理解不深,致使某些公证处连拧门撬锁公证都做;2、对于当事人提供伪证,中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在办理公证时提供伪证该如何处罚,而无论是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提供伪证的公证申请人有处罚的规定。 中国公证制度度的显著功能之一是预防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它需要通过法定公证,也就是必须公证实现。同时,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后,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宏观管理的客观要求。法定公证,符合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我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说明的是,法定公证并非是漫无边际的,它只在一部分国家认为重要、必须的领域内出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的公证法典和民商事实体法都规定了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等必须公证事项。我国已有若干省份的地方法规规定了必须公证事项,说明这一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也是需要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又称为拉丁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各国公证制度虽有差异,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从法律角度为民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文件,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防纠纷,疏减诉源的目的; 二是有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大陆法系各国以公证法典为基础,主要规定公证的原则、任务、效力、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任职条件、公证程序、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另在民商实体法中规定了法定公证事项,在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中对公证效力及其实现的程序作出规定; 三是公证属于国家职能的范畴。公证人(公证机构)是接受公权力的委任以国家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公证人由国家任免,在国家指定的区域内执业,使用带有国徽或州徽的印章、徽记,公证书为公文书,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接受国家的监督; 法定公证占公证业务的半数以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公证人业务的40-60%。这些必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注册和登记、公司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司的转变、合并及财产转让、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或缴付股款、公司股份转让行为等;二是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项;三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放弃、不动产转让、买卖、强制出卖、赠与以及不动产的分割、使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等事项;四是财产让与契约、赠与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书必须公证。此外,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公证人还提供如财产清算,遗产保管和分割,拍卖、招标、抽彩等面向社会公众活动的法律监督,代征国税、代办登记等法律服务; 例如: 法国的《民法典》确定了基本的公证业务,法定公证业务约占公证业务的65%,主要三方面:1、不动产领域。如不动产的分割、分配、出卖后的结算,不动产的转移、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确认等事务均需办理公证。2、家庭法领域。处理家庭财产经营和家庭财产转让等行为需办理公证。3、公司法领域。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书需办理公证,当公司合并或解散时,公司清算,公司股份质押,确认公司债的认购结果等也需办理公证。此外公证人还代拟契约、不动产交易资金的监管、寄存、代收房地产交易税、代办房产登记管理等。 根据《德国民法典》、《联邦公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行为必须进行公证:(1)特定的意思表示,如:承租人对终止合同的抗辩以及请求延长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对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婚姻姓氏的意思表示;直系亲属放弃对共同财产份额权利的意思表示;收养三方(被收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父母)的意思表示;放弃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等。(2)特定的合同,如:转让现有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的合同;对现有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赠与合同;婚姻合同;继承合同;继承人出卖自己份额内的财产的合同等。(3)其它事实,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若债权人声明不能返还债务证明文书,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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