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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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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职那样,每一个人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么这个人就是正义的。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受理智领导,这样的人就具有节制的美德。柏拉图最后强调,正义的真正内涵不是“外在”的各部分和谐一致,而是“内在”的和谐。一个正义的人应该安排好真正的事情,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他称保持和符合和谐状态的行为为好的 行为,相信指导这种和谐状况的知识便是智慧。 “法律与正义”是西方法学的主体问题之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批判和重建,应该说是早期古典文献关于正义观点的总结。虽然古希腊对正义的探讨,多少带有伦理学的味道,但到了古罗马,法律与正义通过查士丁尼法典统一了起来, 法学被定义为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正义在法律中的地位 .从此以后,法律和正义便成了一对孪生兄弟,充斥于自然法学的理论说教,成为西 方法学永恒的课题之一。 如果我们仔细品味古希腊的正义观,我们会发现柏拉图正义观对后世的影响远不如亚里士多德正义论对后世的影响。也许我们可以说,柏拉图内在正义观、他的等级制和“美德就是知识”的理论是西方哲学的起点,但后人所谓法律和正义论更多的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延续。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政治学》中,他提出了所谓“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划分。一个人出资99米 那的钱,另外一个人出资1米那的钱,合伙生意,赚了另外100米那。这赚来的100米那便有两种分配的方式,第一种分法是一个人得99米那,另外一个人得1米那,第二种分法是每个人都得50米那。第一种分法体现了分配的正义,它强调比例的比例匀称,也就是分配的不平等,“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 大小为依据” ,这是寡头制下正义的观念,类似于父子关系。第二种分法体现了平 均的正义,它务求整齐匀称,正义就是平等,“法律只应该规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 人” ,这是平民政体下正义的观念,类似于夫妻关系。对正义的这两种理解直接影响到了以道德哲学为理论内核后世法学家的正义论,在罗尔斯提出的自由平等原则和 差别原则划分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影子。如果拿亚里士多德正 义论反观柏拉图的有等级的内在和谐正义观,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所谓的正义观不过 是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一个具体运用。 而且,柏拉图所批判的三种正义论,后世的法学家都有继承者,其影响也并不比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逊色。其一,正义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换言之“把他人的东西归还给他人”。这乃是自古罗马乌尔比安之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格劳修斯说,“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们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 物主” .康德把法律义务归结为三条:“正直地生活”、“不侵犯任何人”和“把 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这第三条就是在讲,每个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 《法国民法典》第1367条“因误解或故意受领不当受领之物 的人,对给付人有返还其受领之物的义务。” 其二,“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又是西方法理学上的重要命题。马基雅维里说,国家“主要的基础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一定有良好的法律”。霍布斯把实在法定义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命令是出自本人的意志,而且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建议虽然出于己口,却是为了征询者的利益, 建议是大臣们的工作,而命令则是主权者的权力。奥斯丁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一个命 令,违反命令就会产生一种邪恶,惩治邪恶就是制裁,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称 之为惩罚。主权者就是“优势者”,法律就是“优势者”对 “劣势者” 约束或强制 .“优势”就“强权”,也就是以恶或痛苦施诸他人的权力,以及通过人们对恶的恐惧来强制劣势者按照优势者希望去行为的权力。直到今天,我们法理学教材上还赫然写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三,“正义是对利和害的一种功利计算”,“正义之人不是心甘情愿去行善, 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种正义观有时被称之为最早的功利主义正义观。 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的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休 谟则把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贝卡里亚“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 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 .边沁则要把这种“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入道德领域, 从而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后来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无不受到这种功利数学计算的影响,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是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它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公平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在这里,古各斯的宝石戒指使 正义归于虚空。 二、医生的教科书与他的经验 有这样一个外科医生,他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离开他的病人,于是他把他的药方和指示写下来,给病人自己服用。现在假定医生提前回来,或者由于神祗的作用,或者由于风的作用,或者由于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病人的病情发生了变化,或者有更好的方法来治疗他病人的疾病,那么,这个医生仍然实施他原来的药方呢?还是根 据发生变化了的情况给病人吃新药呢? 通过这个比喻,柏拉图提出了他“人治”与“法治”的理论。应该说,终其一生 ,柏拉图都追求一种哲学王的统治形式,也就是人治。这如同一个医生给人看病,他是依靠自己的经验给病人看病呢?还是按照医学教科书给病人看病?教科书是死的教条,而人的经验浓缩了人的智慧,一个好的医生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 .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一种王制,或称贤人政治,或称“哲学王”的统治 ,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他经典的说法是:“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 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研究哲学和政治 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只适合于追随领导者。 只有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不会被千言万别的事物多样性弄得迷 失了方向。哲学家天赋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而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他看到了群众的疯狂,但他保持沉默,就象一个在暴风卷起尘土或雨雪时避于一堵墙下的人一样,看别人干尽不法之事,而自己终生不沾上不正义的罪恶。“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 ,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人事。” 应该说,追求一种哲学王 的政治理想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写了《理想国》,在实践上,他曾试图一位暴君改造成一个哲学王。在实践上他没有成功,但在理论上留下了“哲学王” 的政治统治方式。哲学王统治的核心是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力”结合起 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凭着智慧一个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国王有了 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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