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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9: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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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具有良好秩序社会的需要并影响那种社会。同时,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庞德把法律定义为“高度特别的社会控制的形式,通过权威性戒律本身发生作用(carry on),并实施于司法和行政程序中”(p41)。罗斯的影响结果是社会控制的概念给庞德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社会学的起点。 尽管庞德有意的与美国早期的社会学家如沃德、斯莫尔及罗斯(以及庞德的同事,哈佛社会学家乔治·格维齐〔Georges Gurvitch〕、尼古拉斯·S·蒂马沙夫〔Nicholas S.Timasheff〕、皮特里姆·索罗金〔Pitirim Sorokin〕和塔尔科特·怕森斯〔Talcott Parsons〕)加强(forge)知识上的联系及培养个人友谊,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的作品(work)现在在美国社会学界几乎不被提起(consider)。很明显,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在传统的经验社会学中是一种应用科学。在“法律哲学和比较法”(1951)中,庞德强调他对传统的偏好,并通过以下表述承认社会学对他的影响,像其他20世纪早期受过训练的学者一样,他受教于经验主义和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的社会学。这些社会学影响的最终(cumulative)结果是庞德的法律哲学明显地提高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的认识。难怪庞德在提到其作为社会学法学的法律哲学时感到底气十足(justified)。 III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与发生在二十世纪前四分之一阶段美国的巨大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转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在此期间,美国蜕去(shed)了她的前沿形象,进入以发达城市化(其结果是大量的移民)和工业化为特征的时代。迅速的社会变化,部分地为巨大经济增长所引起,帮助社会取得了作为世界主要动力(power)的地位。然而,在此过程中,这种迅速的社会变化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以新的和更为明显的(sharper)的紧张和冲突级别(lever)为特征:工厂中可怜(poor)的工作条件,政治腐败,拥挤的城市贫民窟,贫困大众的增长,美国经济的卡特尔化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 象征性地缓慢地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像形式主义者和分析法学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以其19世纪的传统外观进入20世纪。显然,作为充满着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分析法学在庞德写作年代里是最新的流派。当他提出形式上和逻辑上相近的法律体系(system of law)的发展之时,奥斯丁——庞德还是学生时的风云人物(inspiration)——是19世纪分析法学的主要人物(figure)。分析法学派之前,在法理学家和法理学方法方面有五个流派,也即是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所详细阐述的,他们是,形而上学学派、历史学派、功利主义者、实证主义者和机械的社会学家。 与战后时期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在政治上保持一致的分析法学,已经使法律干预在社会和经济事务方面达到仅有的最低程度。这种放任主义的政策并不表明法律监管的完全缺乏,它仅意味着,控制义务从人造实体如国家组织向“自然”实体如市场的转移。自我规制的市场据说被统一的经济原理所引导,这些原理如占有的特殊化、财富的增长以及自私自利。 统一原理或第一原理的概念——也即是说,固有规律(fixed axioms)、终极真理、先定概念——也影响生物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学术训练(disciplines)。的确,在19世纪期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统治观念,即一般的绝对性统治着社会的和自然的世界,因此,在美国,法律学说同样被统一原理所吸引(或感兴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然而,进入新世纪不久,自然和社会科学——即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作出一个突然的转变并放弃了从先定概念中推理知识的企图。相反,分析法学顽强的坚守传统的命令式(authoritative)概念。这使法律变得僵硬和顽固。注意到法律不可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在其1901年的论文“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中,庞德揶揄地(wryly)评论(observed)道,法律一直受过去的观点所支配,这些观点在其它知识领域已经停止了活力,同样地,法律学说 (doctrine),也陷于不能适应当时(of time)变化着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问题之中。或者,如庞德所认为(saw)的那样,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法律学说,因为没有认识到(meet)社会利益(ends)而显示出其不足。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所简明表述的那样,法律:“缺乏它期望的东西,特别是在处理许多新的问题方面以及努力以新的方式确保缠绕在变化着经济程序(order)中的紧迫的利益方面”(p14) 1906年8 月29日,明尼苏达州的革命圣地圣保罗,庞德为保守的(staid)法律团体美国律师协会(ABA)作了一次有关社会学法学的演讲。他坚定认为,美国法院体制的陈旧及其法律程序已落后于时代。庞德的演讲为他看到的(saw)作为一种过时的法律正义体制的改革和现代化吹响了号角。法律,他用特有的大胆形式表述道,常常以死人统治活人的方式发生作用。这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关键性的演说,因为它标志着法律方面的新运动的开始,此运动动摇、挑战和激荡现存法律体制的正统性。就像约翰·威格摩尔所不断表述(put) 的那样,庞德的圣保罗演讲是法律进步的“使白色火焰燃起的星星之火”。 在他 1908 年的文章“机械法理学”中,庞德对需要一种科学的法律进行了评论。因为庞德的“科学的”一词有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意思:一种指抽象的体系化的艺术,另一种指实用的应用技巧。他认为(states),为了司法的行政化(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分析法学已经把法律转变为一种理性的原则本身(body)。分析法学在抽象意义上是科学的,是因为它以确定性、一致性和理性统一性为标志,严格说来( as such),法律被赋予(be endowed with)某种程度的(degree)逻辑性、精确性和预见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律推理制度,分析法学是科学的,因为它减少法官的偏见、愚昧(ignorance)和腐败的可能性,阻止他们背离清晰表达的已制定出的规则。然而,庞德是在它的实用意义方面喜欢这个科学的法律概念。因此,他指出,分析法学的缺点在于,当它关注其内部结构的逻辑过程但不关注它所取得的实际结果时,它在抽象意义上是科学的。在庞德看来(according to),分析法学不把法律视为取得经验利益(end)的一种方式而是作为方式本身,它已把立法和司法审判转变为一种技术性和人工的事业。此外,庞德指出(notes), 因为承认(owing to)法律的人工性,律师倾向于忘记科学的法的真正功能是为了满足现行的公平游戏的观念而调整每天的关系。此外,分析法学中对于不能变通规则的刻板解释阻止了法律自身适应易变的现代都市环境中的文化。其结果是,法律在处理每天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事物方面,停止了其拥有的功利主义功能。它已变成了一种无助的自己维持的实体,这种实体完全与在过去半个世纪已经出现的人类条件和社会需要无关。 分析法学,因其优越性(priori)概念和推理性的计算,已变成一种机械法理学。庞德催促法学家拒绝机械性法律原理的技术操作,或他常指出的“概念法学”,并且接受一种更加现实和面向行为(action-oriented)的“利益法学”。根据庞德所言,需考虑的核心问题应是:一个规则或决定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他这样问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实用主义的社会学的法律科学,这种科学将使规则适合于案件而不是使案件适合于规则。总之,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它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而不是其抽象的内容 ——是对20世纪早期流行于法官群体中的概念主义法学的一种反抗。 1907年,在其向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s Section)进行的有关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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