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论著中”,“关于司法程序及刑罚的描述尤为出色。这一研究课题中很多精彩的论断都以作者的亲身感受为根据,但同时,它也有一些错误和不足。”(注:朱勇译,(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的几部著作在西方汉学界,特别是在西方中国法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继司当东氏1810年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之后,先后又有两部《大清律例》的法文译本问世。对于英美学者来说,借助法文译本阅读《大清律》也不是太难的事情,因此对这两部法译本我也附带介绍一下。一部是 1876年的菲拉斯特译本,(注:P.L.F.Philastre,Le code annamite,nouvelle traduction complet e 2 Vols.Paris:C.Lerous,1876.)另一部是1924年版的布莱斯译本。(注:Boulais,Gui,tr.Manuel du code chinois,(varièt et s Sinologiques Series,No.5)Shanghai:Imprimerie de la Mission Catholique,1924.)与司当东氏译本相比,菲拉斯特译本的优点在于除了翻译出398条律文外还译出大部分的条例,同时还包括律注。布莱斯译本的优点则在于它的翻译质量,据被认为在前述三个英法译本中,布莱斯译本是最准确的。(注: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该本的缺憾是省略过多,他虽然既译了律又译了例,但二者都有很多删节省却。 阿拉巴斯特氏的《中国刑法评注》(注:E.Alabaster,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Chinese Criminal Law,London:Luzac.1899.)初版于1899年,或许当被视为是这个世纪西方人研究中国法律最具权威性的著作。该书对清代的法律制度,包括律典的结构和体例、刑罚种类、刑法原则、司法官以及各种相关术语做了极为详细的诠释。尤为难得的是,作者在解释各个概念和术语时还援引了许多清代的案例(如《刑案汇览》、《驳案新编》所收案例)并结合中国传统的文化背景和思想观念加以展开。这种著述方法深入浅出、清晰明了,特别适合西方人的口味,可以说是西方人研究中国法的一部早期工具书,而且至今仍有着很高的引用率。博德评论说:“阿拉巴斯特的长篇巨著《中国刑法评注》……明晰易懂地论述了整个清代的法律。在这一难度极高的研究领域,阿拉巴斯特作为一名先驱者,其著作值得认真阅读。然而他的著作对于清代法律体系制度方面(相对于意识形态)的研究却极为粗略,这使其学术价值遭到削弱”。(注:朱勇译,(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与19世纪末叶相比较,20世纪前半叶的研究又有了新的提高。1905年出版的杰内根氏(Jernigan)的《中国的法律与商务》一书,反映了这个提高过程的过度性特征。作者在写于上海的前言中说:“当我自己的观察和经历无法令我满足时,我查考了书中提到的权威性文献,以便我的写作可因材料上的准确而令人可以信赖。”(注:T.R.Jernigan,China in Law and Commerce,Macmillan Co.,LTD.,London,1905,p72:“公众应感谢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将律典译成英语。但是奇怪的是,这部有趣且有价值的书竟然绝版了。摆在我面前的这一本是1810年的版本。没有这个本子的话,除非熟悉中文,外国人就无法了解统治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Preface.) 杰内根氏的书共分自然特征及起源、政府、法律、家事法、财产持有及转让、税收、法庭、治外法权、行会、商事习惯、银行、度量衡及货币、陆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等15章。内容相对集中于法律和商务两个方面,而不似以往传教士著作那样包罗万象;论述相对来说也比较系统,不纯是出于主观的印象和记述。书中征引了J.W.Jamieson的“Chinese Collection of Leading Cases”、Mollend@②rff氏的OnImpediments to Marriage、George Jamieson氏、Dr.J.Edkins氏等众多有关中国问题的著述,表明作者撰写该书是建立在客观资料基础上的,而且参考了相当多的相关著作。然而,全书既没有注释,引文也无规范化的体例。例如征引George Jamieson和J.Edkins博士的话语甚至连引自何文、何书都不作交代。 1921年问世的贾米森氏的《中国的家事与商事法》(注:G.Jamieson,Chinese Family and Commercial Law,Hong Kong:Vetch and Lee Limited,1970.)将20世纪前半叶的西方中国法研究推向了高潮。贾米森氏出生于1843年,1920年在伦敦去世,享年77岁。1864年他开始了在中国的领事生涯,最初任翻译生,先后出任过驻台湾代领事、驻沪代理法律事务秘书、代理翻译、驻九江领事等职。1880年取得大律师资格后又先后出任过中国、日本地区最高法院代理法官助理(驻沪),代理法官、领事,代理首席法官及驻沪总领事等职。贾氏多半生居住在中国,精通中文,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通。(注:以上关于贾米森氏的生平,G.Jamieson,Chinese Family and Commercial Law,Hong Kong:Vetch and Lee Limited,1970,第189页所附Obituary of George Jamieson.)早在其写作此书之前多年,贾氏即开始翻译《大清律例》的部分内容,并发表在《中国评论》杂志上。(注:G.Jamieson, Chinese Family and Commercial Law,Hong Kong:Vetch and Lee Limited,1970.前言。)贾米森原本打算将这些译文汇编成“中国民法手册”之类的书籍,但很长时间里未能成功。主要原因是所能获得的有关中国商事方面的令人满意的资料太过稀少。贾米森氏认识到中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刑事性的规定,民刑有别在中国立法上完全得不到反映。因此他不得不放弃以一本书的形式来构筑中国商事法体系的企图。后来,随着上海会审公廨(Mixed Court)审理华洋诉讼案件的开展,贾米森氏的最初愿望得以部分实现。上海会审公廨由中国地方官主持,在有关外国派出一位副领事协助下会同审理。这种会审法庭最初是为审理所谓“华被洋原”(注:即华人为被告,洋人为原告。有关会审法庭事宜可参见孙晓楼、赵颐年:《领事裁判权问题》,(现代问题丛书),上海:商务印书馆,不著出版年代,第203-216页。)案件而设立的。但久而久之,纯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亦由会审公廨审理,惟管辖之法律仍为中国法律。法庭首先在洋官指导下在刑事案件和纯民事案件之间划分一道界限。此类审判,积少成多,大量的判案记录均由《北华捷报》(注:《北华捷报》自1870年1月4 日起增发《最高法院领事公报》,参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版,第72页。)以零散方式保存下来。贾米森氏就是利用这些案例记录撰成此书的。 贾米森氏的《中国的家事与商事法》,全书179页,部头并不算大。该书包括正文7章,分别是:导言、继承法、婚姻法、乡村组织、地权及税收、商事法。正文各章首先将官方立法——《大清律例》中相关的律和例加以翻译,然后是作者的评述。书后有两个附录,前者为刑事案件,译自《刑案汇览》,均是涉及到民事权利的案件。后者为会审法庭案件,取材于《北华捷报》。 贾米森的著作问世以来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其引用率可谓长盛不衰。1948年香港总督指定史德邻(G.E.Strickland)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对香港地区的中国法律及习惯展开调查。该委员会于1953年发表了一份至今仍极具影响力的调查报告(通称《史德邻报告》),其中有许多内容就是取材于贾米森氏的这部著作。 贾米森氏此书之所以倍受重视,关键在于他为一个新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中国传统民事法律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研究基础。正如有书评所指出的那样:“如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