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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30   点击数:[]    

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他说:“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 的。” 柏拉图设问,关于商务、市场交易和手工工人契约,关于侮辱和伤害的诉讼 ,关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和陪审员的遴选,关于市场和海港征服的赋税,是不是都要订成法律呢?他回答是:“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 的。需要什么规则,大多数他们自己会容易发现的。” 否则的话,他们将永无止境 地从事制订这类繁琐的法律,并为使它们达到完善把自己的一生都用来修改这种法律。他指出,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好的国家,真正的立法家不应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 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又是不太重要的。

  即使到了他的《政治家》篇,他的这个理想也没有消失,只是因为年岁渐长和政治生活的失败,加上他对政治的不减热情,他的思想开始从理想转到了现实。在《政治家》里,他区分了智者和政治家,有了著名的“实用技艺”和“纯粹智力的技艺” 区分。他以为,政治家也好,工匠也好,他们都是从事技艺的人,不同的是政治家是从事智力技艺的人,“政治家不象饲养一头牛的牛倌或照料一匹马的马夫,……他 更相似于照看牛群或马群的人”。政治家就象是一个编织工,他的工作就是对他的 臣民进行管理,把国家编织成一个理想的社会。按照他的设计,勇敢的、刚毅品质的人们是这张编织产品的经线,节制的、温顺品质的人们是纬线 ,把相对品质的人结 合起来编织在一起,“一切织物中最壮丽和最美好的织物就完美完成了” ,一个幸 福之国就产生了。

  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他仍然相信智慧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形式。他说,“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是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 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 究其原因,首先,法律永远是适用于所有的时间和所 有地点的规则,而每个人的情况则是千差万别的;其次,制定法永远是具有固定不变性,而人类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既然法律不能达到最理想的公正, 那么,到底为什么还一定要制定法律呢?” 在这里,柏拉图提出了小标题中医生看 病的比喻,医生是按照教科书看病呢?还是按照他的经验看病呢?如果他是一个法治论者,他就必定按照原药方给病人吃药,因为他遵循既定的规则;如果他是一个人治论者,他就改用他方,因为他按照具体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安排。比较而言,后者还是比前者好,因为一个合格的医生不是依照医学教科书给病人看病,而是按照他的经验给病人治病。柏拉图说,一个法律的制定者“为民众制定了关于公正与不公正、光荣与耻辱、有益与有害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却又不被允许发布与这些法律相歧离的其 他法律” ,那就太荒谬了。

  只是他不再一味地鼓吹哲学王,不再一味地讽刺挖苦法律。在他看来,君主政体 与僭君政体的区分,贵族政体或者寡头政体的分别,在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法律统治与无法律统治” .有法律的君主制是最好的统治形式,无法律的僭主制是最坏的统治形式;富人模仿法律而统治,是贵族制,当他们无视法律的时候,就是寡头制。智慧的统治优于法律的统治,但是比较起无智慧的统治来说,制定法或者成文规则又 是“次好的办法”。

  按照这个思路,于是就有了柏拉图晚年的《法律篇》,对于人的统治和法律的统 治有了细微的差距,理想的智慧的统治外化为智慧的法律的统治,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另外的一种理论,这就是“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人治的批评也是成为西方历史上早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他认为人治论者的理由在紧要关头人的灵活性优于法的稳定性,如同埃及的医师一般依成法处方,但如果到第四日仍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但是,一个人的智慧终归难以抵挡众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 少则易朽,多数群众比少数人不易腐败,“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医师自身患 病时常请别的医师为其诊断,体育教师自己锻炼时也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目的是防止自己受到情绪的影响,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判断,所以请助中立无偏私的名家。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法律的统治是神祗和理智的统治,一个人的统治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贤良也难免热忱,这就会在执政时引起 偏向,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柏拉图的人治与亚里士多德法治之争,其重要性并不在于谁对谁错,也并不在于哪个好哪个不好,而在于提出了基于人性本身不可克服的矛盾性。智慧可以造就伟业,但它同样会导致衰败。一人之治有灵活性,但灵活又可能导致暴虐。我们说,君主制实行法治,僭主制按主观任性来统治,但是,政治的权力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上,我们无法知道也无法左右他该去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在这个意义上,早期社会的人治和法治争论,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肯定性结论的判断,它既可以是“是”也可以是“ 非”,既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这不同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学者“法治” 与“专制”的区分,因为古希腊的“人治”和“法治”既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一个人来实现。正如同洛克所言,只要权力不是用于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而用于其他的目的,“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 暴政”。因此雅典也有三十个暴君,罗马也有十大执政。柏拉图的人治并不对等于 洛克的“暴政”,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也不等同于洛克的“法治”。这也正是我们经常说的,古希腊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早期社会“统治术”的争论,而西方近代专制与法治之争是现代“社会结构”的争论。如果要比较的话,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争倒是与中国先秦儒法两家人治与法治争论有着相似之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儒家思想与“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的法家思想,是中国历史上人治和法治的第一次较量。秦始皇依法家学说一统天下,汉武帝依儒学造就了汉文明,秦与汉一起开创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的时代。儒法融合再加上道与释,“人治”和“法治” 实际上成了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和君王南面之术。我们不能够得出价值上评判上的对错,我们不能够说儒之“德”、“仁”和“礼”不好,也不能够说法之 “刑”、“术”和“势”不好,一个传统的崇拜者会说他们都好,一个反传统者会说 他们都不好。

  也许,对于医生看病用教科书还是用经验的比喻,我们不能够判断,我们只能够 描述,这里,韦伯统治类型分类的理论是有参考价值的。依据个人的权威、个人的魅力或者理性的规则的合法性基础,就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想统治类型:传统型统治、 个人魅力型统治和理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与个人魅力型统治都是建立在以个人权 威的信仰与服从的基础之上,换言之,都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前者服从的是传统和习俗,后者服从的是特殊的秉赋与神性。在传统型统治下,统治不是凭借法律,而是传统习惯,政治的统治并不遵循一定的章程。随着官僚政治的出现,传统型统治发展到其高级阶段,并逐步走向世袭制度。在这一过程中, 法治并没有得到发展,所得到发展的只不过是更高形式的专制。个人魅力型统治基 于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是具有超凡的力量与品质。个人魅力型人物及其追随者相信他们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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