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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3: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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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的题中要义,它既是法治的核心构成,也是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制度之所以有权威,是因为制度是各种社会规范的载体、好制度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制度实施有保障和制度约束个人权力权利。树立和充分展现制度权威,必须确立完备的好制度、不折不扣地彻底执行制度、健全制度保障机制和强化法律权威及意识。

  关键词:现代法治,制度权威,法治意蕴

  改革开放后,我国围绕法治主题已建立起不少各种各样的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和制度创新成问题为人们关注焦点的时候,制度权威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结果是,很多制度成了仅供观赏的“墙上画”,对制度功能依赖极大的法治步伐也不得不放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笔者认为: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的题中要义,它既是法治的核心构成,也是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展现制度权威。法治的过程,实质上是法治与人治较量和斗争的过程。中国的法治能否从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初级阶段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成熟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确立制度权威。

  一、制度及其权威是法治的要素与目标

  对中国而言,现代法治完全是一项新生事物,是复杂的制度、观念与行为组合系统。尽管法学家们对法治的概念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表述,但其本质观点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制度视为法治的重要内涵。下面,我们不妨循着法学家们的法治思想,首先了解和认识制度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系。

  有的观点认为:“我们所讲的法治,其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同时,它作为一种治国的思想、方式和体制,又直接涉及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1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它包括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观念、原则、制度、组织和过程”。2有人则直接指出了制度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法治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件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因而,从形式的意义上说,法治就是人们对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即对权利、自由、义务、权力、责任等进行合理分配。”3

  ……

  透过制度与法治的关系,可以提出如下的命题:制度是现代法治的要素与构成,制度权威则是现代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对此,不妨略加展述:

  (1)法律制度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众所周知,一国要法治作为其治国方略,首先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法治指向的广阔领域与层面,无一不是以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和法律精神为中心。法治的进步,永远都是与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紧密相连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制是启动法治的基础和推进法治的基本手段。由于法治的内涵大于法制且与法制之间存在互动的特性,法治进步的同时,也可起到促进法律制度完善的作用。

  (2)非法律制度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4事实上,法治并不排斥非法律制度,各种非法律制度在法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绝不亚于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法律制度只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由于法律本身及其功能或价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由于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存在有机联系与相互制约,离开了其他制度的配合与互动,法律制度就会陷入孤立境地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将法律制度与各种非法律制度机结合起来,才能造就适合现代法治的社会土壤或条件并满足法治的基本需要。庞德说:“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5在这里,制度甚至与法律秩序划上了等号。在庞德的眼里,法律秩序不外是一种制度安排结果。

  (3)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制度只是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进行法治的基本手段,而并非法治追求的主要目标或根本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权威是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的内在的和最基本的动力源,而法律权威无疑也是制度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制度产生并承载规则,而规则的贯彻则依赖于制度权威。推进现代法治,仅满足于建立相对完备完善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目的的实现,完全取决于一国能否对各种制度进行有效利用。而制度能否起作用,则直接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有权威。如果我们把制度比作现代法治的土壤,那么制度权威便是现代法治的果实。法治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追求和树立制度权威的过程,法律至上和制度至上的法治理念应贯穿始终。制度权威是逐渐堆积的,它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没有制度权威,法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

  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产生在制度与制度权威之间和制度与法治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之上。深入发掘制度权威的各种法治意蕴,可以深刻认识制度的本质和培植正确的法治理念。具体地说,探讨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的具有如下几方面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或价值:

  (1)有助于转变传统的制度观。即从单纯注重制度建设的片面制度观转变为制度建设与制度权威并重的现代法治(制度)观。无规矩不成方圆,但仅有规矩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制度权威,再好的制度也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法治秩序需靠制度和规则维系,而制度权威则是制度中的规则、权利、义务等获得贯彻执行的前提与保障。没有制度权威,便不可能产生法治秩序所必须依赖且一般制度都需要具备的制度特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在充分展示制度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与价值的同时,也能促成人们的传统制度观的转变,树立形式与本质相统一的现代完整制度观。

  (2)丰富法治方法论。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体现或隐含着科学的法治方法论。它可以为法治实践中的制度设计、制度确立、制度适用、制度利用、制度评价和制度遵守等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保证各种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或价值。例如,制度权威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这一法治意蕴,可以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展现与利用。如利用制度界定权力权利大小和划定权力权利边界、约束权力权利行使、以制度预设的轨道规范权力权利的有序有效运行、把制度视为判定权力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的标准、注重利用法律制度及规定打击惩罚各种腐败性犯罪行为等,使各种制度作为反腐败的治标治本方法或手段。

  (3)指引法治目标与方向。如何正确认识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牵涉到制度建设的平衡问题与对法治实践的反思。充分认识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可以准确划定法治(制度)工作重心,避免法治实践迷失方向和陷入误区。制度权威的最高表现并不在于制度对主体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大小,而是在于人们对制度的普遍信仰信赖和自觉遵守,它也是法治信仰的构成与表现。而促使人们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意识与习惯,进而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则是从形式意义的初级法治进入实质意义的完善法治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我们有理由将树立、展现制度权威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法治目标与工作重心看待。

  (4)有利于与人治传统与行为作斗争。个人服从制度还是制度受制于个人,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人治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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