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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30   点击数:[]    

国家的一个有序的管理,管理的方式便是制定法律,一个好的 立法者只着眼于“美德” ,他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 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 ”。对臣民而言,如果他服从法律,他将避免法律的惩罚,如果他蔑视法律,他就 受到双倍的惩罚,“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 ,甚至得出了这样的 结论:“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 野蛮的野兽。”

  从法律的神圣性,到法律的性质,再到法律形成,最后到法律的尊严,柏拉图给 我们展现了他对法律的理解。至于法律的地位,他并没有忘却他的《理想国》里提出、且终身铭记在心的智慧的统治。他说,由于神的仁慈,人生而具有自然的禀赋,自然禀赋的施展,他就不需要有法律来控制,知识是任何法律和规则不能够超越的,因为法律个规则体现着一般的原则,不能够适用于每个案件。理性是真实的并有着天然的自由,有着普遍的力量,它应该位于万物之上,“但在事实上,这种情况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有的只是随处可见的暗示罢了。这就是我们必须选择第二种替代品,即 法律和规则”。这就是柏拉图著名的“次善法律统治”观点的由来,也就是说,他 终其一生所追求的乃是知识、美德和理性的统治,如果我们求之不得,那么我们只能够退而求其次,寻求体现着神之智慧的、第二等好的法律。

  就《法律篇》本身而言,我们能够看到柏拉图这部著作中的前后一致。但是综观 他整个的理论,矛盾确实存在。不管我们怎么解释柏拉图的理论如何地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果仔细体会他的著作,我们就会发现他晚年的作品的确与他早年所向往的社会和城邦以及城邦的法律相去甚远。在《理想国》中他所鄙视的法律,在《法律篇》中摇身一变,法律又成为金质的、柔软的和神圣的指导。从早年的意气风发,到晚年的深思熟虑;早年的智慧存在于哲学王的大脑,晚年的智慧却要在法律本身中去体现。而且,《法律篇》是惟一一部苏格拉底没有出场的著作,其中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这也反过来使我们想起了苏格拉底和他在法庭上的“申辩”。苏格拉底因渎神和蛊惑青年被雅典民主派处死刑,他第一可以逃跑,第二可以以钱赎罪,第三可以承认错误不再执迷不悟,但是他却要选择死亡。他选择死亡的原因是个历史的悬案,但是他的死亡使他有了殉道者的光环。身为雅典的公民,就要服从雅典的法律,这是一个公民神圣的职责;既然选择了雅典,就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就要服从雅典的制度和传统;民主派处他死刑的法律是暴虐的,或者说实施这项法律的人是暴虐的,但是审判他的法庭却是合法的,而服从合法的裁决乃是一个善良公民的责任,如果一个公 民漠视法院的判决,那么就不存在着法律和秩序。守法是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服 从法律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所在,在这些问题上,早年的柏拉图和晚年的柏拉图并不存在着观念上的冲突。不同的只是,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从他老师的死中寻找到了服从法律的意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从理想的制度设计中确定了法律的尊严和价值。然而,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和评价,他的确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既表现在理想层面上早年与晚年的冲突,也表现在早年审判实践与晚年理想法律的设计的冲突。可以肯定的是,早年的柏拉图理论上不欣赏法律,晚年的柏拉图理论上设计了一个城邦的法律;早年他老师的经历使他对法律抱有偏见,而晚年的柏拉图又将法律视为通向善德 的工具,这是柏拉图没有解决的问题。

  我们不能够指望柏拉图对法律的认识达到严格意义上法哲学的高度,他毕竟首先 是个哲学家,然后才是个对法律有所感悟的思想家。古希腊开创了西方思想的先河,对于与法律有关的理论问题却只有萌芽性的想法。要从古代法律制度中找到深入细致的法哲学,恐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达不到这一点。就经典作家关于法学产生的条件来说,古希腊尚未达到出现法律职业集团的程度,也没有出现完整的法学家。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只能够说柏拉图对法律有着诗一般的描述,比如我们的法律来自我们的神,我们的法律于是就有了神圣性;法律可以是智慧的凝结,按照神圣法律的指引,我们可以通向完善的理智世界;法律的智慧无处不在,它渗透到我们的喝酒和歌唱。但是,隐藏在这些诗里面的耐人寻味的法哲学道理很是有限,我们无法从中体会到 19世纪以后法哲学的那种美妙。这也许是后世法学家更注重柏拉图《理想国》而不太重视他《法律篇》的原因所在。《理想国》写于柏拉图40岁左右,而《法律篇》写于 80岁左右,应该说,40岁的柏拉图更惹人喜爱。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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