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变种来源于新左派运动、社会冲突理论、法兰克福学派、变化着的马克思主义,以及,20世纪70年代晚期以来的批判法律运动——所影响的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家、批判的犯罪学家及其他学者已采取一种根本上不同的法律和社会的观点。一般来说,这些批判理论家强调,法律既不是整个社会的产物,也不是服务于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善的那些利益,而是,对他们而言,法律体现权力精英――那些用权力把自己的利益转换成公共政策的特殊的人和群体的利益。因此,与庞德的多元主义政策概念相反,法律不代表社会中不同种类的利益的妥协,而是支持一些牺牲其他利益的利益。到20时间60年代早期,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甚至已不再被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所考察,就像法哲学家朱利叶斯·斯通(Julius Stone)所指出的那样,“到那个时候,庞德的黄金时代”,己经淡入无名之列。 除此之外,必须说明的是,当庞德的利益理论为美国、大不列颠及其他说英语国家——他从这些国家得到他的数据,提供相对客观的评估其法律秩序的标准时,对于这些未受盎格鲁-美利坚普通法影响的国家的比较评估来说,他的理论的贡献就太少了。因此,在地球村时代,庞德的理论在广度上严重缺少多元文化的解释力度。最后,也为了对庞德公平起见,应该承认,当他没能提出(produce)一系列清晰的原则、一套严谨的方法论或关于法律的理论(proposition)的主张时,却有一个最重要(dominant)的知识性(intellectual)主题,以至于20世纪最有影响的法学流派中的两个——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都能直接追溯到庞德,那就是:法律已逐渐与现实脱钩。 VII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不管在风格还是在方法上都独树一帜。庞德在其中不时采取一种告诫性的语调,但是,其告诫从来没有超过他常常被其他人观点的友好关注所吸引的程度。他轻微地(一些人会说,过于轻微)批判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现实主义者及其他没有提到名字的人的观点。尽管他强制性的、经常是具有说服力地提出他的观点,但庞德还是避免跨越无情的教条主义和攻击之线。此外,当他经常用概括式写作,特别是像《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样的著作,它们往往是庞德的演讲集,庞德也因此用活生生的法律实践情况作为例子解释他的理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一个当代的方面可以被后现代社会和其火箭式的诉讼率所证实。既然家庭和宗教制度的大量影响已经失去,法院就对大部分美国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执行一种前所未有程度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庞德并没有想到,法律仍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力量。总之,《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观点的洞见性、简洁性的概括,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它保持着令人惊讶的新鲜感和恰切性。毫无疑问,在未来的许多年中,它将继续占去法学家、法律理论家和社会学家的阅读时间。 A. 贾维亚。特里维诺[著] 郭辉[译]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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