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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6: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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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而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明确这一问题,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结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接受前苏联法学的观点,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法学界逐渐认可了这种划分。然而对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划分的根据和意义、二者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具体内容等问题,学界仍缺少深入的研究,尚未能取得必要的共识,这必然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问题就是要搞清楚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分成几个什么样的部门和其内在联系、协调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个题目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及启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自有法律就出现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早在古希腊时期,在法律领域,就有了 “公”与“私”的观念区别。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过“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一个雅典公民是不会因为照顾自己的事务而忘记国家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进一步肯定了罗马法学家的分类,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关于两者的适用原则和效力,《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罗马人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揭示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些特征,启迪着后来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然而,受当时历史的局限,罗马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私法,公法研究很不发达,它基本上属于主权者任意处置的领域。“事实上,仅仅私法才是许多世纪以来人们认真注意的对象;公法仿佛是个徒有其名的、无用的,甚至是危险的对象,罗马没有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或行政法。刑法也只是在私法周围发展,因而它基本上似乎是有关私人(犯法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事务,刑法实际上从未成为”公法“部分,从未达到私法那样的发展程度”。“罗马法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撇开公法——如果真的存在公法的话。换句话说,法学家谨小慎微地避开了这个危险的禁区。”

  罗马法留给后世的文化遗产,主要是罗马私法,它的生命力在于其大多数法权关系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生活条件,“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在公法方面,罗马法从未提供任何范例”。“在罗马既不曾有公法,也不曾有行政法”。关于罗马法中公法没有得到发展的原因,我国学者解释为“在罗马帝国早期,尽管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生产比以往大有发展,那时战领区的居民己取得了罗马公民资格,但那时在社会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事实是:帝国的专制统治、奴隶制、一般平民在政治上的无权地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除刑法外,很难设想有发展公法的客观环境。”

  在王权至上的中世纪同样没有公法的地盘,但由于罗马法的复兴,在注释法学家的著作中仍然保持着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这一时期,公法关系仍然由王室立法和习惯法来调整,因而尽管罗马法对西欧中世纪各民族各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在公法方面却没有提供范例。

  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之后,开始把他们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在政治方面,他们提出民主、自由和分权;在经济和私人生活领域,他们不仅要求财产权、契约自由等私法上的权利,而且要求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把经济活动看作是纯粹私人的事,要求限制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认为国家的任务就是“守夜人”或“仲裁者”。于是,作为限制国家权力的现代意义的公法应运而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具有了更现实的需要和更加明确的界限。

  19世纪,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律编纂和法律改革实践中被普遍采用,最终作为一种制度在法律活动中得以确立。正是以公私法的划分为理论指导,大陆法系各国先后建立了双重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公私法划分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使这种法律分类方法与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文化融合在一起。公法、私法的概念也随之演变为大陆法中基本的法律概念。

  20世纪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产生了公法调整方法渗入私法领域,私法调整方法引入公法领域等新现象,但这并没有动摇公私法划分的社会基础。

  通过对公私法产生与发展的简短回顾,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自古罗马就出现的,并至今沿用不衰,这说明这种划分具有必然性和生命力,它源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反映了法律调整的规律性。第二,所谓“公法”、“私法”是在一定的意义上讲的,事实上任何法(实证法)都是与公共权力(国家权力)的运用相联系的,在这种意义上讲,任何法都是“公”的,私人是不能立法的。公私法的划分在于国家对不同社会生活领域采取的法律调整方法不同,公法更多强调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私法则着重社会生活主体的意思自治。即公法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管”,私法着重的是公共权力“放”。第三,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是产生和发展公私法的重要条件之一,公私法的划分与私有财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天然的联系。简单商品交换的频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罗马私法发达的重要条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进了其中体现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罗马私法的迅速发展。” 公私法的划分,更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民族国家的最终确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四,民主政治是公私法划分更加明确的重要因素。古罗马的帝国专制使公法成为一个无人敢问津的领域。中世纪的欧洲大陆,按等级的不同划分法律十分盛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长期无声无息。17—18世纪,在法律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日益要求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公法发展起来了,公私法的划分终于被正式确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中。这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因果关系。为适应资产阶级要求政治民主,平等地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的需要,资产阶级首先制定了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以此为基础,又产生了规范政府行为,保护个人权利的行政法,刑法与诉讼法也经历了重大变革。于是,公法发展起来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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