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03-504页。))其次是大量运用统计数据和定量分析手法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巴氏此文全长不过24页(其中含附录2页),但却使用各种图表12个,占去了1/3的篇幅。采用计量化和统计方法较之传统的法律史研究方法究竟有何优势呢?英国史学理论家巴勒克拉夫曾经对此做过研究,他指出:“例如法律史和宪政史的研究。这两个领域的传统研究方法是历史学家挑选出一些特殊的案例或文件(例如大宪章、权利法案或雷克斯诉汉普顿案)来进行研究,而这些案例和文件用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来衡量是非常重要和突出的。事实证明如果不将案例置于诉讼的整体的背景下来认识,这种方法有可能引出错误的结论。只有系统的定量分析才有可能最终提供上述背景”。(注: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138页。)很明显,巴氏所做的正是这样一种工作。换言之,老一辈学者如博德等人对传统文献《刑案汇览》的研究尽管已经注意到了其权威性和其代表性问题,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定量分析,其所选择的案件也难免带有片面性,因此其结论仍然可能是错误的。这也就引出了我接下来要说的该文的第三个意义,即巴氏凭借材料和方法论的优势开始对博德等前辈学者的权威性观点发起了挑战。巴氏在阐述其撰写此文的目的时开门见山地指出:“我希望表明,即使是那些当代最优秀的学术成果仍然高估了清代法律的严苛性、高估了刑法的作用而低估了民法的地位”。(注:David C.Buxbaum,“Some Aspect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ractice at the Trial Level in Tansui and Hsinchu from 1789-1895”,30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第255页。) 1982年出版的《一个中国社区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台湾农村的个案研究》(注:Michael J.Moser,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a Chinese Community:A Case Studyfrom Rural Taiwan,New York:Oceana Publications,Inc.,1982.)也是一份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研究成果。该书的突出特点就是将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律史研究熔为一炉,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正如该书作者麦考尔·毛瑟自己所说的那样:“近年来对于中国法研究的学术兴趣展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尽管法学家和史学家们对前近代时期和当代法制的结构和组织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却极少关注活生生的社会背景下法律运作的实际功能。与此同时,虽然有人类学家对革命前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的乡村展开过为数不可谓少的研究,但这些作品极少超出对以往解纷实践的描述,更没有人专门留意过法律行为。其最终结果是,在我们有关中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知识大获长进的同时,对中国人实际应用这些制度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的第一手材料方面却留下了缺憾”。毛瑟撰写此书的目的,按他自己的说法就是要 “以文字形式,通过对台湾农村中国人社会的法律和冲突管理的研究来部分填补这一空白”。(注:Michael J.Moser,Lawand Social Change in a Chinese Community:A Case Study from Rural Taiwan,New York:Oceana Publications,Inc.,1982.第1页。)至于毛瑟的这份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此处姑不置评。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所采用的搜集资料的方法和研究手段显然代表了未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趋势。 苏亦工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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