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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十六大与法学理论创新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6: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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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中,才能持之以恒、切实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的人权研究焦点应当是对当代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研究。以往的人权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普遍的人权,即人皆有之的无差别的普遍权利。但是,对普遍人权的法律保护,只能保证人们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而无法保证人们实际上的自由和平等。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自然的、生理的、社会的原因,人们实际行使普遍人权的行为能力是有显著差别的。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普遍的人权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此,要保证普遍人权实际上能够被平等享有和行使,就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的弱势处境,赋予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处境的特殊权利。当然,法律上如何认定弱势群体,赋予弱势群体哪些特殊权利,怎样保障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可以预见,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研究必将推动整个人权研究的理论创新和突破。 (九)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最高原则,推动法律利益调整理论的更新 法律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整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的利益调整机制。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法律对利益调整的模式、原则和方法有所不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对外封闭向对外开放、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要持续有效地调整和引导社会的利益关系,就要与时俱进地改变利益的调整模式、原则和方法。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根据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变化,及时地、甚至超前地更新法律利益调整理论,正确地引导法律实践的变革。 十六大立足新世纪国际国内的新情况、新形势,对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做出了科学的判断,并对如何调整这种利益关系提出了不少新思想、新原则,对于推动法律利益调整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十六大把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作为处理和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最高原则。在这一最高原则下,十六大提出了调整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维护最大多数人利益原则。十六大报告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新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少数人可能被依法剥夺了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法律应当首先确认和保护这类利益。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体现。 第二,利益兼顾原则。十六大报告强调,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体现了利益兼顾的原则,如兼顾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兼顾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利益,兼顾先富者与贫困者的利益,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在利益高度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利益容易发生矛盾。对于存在矛盾的各方利益,法律应当予以兼顾,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 第三,正当利益平等保护原则。正当利益平等保护是现代法、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十六大报告的一个亮点是,强调对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予以平等的尊重和保护。报告明确提出,平等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平等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利益,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第四,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参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的论述。 (十)以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开展国际关系法治化研究 人类发展到21世纪,已经进入一个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时代。但是,人类依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和危险,最突出的就是国际社会未能建立起稳定而合理的秩序。当今的国际社会并没有真正摆脱德国思想家康德所描述的那种各民族依靠战争解决争端的自然状态。世界并不和平与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民族、国家之间的局部冲突和战争时起时伏。只有在国际社会推行法治,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世界秩序,人类才能告别野蛮的自然状态,迈入现代文明的门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程度是国际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美国国际法学家亨金曾经精辟地指出:“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①国际关系法治化同样包括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所强调的两方面:在形式的方面,各国普遍服从国际法,国际关系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在实质的方面,各国所服从的国际法是良好的法律,即公正合理的法律。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但是,什么样的国际法是公正合理的法律呢?什么样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公正合理的秩序呢?这些问题是国际关系法治化研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十六大报告针对当前的国际形势,提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构想: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护世界多样化,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这一基本构想表达了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共同要求,有利于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和持续发展。这一构想与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存在双重关联:一方面,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只能通过国际关系的法治化途径来实现,而不能依靠几个大国的理性自律或自觉努力。依靠大国或大国集团来解决全球公共问题、建立国际秩序的思路实际上是一种人治的思路。另一方面,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目标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因此,可以说,十六大报告关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构想,一方面对法学研究提出了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研究课题,另一方面又为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资源。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以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开展国际关系法治化研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学研究工作。 (十一)确立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加强政党法制建设的研究 党与法的关系是事关党如何执政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曾有过较大的失误,即认为党的政策高于法,法必须服从党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政治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党的政策高于法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党与法的关系的认识的巨大进步。十六大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目的出发,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并要求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依法执政的思想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所包含的思想内容丰富得多,对党的要求也严格得多,是关于党法关系认识上的又一巨大进步。 党要依法执政,这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实际上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执政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将党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党要依法执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即有调整党的执政行为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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