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只有以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来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才能深入把握和正确解决全球化时代的各种问题。十六大报告处处体现出这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例如,在开篇部分,报告把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在经济建设部分,报告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在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部分,报告承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日益推进的全球化潮流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有的法律理论,与时俱进地进行法律理论的变革与更新,建立起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理论。 作为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理论的变革与更新,才能真正成为时代精神之精华。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主要是以国内法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国内法的一般理论。这种法理学是民族国家时代的法律现实的理论概括和表达。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国家是整个世界的统治者,整个世界被划分为一个个领土范围明确的民族国家。在领土范围之内,民族国家对所有人口和资源行使最高统治权,是一切合法权威和权力的最终来源;在领土范围之外,民族国家以独立的身份与其他国家交涉,处理所有涉及本国国民和国家利益的事务。此时,国内法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自然也是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然而,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①与此相适应,世界法律的发展表现出愈来愈明显的非国家化、趋同化、标准化、一体化等趋势,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②这要求法理学要以国内法、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等全部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狭隘的国内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法”的一般理论。 从民族国家时代的法理学向全球化时代的法理学的历史性飞跃,从国内法的一般理论向一般法的一般理论的根本性转变,意味着法理学的论题、理论和方法要发生显著的变革和更新。以法律利益理论为例,经典的法律利益理论是美国法学家庞德的法律利益理论。他将法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后来,庞德的得意门生考万又补充了一种利益,即集团利益。③这种法律利益理论是民族国家时代国家本位利益观的法学表达,它所考虑的利益仅限于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各种利益。而在全球化时代,一种超出民族国家范围的利益——人类利益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法律(国内法、国际法)加以确认和保护。十六大报告明确肯定人类利益的存在,并主张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当代法律利益理论不能不考虑人类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而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人类利益,必然会引起法律利益保护格局的重大变动。这一变动不仅表现为增加了一类需要保护的新利益,而且表现为要调整既有法律利益保护格局。比如,法律要重新考虑某些与人类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 (二)以政治文明为理论坐标,重新认识和定位法律和法治 十六大对文明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是突破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二元划分的传统理论,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范畴,确立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元并立的新理论。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领域,即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人类利用或改造客观的自然界的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物质生活的改善。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成果,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体系的发达,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扩大。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或精神世界的成果,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精神生活的丰富。政治文明在人类的全部文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政治文明,即社会实行何种社会制度和体制,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体系,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直接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直接影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及其成果的分配。 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坐标和参照系。以政治文明为理论坐标观察、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有助于更新或深化我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就法律的地位问题而言,我们过去主要是按照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来认识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按照这一理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种认识不仅过于简单化,而且在理论上容易导致经济决定论和法律虚无主义,在实践中容易导致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理论为我们确立法律和法制建设的独立地位提供了可能。法律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法制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独立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就法治的价值而言,我们过去总是从法治的工具价值,即法治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来理解法治的价值。这种理解容易导致工具主义的法治观,即把法治仅仅当作一种有用的工具来对待。这种法治观表面上重视法治,骨子里却是轻视法治,极容易导致破坏法治。当统治者根据功利性判断认为法治无用时,便会弃法治如敝履。但是,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不能说是步入了现代政治文明门槛的社会。因而,法治是不能用功利性判断加以否定的。 (三)深入研究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推动法律价值理论研究的创新 法律的价值论是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在这个论题上,以往法理学文献阐明了法律促进或具有哪些价值以及法律是如何促进或具有这些价值的,但较少深入研究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不同价值的矛盾。现代社会是价值高度多元化的社会。如何处理不同价值之间关系,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成为现代法面临的一个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只有加强价值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提供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理论,法理学的价值论研究才能具有时代特色和实践价值。 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处理不同价值的关系,如稳定和发展、公平和效率、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提出了诸多新论断。这些新论断对于法律价值论的研究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关于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报告提出,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这一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稳定(秩序)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一方面,我们过去很少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而把秩序仅仅理解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消极的秩序;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发展又存在着不考虑稳定的要求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而变动过于频繁的偏向。要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要把秩序和发展统一起来理解,把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理解为适应或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