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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3:17   点击数:[]    

者总是花点钱便能逍遥法外”。“我们不知道这种法律在内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运作,不过政府针对外国人以及外人与本地人交往所制定的各种规定几乎全都缺乏可行性。然而,尽管因缺乏可行性而无法执行,但这些规定却常常成为勒索费用和索贿的理由而起到骚扰各方的作用”。(注:转据基顿,第99页。)

  1832年10月出刊的《中国丛报》登载了一起案例,暴露了中国法律运作的实态。案中的主角是一个名叫Ye Mungche的户部官员丁母忧回到广东东莞乡下。在那里他无恶不作,勒索钱财,绑架妇女,连尼姑也不放过,先后杀害十多条人命。更严重的是,当地官府慑于他的权势,竟然任其横行乡里,不敢过问。后来还是他旧日的一个朋友其时在当地任地方官,想尽办法将他骗到广州,才终于将他逮捕。然而当开庭审讯时,却无人敢于起诉。这位地方官无奈只得到Ye的家乡张贴告示,邀人控诉。由于中国法律要求在判决前必须取得口供,这就不得不采用刑讯。作为Ye氏的旧友,这位地方官拒绝对他施行刑讯,认为那样做会有伤整个士大夫阶层的体面。替代的办法是对Ye氏的仆人——一个并未受到指控的人施行刑讯以获取口供。Ye氏于是被判定为有罪并处以死刑。这时Ye氏北京的同僚们写信给广州当局要求予以轻判,审理此案的法官愤而要求辞职,而Ye氏的刑罚据说很可能被减死为流。尽管两年多以后Ye氏最终还是被处死了,但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显然,在西方人眼里,官僚势豪的特权以及官官相护正是阻碍中国法制正常运作的原因。

  基顿也指出,欧洲人对中国法的批评有时难免言过其实,但是他们所指陈的这些弊病的严重程度绝非夸张。(注:基顿,第109页。)不难看出,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最初评价是相当糟糕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实不足为怪。因为早期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如果可以称得上是研究的话,基本上都是出于一个非常实际的目标,那就是要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要实现这一点,很自然,首先就要证明中国法律的野蛮和落后,不值得西方人尊重和遵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这种最初评价却对后来清末实施法律改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光绪31年3月,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上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有这样一段话:“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籍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裁制,乃独于中国不受裁制,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者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注:《光绪朝东华录》,第5325页。)我曾指出这道奏折是“清末法律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清末修律的各项具体步骤基本上就是按照此折设计的方案施行的。”那么该折的思想来源又是什么呢?我曾考定此折的“整体框架和基本思路肯定出自伍氏”。考证的依据我这里不再重复了,仅强调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这道奏折“是一篇根据西方人的观点批评中国法律并提议改进的报告”,(注: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351、356页。)而伍廷芳可以说是当时最著名的西洋通。换言之,清末法律改革,至少在废止旧律方面,是奠基于西方人,或者说英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评判。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研究

  19世纪后半叶,西方汉学有了很大的发展。此中原因不难明了,当时香港已经开埠,随后又有上海等五口对外通商,西方人来华居住、生活大大方便了。有许多来华的传教士为了传播“福音”的需要,不得不对中国的语言、文化有所了解和研究。因此在这个时候,有西人开始着手翻译中国的文化典籍。例如理雅各博士 (James Legge)(注:1815-1897年,苏格兰人,1840年就任基督教伦敦传道会设在马六甲之英华书院校长,1843年将之迁往香港。1848年起至 1870年代从事中国文化典籍的翻译研究。参见罗香林:《香港与中西文化之交流》,香港:中国学社1961年版,第23-28页。)在王韬等人协助下先后将四书五经翻译成英文出版。又如欧德礼牧师的翻译著述更是广博,其有关中国佛教的著作如《中国佛教学生手册》、《佛教三讲》、《中国佛教梵汉字典手册》;关于广东语言、历史、民俗之类著作如《客人概况》、《客家历史纲要》、《广州方言字典》、《风水》;关于中国古籍者有《穆天子传》。(注:1815- 1897年,苏格兰人,1840年就任基督教伦敦传道会设在马六甲之英华书院校长,1843年将之迁往香港。1848年起至1870年代从事中国文化典籍的翻译研究。参见罗香林:《香港与中西文化之交流》,香港:中国学社1961年版,第29-34页。)

  至于中国法律方面,西方传教士、外交官及其他长期旅居中国的侨民在撰写有关中国问题的书籍和文章中虽曾有所提及,但基本上都是记录或回忆作者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从著述体例上看有点类似我国明清时代的掌故笔记,缺乏系统性,与近现代西方体系严整的社会科学研究还有着不小的差别。不过这类文字大都具有较高的直观性和史料价值,有些应视为第一手资料,甚至可以弥补同时代中文史料的欠缺。这类著述,最早的可以上推帕·达·克鲁兹(Friar gaspar Da Cruz)等人的著作,其中对中国监狱及司法程序的描述颇富史料价值。(注:见C.R.Boxer英译本South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don:Hakluyt Society,1953,转据布迪/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鸦片战争以后,这种类型的作品大量出现,博德在其中国法研究名著《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特别提到的有英国外交官哈利·帕克斯(Harry S.Parks)根据自己1860年在中国监狱中的亲身经历撰写的文章;(注:原载North-China Herald,上海,1861年3月30日,557:51,朱勇译,(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美国传教士麦高温论流刑犯的文章及英国领事梅多斯(T.T Meadows)的长篇巨著《中国人及其叛乱》(London,1856;reprinted Stanford,Calif.,1953)。(注:原载Journal of the North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pp.293-301,1859年12月号,朱勇译,(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其中,麦高温氏的另一部作品《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晚近已译成中文出版。该书共25章,除最后一章外,其余各章都曾独立成篇地发表于上海的英文《北华捷报》上。后来作者将这些文章汇集成书,定名为《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在中国出版。此后作者又对之加以修订充实,更名为《现代中国的人及其生活方式》在英国出版,(注:见麦高温著:《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朱涛、倪静译,(西方视野里的中国形象丛书),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其中直接涉及到中国法律的有《土地与土地法则》、《刑罚》、《私刑》、《金钱与放债》、《家庭与家庭生活》等5章。另外,格雷著《中国:法律、风貌及习惯之历史》(注:John Henry Gray,China:A History of the Laws,Manners andCustoms of the People,Vol.1-2,London,Macmillan And Co.1878.)一书也是一部大部头作品,出版于1878年,两卷本,共32章,附有大量插图,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政府、监狱和刑罚、宗教(儒学)、民间@①、教育出版、婚姻家庭、奴仆、节日、丧葬、自杀、体育娱乐、星占卜筮、当铺、公路桥梁、农业、文物园囿、风物器皿、土著部落、身体特征等等,应有尽有。博德评价此书在“19世纪关于中国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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