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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证公信力下降原因初探      ★★★ 【字体: 】  
中国公证公信力下降原因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2:27   点击数:[]    

立法上,公证法地位与公证制度的重要性并不协调,与《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也不均等。第二,现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缺乏操作性,对公证效力及其保障措施没有规定,即使有意适用《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程序的规定具体,但仍不够充分,并且规章是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还有分歧,其在适用的效力上缺少稳定性。第四,由于程序法对各种具体公证程序及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不同公证机构或不同公证人员对同一公证事项所采取的程序不尽统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公证质量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3、证出多门影响了公证业务的拓宽。一是工商部门鉴证、土地部门鉴证、法律服务中心的鉴证、律师见证,使当事人不知道哪个部门办证有用,从而造成公证业务领域难以拓宽;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各地都设置了相应的登记部门,使一些金融机构和借款单位对一切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终止都依赖于抵押的登记,认为抵押财产有了指定部门登记就行了,没有必要办理公证,致使多年来开展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受到影响。这都对公证工作的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4、公证队伍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5、不正当竞争破坏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公证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推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证权。公证权力是国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证明事务中的体现。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证必须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加入WTO,公证正在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人民越来越要求了解公证,社会也越来越需要公证,
    2003年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公证法(草案)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公证法(草案)》。2004年的宝马彩票案中爆发的“公证丑闻”则使《公证法》的出台更加迫切。公证制度的预防性功能和对经济、民商事活动适度干预的基本作用,决定了公证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成熟,公证服务的领域就越宽,层次就越高,作用就越大。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公证法提请审议,将成为中国公证制度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最终获得通过实施,将为中国公证制度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日前出台了《2006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6月26日起,全国首个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在上海施行,规定对公证改制后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是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行公证过错赔偿。规定无疑对提高公证质量,对建立公证信用体系,提高公证机构信誉和公证的公信力有着积极意义。今年3月14日,中国公证员协会被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以表决形式批准入盟,标志着中国公证从此真正走进了国际大家庭。在此背景下,公证与国际接轨,改革更为迫切。 

             


    第二部分  当前理论和公证界对公证(公证公信力)制度的研究成果和存在的不足 
    公证活动是公证处或公证人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由此可见公证代表国家行使某些证明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其活动内容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其行为准则和程序需符合法律规范。从某种程度上讲 ,法律赋予权力的特定性正是社会对公证公信力认可的基础和保障。传统上,我国公证法渊源包括《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其他涉及公证的法律、法规 、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4]。但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在部门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均处于一个边缘的位置,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一领域至今重视不够,这难免使得社会公众对公证公信力的认可度和信赖度不高。具体来看,我国现有的民 事、经济法律法规中对法定公证内容规定甚少,甚至有进一步削弱的趋势,使某些必要的公证业务缺乏实体法依托;同时,程序法对公证效力的强化和保障也严重不足,除民诉法第67条的规定外,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已是1982年颁布的,许多规定早已公证实践 所突破,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证活动的需求。公证理论研究在学界和实务界都甚显薄弱,致使公众乃至公证从业者自身对公证的性质、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定位、公证的作用和效力等问题都无一个明确的认识,这也造成某些对公证公信力的质疑。
    因此,提高公证公信力必须首先补充和完善公证立法,加强和深入理论研究。《公证法》虽然以于今年三月一日实施,但借鉴拉丁联盟国家公证的作法应尽早辅之以成熟的部门法律和行业规则相配套。其次,我国法定公证条款的比例之低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绝无仅有。诚然,立法者在民商立法中限制法定公证事项的一 个重要理由是为了防止设置市场门槛、干预意思自制和影响交易效率。但自十九世纪末社会法学派兴起之后,法律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地位变化,意思自制与交易安全、诚实信用的利益权衡,使通过包括公证在内的中介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已成为各 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普通的立法选择。公正是效率的基础和保障,危险性的、无效率的频繁流转不成其为法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鉴于此,在我国民商事和经济立法中,立法者应本着兼顾安全、效率和意思自治的原则,适当而又充分地规定法定公证的内 容,尤其在政府采购、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作此规定。这样,既可通过法律确认的形式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又将有利于民事、经济生活安全、高效的进行。
    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实体法律部门中对必须公证内容作出立法规定难免涉及泾渭森严的部门利益问题,立法层面上则可考虑在程序法中提高和扩大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规定虽非法定公证项目,但凡是经合法公证机构 按法定程序真实、合法地作出的公证文书皆具有优势证明力,提高其证据价值,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在条件成就时得以顺利执行等。
    最后,公证及其相关理论的繁荣和深入对公证公信力的提高无疑大有裨益。对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模糊必然导致公证意识的淡薄和对公证公信力的淡漠。对此,法学研究者和公证从业者都应 尽力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 www.qiqi8.com 778论文在线
    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有着广泛的外延,它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文化、道德等多个领域,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社会中,最能体现社会信用的就是公证的公信力,公证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有何关系,公证对社会信用建设有何作用,如何发挥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成为公证(公证公信力)制度的研究重点论证的问题。公证的公信力和公证自身信用建设,可以说细化以后就是公证质量的提高,这在公证行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有利时机,推进公证自身的信用建设,公证机构、公证业务和公证理论的研究,综述当前理论和公证界对公证(公证公信力)制度的研究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公证与诚信关系论证的过程,就是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更具本质地认识公证的过程。
   (二)公证作为信用中介要主动为社会信用建设服务
    公证是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信用中介”,公证与社会信用,对公证独特作用的研究有利于明确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地位和任务,进而论述其如何发挥职能优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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