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看法,但是下次遇到同样的事情,这个当事人对类似事情做出的评价也是一样的。所以第三方对于社会损他行为的评价,这种评价作为对后来行为的警示,就变成了不应当做损他行为的规则。损他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这一系列对损他行为的排除就构成了社会的基本规则,这就是人类社会最初的规则。这些规则也就是义务性规则,由这些义务性规则反过来会产生所谓的权利规则,即不违反义务性规则的都是可以做的,现在的权利规则也被理解为对社会不具有损害性的规则,由此被认为是正当的、可以的权利。由第二类规则进一步推出第三种规则,对权利不得损害,但是从规则的源头来看,最原始的还是那种不得损他的义务性规则。这种规则不先行确定,其他任何规则都确定不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我的《法理要论》一书,有详细的论证。讲这个的理由是,规则是不需要神、圣贤、征服者和国家意志的存在,人类是可以自发地形成规则的。在这个意义上,契约论是可以成立的。这是我们从原理上说,契约论有其形成的理由,那么实践中契约论有没有一个形成的机制呢?实践中的契约论也是有其特殊表现形式的,古希腊、古罗马很多国家的公民大会立法也是契约的一种形式,只要人们共同同意就体现契约,我们国内有的学者研究我国在封建时代形成的乡规民约,人们很少知道王法,主要靠乡规民约来解决纠纷,那么乡规民约(包括村规、乡规、族规)的产生都是村长、乡长或族长提出要开会,大家一致同意才形成的。那么当代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际上也是依据契约论原理来设计的一套立法方式,由人民选举代表进行协商立法。契约论还有一个最现实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我们当代有关于统治阶级意志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对国际法的解释。很多学者发现用统治阶级意志论解释国际法解释不通。综上,引入契约论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困境。 张恒山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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