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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公信力下降原因初探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2: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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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授予其独立办证权利,减少审批环节。作为公证处中流砥柱的主办公证员,其聪明才智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时至今日,继续探讨公证改革的必要性已经没有了太大的实际意义。但是,我们还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与其它中介组织相比较,公证的现状与改革要求、社会对公证需求之间的差距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公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流转日益复杂、迅捷,公证服务需求的层级不断提高,简单、格式化的公证方式已成为制约公证文书效力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终将被淘汰。公证员中缺少真正的人才,只是比较而言确实太少了一些。现在的格式化出证方式屡遭审判机关质疑,公证界怨言颇多,但又有哪个公证处敢说其所办的每一件公证都经得起检查、值得法官毋庸质疑地直接采证呢?! 公证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队伍素质低下的问题。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责、权、利不清,没有压力,缺少动力,不可能诚惶诚恐、临深履渊般地对待每一件公证。事实证明,在现在的体制下,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不进行公证改革就不能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公证就没有出路。必须加快公证改革的步伐,决不能坐失良机。 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公证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相当严重。一些地方公证部门仍然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公证员还是穿“官衣”的国家干部,或者“官衣”脱得不到位;公证制度并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实现根本性转变,公证机构在管理和运作上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机制,还没有完全体现出社会中介机构的特点。 www.qiqi8.com 778论文在线 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意见(试行)》。决定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积极探索新的公证组织形式。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合作、合伙制公证改革是整介公证工作改革的攻坚战,也是司法部今年要重点推动的一项工作"。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加快公证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开放中的中介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随着公证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一些地方,公证处纷纷转为事业体制,大部分公证员不再有公务员身份,不再吃“皇粮”。然而,据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施汉生介绍,截至2002年底,全国3159个公证机构中,完成改制、成为独立法人的有1152个,仅占总数的36.5%。他认为,公证改革不仅涉及到公证行业本身,还涉及到立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改革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基层的具体措施,还取决于立法部门的态度。同时,从行政机关过渡到社会中介组织,从“官”的身份转变为民间机构,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况且,我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因此,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恢复重建公证制度二十年来,公证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及对外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证制度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也促使公证制度要改革,使之适应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脉搏。现在我们对公证进行的改革是积极的,富有成效的,但也有一些问题令人困惑,主要是: 1、把公证改革狭隘地理解为只是体制的改革,表现为一提公证改革就是把公证处变为事业单位,把一个内涵丰富有血有肉的公证改革简单化了,这是个导向问题,其结果可能给公证制度改革和发展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 2、似乎改为事业单位才是公证改革的出路,才是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实际上公证事业发达的国家的公证制度也不尽一样,换句话说,国际上多轨并存,我们接哪条轨? 3、我们的公证制度改革酝酿已久且已着手实施,不论处在改革路上的哪种类型的公证处都是颇有微词,有的满腹牢骚,对现在的公证改革持消极态度,甚至不赞同改革。 4、一些公证处、公证员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过多地注重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公证改革面临尴尬境地。 5、公证质量滑坡,公证机关形象受损,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凡此各种种,公证处和公证说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也确实面临自下而上问题。 这些问题是公证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抓本质和要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个根本是其内部的发展规律和外部的客观环境,解决的办法是适应规律继续和深化改革。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践中的公证已经远远突破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公证程序上也越来越多地遇到了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员的学历和文化素质要求较低,公证改革滞后于律师等行业,公证行业很难吸引并且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我国公证制度设计基本参照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在职务保障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差距很大: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公证调查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在两难境地。此外,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一些部门借助行政权力,推行各种名目的鉴证、见证,对公证造成冲击;少数不法分子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制作假公证文书。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证秩序和公证形象。 www.qiqi8.com 778论文在线 现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公证尴尬———无法可依。缺乏实体法的依托,现行公证制度职能被弱化。我国缺乏民法传统,尽管有了公证制度,对公证的认识却相当肤浅,还未做到把公证制度真正当作一种保障民事、经济法律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学术界、立法界长期忽视对公证制度的预防、引导、事前纠正功能,与诉讼及类似诉讼制度的事后补救及惩罚功能的成本分析和价值比较研究。 2、程序法不完善,现行公证制度的公证效力得不到保障。主要原因是:第一,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其地位应与诉讼制度同等。但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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